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祥法官籲法院、大法官率先守法才能改革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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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祥法官籲法院、大法官率先守法才能改革司法

 

(記者張綺雯/綜合報導)

    司法改革是現階段人民最關心的議題也是蔡英文總統上任後首要目標之一。新政府除展現決心外,必須掌握正確方向進行改革,才能讓司法被人民信任、發揮為人民伸張正義的功能。時值蔡政府緊鑼密鼓進行司法改革的準備階段,10月23日(週日)下午三點到四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基隆地方法院陳志祥法官將以陳總統龍潭案中台北地院庭長會議違法及判決書以「實質影響力說」之錯誤,談以特赦補救違法錯誤裁判、大法官交錯任期制變成憲政破窗以及司法院長被提名人再任大法官之違憲爭議等為聽眾深入剖析司法改革議題,歡迎收聽。

 

    陳志祥指出台北地院處理陳水扁前總統「龍潭購地案」違法之處。對於社會矚目案件,卻以大案併小案,金融專業法官的後案去併非金融專業法官案的前案,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及案件併案規定。並且於開庭長會議決定併案時,違背分案要點之規定,應由刑事庭庭長(含代庭長)會議決定,忽略為常設代庭長的審判長,十餘庭之合議庭約有十位審判長並未參與開會。因此,該併案之庭長會議顯然違法。

 

    就在本案二審判無罪後,馬總統公開說:「法官的判決不能違背人民的期待。」然而陳志祥認為一般人並不懂法律專業,法官審判應以學術及良知去做專業判斷。龍潭購地案之決定權在行政院長,不在總統。無論刑事或貪污治罪條例之貪污,立法限定構成要件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是法定職務說,從無實質影響力說。而最高法院卻在兩天後,改採「實質影響力說」判決。實質影響力說違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影響力範圍由法官個別心證,不似法定職權說範圍明確,容易造成冤獄。陳志祥認為該實質影響力之見解違背立法者之意思,是錯誤而無效之見解,該判決自屬於違法判決。

 

    陳志祥呼籲龍潭案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且違背立法者立意,是不公平的。而提非常上訴,不僅要受時間的凌遲,且依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窒礙難行,為了緩和歷史對立的氣氛,蔡總統應特赦前總統陳水扁,除彰顯尊重人權和救濟司法途徑已窮之外,補救龍潭案的程序不正義與矯正審判之錯誤,在法理上,在法律上,在政治上,都有正面意義。

 

    司法院正副院長人事同意權25日將在立法院闖關,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再任大法官引發法界爭議。陳志祥認為許宗力再任大法官兼任司法院長屬違憲。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規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既規定不分屆次,又不得連任,就是任何再任都是連任,都是憲法所禁止。無論從中文解釋或從立法者當時之發言,都表示任何大法官一生只能擔任一次大法官。

 

    陳志祥認為,就算憲法增修條文立法時,僅使用連任禁止之字眼,而許宗力與支持者認為,憲法只是不得連任,沒說不得再任,造成「不得連任而可以再任」之見解,以「大法官任期八年」至少要間隔8年才可再任,這是基本法學常識。許宗力大法官在任期屆滿後,僅間隔5年又要再任,明顯違背憲法。法律人怎可做脫法行為?陳志祥憂心若背負違憲的疑慮,擔任司法院院長,法官不服,人民更不服,如何帶動司法改革?本身正當性不足,威望性不足,如何帶領司法改革?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大法官交錯任期制」,將15位大法官分成8人、7人兩組,4年改選一組,兩組新舊大法官的任期有4年的交疊期,設置目的在藉由交錯任期制使大法官經驗傳承,並讓每任總統只能提名半數大法官,避免大法官投主政者所好。大法官不能連任,使其本著良知良能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扮演憲法守護神的角色,確保大法官釋憲獨立超然。但馬總統時期發給遞補的大法官派令上卻寫任期8年,造成現在的15位大法官,全是馬總統提名,交錯任期制精神從此被破壞。

 

    原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3項明定「遞補繼任制」,「遞補之人」任期只到「被遞補之人」原任期屆滿日為止,使「交錯任期制」得以順暢運作。如同,立委出缺,剩3年任期,遞補者只能做3年。但司法院卻利用國會優勢提案刪除規定,並在104年2月1日才經馬總統公布生效。陳志祥呼籲不是在100年104年就任的大法官就是遞補的大法官,任期到原任期屆滿為止,就應辭職,為後世留下典範。同時恢復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遞補者到108年為止,再重新提名新的大法官,讓108年以後回復憲法交錯任期制的運作。

 

    申請大法官釋憲最多的陳志祥法官發揮伸張正義公理的勇氣,在節目中將分享精彩的司法改革建議與想法,請大家一起支持與鼓勵,歡迎準時收聽《TORO刑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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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香grabb

加入時間: 201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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