特殊教育修法通過 從立法目的反思觀念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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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修正案已於10月底三讀通過,這些條文,無論對天賦優異或是需要特別協助的孩子都很有幫助,我想是也是所有孩子和家長彼此尊重的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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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對國內特殊教育的政策規劃及發展有相當的進步,包括規定需求評鑑的期程、特教學校得設立分班或分校、申訴辦法與師生比例權責拉回中央規定等。條文背後代表的觀念進展也一樣重要。因工作之便,有幸請教了長期關心特殊教育領域的謝曼莉老師,讓我對修正條文的意涵有了初步的瞭解。

首先,特殊教育並不自外於國民教育的範疇,而是在不同的教育階段,為資賦優異或身心障礙的學生提供適切資源,並讓資源的分配有法源基礎。從教育的本質來看,因材施教本是理想,每位學生各有不同的專長和需求,只是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優先幫助在學習上相對弱勢者。換言之,特殊教育並不那麼特殊,其所反映的是實際的需求,所提供的是補強與支持,而所欲保護者僅是公平的受教權利。

 沒有人希望自己的孩子被貼上標籤,許多家長因此不願意接受特殊需求的評鑑,而如此犧牲的是學生權益,使孩子無法得到適當的支援。在這裡,標籤代表的不只是差異,更是長久以來的誤解。本次修法說明了各級學校主動發掘特殊需求以及通報的責任,而主管機關必要時也得要求監護人配合鑑定,從保護學生的角度出發,不因為家長的認定而傷害了孩子的學習權益。

 最後,很大比例的特殊教育學生編排在普通學校,接受支持性的服務,這對一般生以及其家長而言,都是個學習的機會。特教法要求學校應提供諮詢、輔導、轉介等服務,也規定至少一位身心障礙學生家長為家長會委員,參與相關事務。然而惟有家長願意主動瞭解特教學生的需求,踏出尊重的第一步,孩子也能從中學習接納,共同營造更友善的社會氣氛。

 在追求受教權益,提升服務的品質同時,非障礙學生及其家長,甚至承辦特教業務的相關人員,能否跟上法案所欲彰顯的思維,將直接影響政策的落實程度。

文/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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