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是聯合國人權日,台灣是否只有一天才是人權日,其他364天都不是人權日?今年適逢聯合國成立70周年,聯合國發起「我們的權利。我們的自由。每時每刻。」新運動,以人權、自由為核心將展開為期一年的活動,當天在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國際會議廳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11個公益、學術團體共同舉辦「論事實之認定原則與人權保障──以刑事、行政爭訟議題為中心」論壇。第二場論壇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李念祖擔任主持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金門、馬祖分會會長林天財、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系主任副教授黃士洲、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分別擔任與談,透過實際法稅案例剖析台灣人權現況,並呼籲大家努力不放棄,讓人權在台灣生根茁壯。
主持人李念祖談到,人權保障是行使公權力的機關必須了解人權應受到尊重。法律碰到問題主要透過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解決,其中刑事訴訟非常重要的原則是發現真實原則,就是用符合正當程序的正義去認定事實做為裁判的基礎。而行政機關利用行政公權力對人民產生支配、命令及拘束,如執法不當會直接傷害人民權利。台灣目前在法律制度上、行政程序中,對於財產權、自由權的威脅無所不在,其中太極門稅案就是一個指標性的例子,彰顯財產權保障不慎及租稅權行使不當,造成人權的傷害,因此非常適合用來反省、檢討在行政爭訟中人權被侵害的問題。其中政府機關動用公權力限制人身自由,是否行使公權力機關權力過大?制度設計不當而讓公權力濫用,或未發揮違憲審查功能以箝制行政權力?他談到在世界人權日有這麼多人參與論壇,表示大家非常關心人權。
黃俊杰談到法治國即是正義國,法治國家重視程序正義,因此公權力之行使,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積極實現正義之核心價值,同時正當程序也是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違背正當程序之行政行為,皆屬違法。
民國71年增訂所得稅法第83條之1:稽徵機關或財政部,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黃俊杰表示,大法官第309號解釋針對該條文也作出合憲宣告,並指出調查方法必須以正當法律程序為前提;其次舉證順序首先是稽徵機關先有調查事實責任,第二個才是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所調查的具體事證認為有疑慮,且有利於己的事實時,才須負舉證責任。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第407號判決,如果沒有依照稅法所定的程序,稽徵機關未經被調查人書面的同意,直接調查銀行相關資料,且未在調查之前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即逕行推計課稅,如此取得的方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也明顯違反所得稅法第83條之1的程序規定。
基於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財政部應說清楚核准推計課稅的內容,然在實務上發現,財政部縱有核准,但是核准是否為跨年度的核准?核准的內容並不清楚,甚至沒有經財政部核准,但行政法院判決卻說可以事後補正。黃俊傑認為,如果程序可以事後補正,就無法達成程序正義,並違反大法官第309號解釋稅捐法定主義的程序保障內涵。如果以此來檢定驗太極門案81年度綜所稅,雖然已經行政法院確定的判決,但黃俊傑表示,原始發單已經違反正當的程序,已構成稅捐核課的重大瑕疵,在取得資料不能作為證據的前提之下,應予以程序重開重新處理。
黃俊杰呼籲行政法院當遇到稅務爭訟時,要真正做為正當程序的維護者,當稅捐公權力違背正當程序時而侵犯人權時,應站在中正、公立的第三者立場,發揮維護正當程序的功能。希望透過有良知的法官,對於行政機關未善盡法定程序做出指正,讓人權在每一件個案中落實。
陳志祥以親身經歷提到人權要在小地方落實,他舉例當例假日碰到值班,他會告訴法警,收到案件就通知他和書記官,他看完後會立刻開庭,以避免嫌疑人被延長羈押時間。他提到如果能把別人看成自己,就會愛人如己;把動物看成人,就會推己及人,心中有人的法官就有人權,他提到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障是國家對人民應盡的義務,法律之規定重在保障人權,若法律無法保障人權,則無論行政、立法或司法,都應該加以檢討並改進。
