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實施滿五年 人民稅務救濟沒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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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之英/台北報導】行政法院是敗訴法院?2015年元月22日在台北商業大學舉辦「當前稅務爭訟指標案例剖析」第十二場次「納稅人權利保障與稅務訴訟實益」研討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稅法委員會施中川律師表示,兩公約施行法訂頒迄今已屆滿五周年,稅務訴訟法院判決書援引兩公約作為請求依據並肯認的判決竟為「0」。甚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兩公約實施五年來,129件訴訟案件中,人民只有1件勝訴,平均勝訴率僅0.78%。人民稅務救濟沒有勝算,行政法院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施中川律師強調,人民告官,在兩公約保障下,必須要平等對待,有效救濟,過程中不能困難重重。他從三個層面審視:第一個層面,從稅務訴訟人民、稅務機關或法官是否援引兩公約來看:就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針對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捐案件,在2009年12月10日至2014年11月20日判決書中,援引兩公約作為請求依據並肯認的判決均是「0」。

第二個層面,以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兩稅觀看,在兩公約施行前一年及施行五年後,人民在稅務訴訟案件中遭受敗訴獲勝訴之情形,就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在95%信賴水準下,調查結果顯示並無顯著的改變。值得關切的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兩公約實施五年來,129件訴訟案件中,人民只有1件勝訴,平均勝訴率僅0.78%。

第三個層面,即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如有所不服,在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前,需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因此,原處分機關對於同一租稅債權債務關係,曾前後做成兩個行政處分,其一為原核定稅捐之處分,其二為復查決定處分。關於課稅處分之撤銷訴訟,若法院判決撤銷,撤銷的究竟係稅捐稽徵機關第一次所為的原課稅處分,抑或是嗣後做成的復查決定處分?由於法無明文,向有爭議。造成人民訴訟打贏了,只是撤銷復查決定,原處分仍在,稅務機關得以另為適法之處分,金額加加減減,重新再開出一張稅單糾纏著人民。

施中川戲稱,原處分就像布袋戲中萬惡的罪魁,一直無法撤銷,反覆糾纏人民。也因為原處分並未撤銷,致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系爭案件之核課權長期時效未消滅,判決字號用『更』字,就像閩南語的「ㄍㄥ」,意即卷宗多到要用扛的。

根據施中川前述三個層面觀察分析的結果,兩公約施行之後,賦稅人權根本沒有任何提升,行政法院的法官對於兩公約的施行更是完全無感!

此外,施中川提到稅捐稽徵機關有一個口頭禪就是有所得就要課稅,但以法治國家而言,這句話是錯的,有所得必須「依法課稅」,在刑事案件上要「罪疑唯輕」,一個人被懷疑殺人但沒證據,或證據被法庭排除掉證據能力,就是不能定罪,這就是法治國家的胸襟;然而在稅務領域上國稅局常常覺得有所得就要課稅,「你有賺錢我課稅,有疑慮你去打官司,官司判決之後又不會把你抓去關,誰叫你有賺錢、賺錢多少繳一些。」這樣的觀念在法治國家是大錯特錯。

施中川說現在綜合所得在「九大類所得」以外還有一個「其他所得」,造就了國稅局覺得有所得就要課稅。這引申出的問題就是:看起來有點像又不像的要不要課稅?所謂的實質課稅就變成只要國稅局認為應該課就課。他舉例,假設法律規定買賣甘蔗要課稅,一個人拿著竹竿,看起來很像甘蔗,國稅局就說那要課稅;又例如買賣芭樂要課稅,看到一個人拿著棗子,綠色圓的很像芭樂,國稅局也說要課稅。像不像、該不該課稅誰決定?課稅的時候國稅局決定,訴訟的時候是法官決定,但是實務上法官是法律背景出身,對於工商社會交易他無法判斷,當兩造在訴訟的時候,因為國稅局比較像「專家」,法官通常都採用國稅局的說法,人民稅務救濟當然沒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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