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規缺乏對傳統文化的認同
常常有一些大人物不斷地講要「復興中華文化」。但是我國的法規還殘存多少的傳統文化因素?就以民法對繼承的規定而言,漢民族的傳統是嫡長子繼承。並且講求傳宗接代、延續香火、延續家業。但現行的民法規定,姓氏已經不重要,講求的是男女平等,因此衍生很多的家族糾紛。對農業的影響更是顯而易見。農地本來是生產工具,必須有最低的經濟規模,才足以養家活口。我國的繼承制度,導致農地愈來愈破碎。更糟糕的是,一堆不想務農的人,也要依規定塞給他農地。這些人在大都市上班,假日去繼承取得的農地撒一些野菜、綠肥種子,就可以向政府領休耕補助。真的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如果夫妻沒有子女,若妻先過世,財產最後就會由夫的兄弟姊妹繼承。如果夫先過世,財產最後變成由妻的兄弟姊妹繼承。差別未免太大了。
收養規定也是如此。一般人如果膝下無子女,又年老體衰,常常就會想要收養子女,延續香火;因為漢族的文化傳統認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但是法院卻不這麼想。民法規定,收養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有些人的收養契約雖然經過公證,但收養人若在法院開收養認可庭前過世,法院就經常會用「收養人已經過世」為由,駁回認可聲請,讓人家「絕後」!法院的行政效率如果愈差,這種事情發生的機會就愈大,非常荒謬。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