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獨立董事蔡志宏該善盡維護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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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蔡志宏曾為交通部派任至中華電信擔任董事2004年06月25日,現擔任獨立董事應該維護股東權益,多次出席股東會,股東在會議上提出違法失職員工李兆龍詐領訴訟費,至今尚未見到獨立董事發揮他的功能,獨立董事原來名稱是監察人,而今掛為[董事]成員之一,且為審計委員會成員之一,應該是發揮獨立的精神!

蔡志宏該抬起頭和其他董事請發揮獨立董事的職責,追回違法李兆龍的詐領訴訟費,以維護股東權益!呂學錦,呂炎松相繼下台!蔡力行的保護傘已被破除,也跟者下台的局面!獨立董事的職責?

在股東會上股東已說明李兆龍違法的事實!根據毒樹理論!李兆龍明知違法卻執意提濫訟且敗訴在案!向公司聲請訴訟費明顯違法,身為獨立董事的蔡志宏該去追究!

審計委員會功能:為提升董事會之功能,證交法增訂董事會得設置審計委員會,藉由專業分工及獨立超然立場,協助董事會決策;並進一步強化董事會及監察人之獨立性,及加重相關人員財務報告虛偽不實之責任

證交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且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證交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證14-4 第三項)。蔡志宏身為委員之一應依法追究李兆龍,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另外在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宜訂定相關之流程或機制,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懲戒措施: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其於道德行為準則訂定之懲戒措施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公司並宜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董事的資格

(1)積極資格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192)。

(2)消極資格

1為保護社會公益及公司利益,符合下列情形之人不得擔任董事,已擔任者,當然解任(公192V):

I曾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II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華電信董事名單

序號職稱姓名所代表法人持有股份數

0001董事長鄭優交通部2,737,718,976

0002董事范植谷交通部2,737,718,976

0003董事黃叔娟交通部2,737,718,976

0004董事林一平交通部2,737,718,976

0005董事謝繼茂交通部2,737,718,976

0006董事張信一交通部2,737,718,976

0007董事潘進財交通部2,737,718,976

0008董事雷憶瑜交通部2,737,718,976

0009獨立董事蔡志宏

00010獨立董事吳國龍

00011獨立董事顏漏有

00012獨立董事陳正然

00013獨立董事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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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人心

獨立董事再獨立
而非圖利違法人員!

1

加入時間: 2010.06.18

天地人心

加入時間: 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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