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正在寫下民主新頁
隨著大罷免活動的進行,臺灣正在實地驗證孫文的民權主義和直接民主憲政制度,是史無前例的創舉。臺灣顯然有不少的政治人物,深信「政治是高明的騙術」這句話,根本不把罷免連署這種作假的犯罪行為,視為恥辱,甚至,有政治人物認為集體作假,只是輕罪,還怪司法單位小題大作。難怪孫文對代議政治充滿懷疑,因而提倡直接民權。
孫文在1924年4月26日民權主義第六講裡說:「…民權政治的機器,用過了一百多年,至今還只有一個選舉權。從有了選舉權以後,許久都沒有別的進步。選舉出來的人,究竟是賢與不肖,便沒有別的權去管他」。因此,孫文創見五權憲法,主張「用人民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而四個政權就是人民的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五個治權就是政府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和監察權。
英國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發源地,人民選舉國會議員,組織國會,再由國會多數黨組成內閣,或聯合其他黨派組成聯合內閣,掌理國家大政。行政權和立法權其實是互相重疊的。這就是孫文所說的代議政治。 臺灣的情況與美國比較類似。總統和國會議員都由人民選舉產生。總統執政,國會監督。如果朝小野大,美國總統對國會的決議案有否決權,可以抗衡。國會必須要有三分之二的多數,才能推翻總統的否決。我國的總統對立法院的決議,沒有否決權。但相對而言,我國的總統擁有比較大的行政權,可以自由任免行政官員,毋須經國會同意。這樣或許比較符合孫文權能分開的理念;期望總統能夠放手組成有效能的專業執政團隊,內閣閣員人選不限於國會議員。只是在朝小野大情況下,就會發生運作上的困難。扁政府時代已經出現過的問題,現在又歷史重演,而且變本加厲。
為什麼會產生公民團體的大罷免活動?歸根結柢,臺灣實施五權憲法,並不是內閣制國家,但在野黨立法委員卻企圖透過立法權,謀取內閣制國家國會議員的權力,總攬國家大政,進行「議會專政」。被憲法法庭和青鳥行動擋下後,又企圖運用人事同意權和預算審核權,癱瘓司法、行政、監察、和考試權,終於觸發公民團體的大罷免活動。這一次,公民團體由2014年體制外的太陽花運動,演進成現在體制內的大罷免,算是近代民主政治史上一次重要的昇級初體驗。
太陽花運動和這次的大罷免活動,亂源都來自立法院。回頭去看孫文在民國6年所著作的「民權初步」,他在自序中說:「民權何由而發達?則從固結人心,糾合群力始,而欲固結人心,糾合群力,又非從集會不為功。是集會者,實為民權發達之第一步。然中國人受集會之厲禁,數百年於玆,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會之原則,集會之條理,集會之習慣,集會之經驗,皆闕然無有。以一盤散沙之民眾,忽而登彼於民國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無措,不知所從,所謂集會,則烏合而已。是中國之國民,今日實未能行民權之第一步也」。沒想到1百多年後,臺灣的立法院開會,依然是毫無章法,「烏合而已」。
民間很多住宅社區的會議,也是如此。社區公款遭少數有心人士把持濫用,地方主管機關和司法單位人員似乎早已經見怪不怪,根本放任不管。社區管委會送去地方主管機關報備的資料,明顯違法,公款交待不清,相關主管單位都互相推拖,放任不處理。
內政部早於民國43年就有公告「會議規範」,但缺乏法源,沒有法律拘束力。「立法院議事規則」也只是內規性質,對不按照程序開會的法律效果沒有明確規範,更沒有罰則。為了鞏固臺灣的民主,將「會議規範」法制化,應該是未來不可或缺的民主政治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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