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記者:朱水文
蔡志宏曾為交通部派任至中華電信擔任董事2004年06月25日,現擔任獨立董事應該維護股東權益,多次出席股東會,股東在會議上提出違法失職員工李兆龍詐領訴訟費,至今尚未見到獨立董事發揮他的功能,獨立董事原來名稱是監察人,而今掛為[董事]成員之一,且為審計委員會成員之一,應該是發揮獨立的精神!
蔡志宏該抬起頭和其他董事請發揮獨立董事的職責,追回違法李兆龍的詐領訴訟費,以維護股東權益!呂學錦,呂炎松相繼下台!蔡力行的保護傘已被破除,也跟者下台的局面!獨立董事的職責?
在股東會上股東已說明李兆龍違法的事實!根據毒樹理論!李兆龍明知違法卻執意提濫訟且敗訴在案!向公司聲請訴訟費明顯違法,身為獨立董事的蔡志宏該去追究!
審計委員會功能:為提升董事會之功能,證交法增訂董事會得設置審計委員會,藉由專業分工及獨立超然立場,協助董事會決策;並進一步強化董事會及監察人之獨立性,及加重相關人員財務報告虛偽不實之責任。
證交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且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證交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證14-4 第三項)。蔡志宏身為委員之一應依法追究李兆龍,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另外在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宜訂定相關之流程或機制,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懲戒措施: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其於道德行為準則訂定之懲戒措施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公司並宜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董事的資格
(1)積極資格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192)。
(2)消極資格
1為保護社會公益及公司利益,符合下列情形之人不得擔任董事,已擔任者,當然解任(公192V):
I曾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II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中華電信董事名單
序號職稱姓名所代表法人持有股份數
0001董事長鄭優交通部2,737,718,976
0002董事范植谷交通部2,737,718,976
0003董事黃叔娟交通部2,737,718,976
0004董事林一平交通部2,737,718,976
0005董事謝繼茂交通部2,737,718,976
0006董事張信一交通部2,737,718,976
0007董事潘進財交通部2,737,718,976
0008董事雷憶瑜交通部2,737,718,976
0009獨立董事蔡志宏
00010獨立董事吳國龍
00011獨立董事顏漏有
00012獨立董事陳正然
00013獨立董事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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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再獨立
而非圖利違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