在立法上陳志祥提出應增訂「租稅妥速審判法」,或增訂《稅捐稽徵法》第21條之1:「納稅義務人不服課稅處分而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發回主管機關重為處分者,自原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已逾八年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前項規定,對於修正前已繫屬行政法院之案件,亦適用之。」以解決延宕多年的「萬年稅單」案件,落實賦稅人權。
「法律」是保障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林天財表示,「法官」是守護法律、保障人權的守護者,要成為保障人權的好法官有「二要一不要守則」──要正確適用法律、要依照證據認定事實、不要官字兩個口,各機關與部門各說一套讓人民無所適從。
以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林天財指出,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太極門的敬師禮是弟子入門練功給師父的隨喜功德,弟子是一輩子跟隨師父練功,完全不同於補習班學費是不同課程、一定的價額而且是有一定時數,由此可看出與補習班的構成要件不同。但國稅局還是認為太極門是補習班,而法官如果不能明確的認為贈與跟補習班的營業構成要件不同,林天財認為這樣的法官有愧於作為人民權利保護者的角色。
關於要依照證據認定事實,林天財指出,案子發生後,太極門弟子出具上萬份的贈與書證,明白表示敬呈師父的敬師禮是贈與,訴願決定及判決書也多次撤銷課稅處分;100年行政院召開的跨部會議,雙方就調查證據之證據方法達成共識,由國稅局採公告方式調查所得性質,公告結果7,401份證據全數表示敬師禮為贈與,國稅局仍不採認,竟認定一半課稅,一半不課稅。林天財驚訝,證據只有是非,只有黑白,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證據從來不會顯示一半是贈與,一半是補習班學費。
太極門刑事訴訟已經在96年7月經最高法院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林天財質疑為何行政訴訟至今無法落幕?就是官字兩個口,不同機關認定各不同所致。還有行政法院是「敗訴法院」,人民好不容易贏了訴訟,行政法院卻不自為判決,仍發回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造成案件不斷輪迴於複查、訴願、行政訴訟之間,20年仍無法解決,因此他與多位學者提出「租稅妥速審判法」,希望能讓經過一段時間仍無法確定的稅案,也能得到及時、妥適的解決。
對於二十年來太極門掌門人與師兄姊堅持是非、真相的決心,林天財認為,太極門稅案如同一面照妖鏡,照出台灣稅法的黑洞,讓從事稅務改革及賦稅人權運動多年的他深感敬佩,他直言,如果沒有太極門稅案,台灣稅法仍停留在十八世紀,太極門讓台灣的賦稅人權進步二百年,但仍遠遠落後於人民的期待。
究竟談話筆錄是否足以作為課稅、違章事實認定的主要、關鍵證據?黃士洲以近日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第579號的判決見解指出,課稅事實應由稽徵機關負擔舉證責任,納稅人僅需消極提出反證資料,因此談話筆錄扮演「補充」的證據角色,而非認定課稅、違章事實的主導地位。他提到目前稽徵機關特別重視筆錄,卻不重視實際調查客觀的證據,這是目前稅捐課徵調查機關亟需改進的地方。
黃士洲提到前述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將會產生以下參考價值:一、筆錄是調查的起點。二、筆錄是double confirm事實是否為真。三、當事人的精神狀態、是否出於自願,來評估證據是否具有效力,同時為避免〝我問你答我來記〞的主觀筆錄,稅捐調查應比照法院以錄音、錄影佐證,黃士洲談到他覺得很欣慰,終於讓他等到筆錄證明力及稅務訴訟稽徵機關應負舉證責任的勝訴判決。【記者林信子/台北報導】
圖一:第二場論壇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李念祖擔任主持人,透過實際法稅案例剖析台灣人權現況,並呼籲大家努力不放棄,讓人權在台灣生根茁壯。
圖二: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金門、馬祖分會會長林天財律師認為,太極門稅案如同一面照妖鏡,照出台灣稅法的黑洞,讓從事稅務改革及賦稅人權運動多年的他深感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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