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表示,最近接獲一些公司行號福委會詢問公司於97年7月23日引進外籍勞工數名,給付其福利金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之規定?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林秘書長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非居住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而言。是以,該公司7月23日引進之外籍勞工屬非居住者,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於給付外籍勞工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轄國稅局申報核驗,若未依照上述規定之期限內填報者,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公司補報外,還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之。
林秘書長說明,上開所得,公司每次給付時均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無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之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仟元者,免予扣繳之適用。
如果住滿183天,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於給付日之下個月10日以前把上一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 02-29777008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將竭誠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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