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對抗氣候變遷,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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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彈性的氣候公約仰賴跨國合作。 編按:此為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組織 2015年2月8至13日之間在日內瓦舉行的談判工作小組會議,由各國談判代表、環境高階官員討論 ADP (德班平台特設小組) 最新文本的內容,將成為年底國際氣候新協議的討論基礎。 

. 圖:瑞士伯恩附近的高山冰河正消融中。(圖片來源:United Nations Photo flickr, CC BY-NC-ND 2.0)

文/賴柏宏 (中央大學學生、GCCA青年公民記者)

    相較於過去各方要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公約(京都議定書),2015 年即將簽署的巴黎協議將具備更多彈性與挑戰。     目前為止,談判不只有各國的承諾,更期待看見雙邊協議或多邊協議,進而帶動整個區域或跨國間應對氣候變化的合作關係。此舉除了能強化應對氣候變化的動能外,將防止過強的法律約束力導致巴黎協議的失敗。目前為止三大排放國美、中、印(美國與中國於2014 年聯合聲明、美國與印度2015 年聯合聲明)已發展各別合作關係,未來期待看到更多聯合聲明。至於巴黎協議的法律約束力目前仍在戰戰兢兢地進行磋商。

    議題方面,日內瓦會議的最新進展顯示「世代正義」、「人權」、「性別」與「健康」的倡議是最大贏家,紛紛挺進最新的 ADP 2.8 公約文本,為2015 巴黎協議內容奠定重要基礎。

 
簡述文本內容

表支持之國家集團

世代衡平

強調應對氣候變化之行動與根據此協約之建立過程應確保「性別回應性」、「性別平等」、 「世代衡平」 ; 並考量到「環境完整性」與「地球母親的完整保護」 ; 尊重人權、發展權、青年與原住民權利、並根據國家發展重點與戰略創造工作以及勞動力之合理轉型。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獨立聯盟

性別平等

玻利維亞、歐盟、墨西哥、烏干達、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獨立聯盟、立場相近發展中國家集團

人權

玻利維亞、歐盟

健康

應對氣候變化之結果將有助於健康之實踐,氣候變化政策應與衛生政策應相互支持。

除委內瑞拉表態與談判不相干之外,多數國家表示支持

    巴黎協議即將在2015 年簽署,對於全世界應對氣候變化可謂相當關鍵。今年所有談判會議必須為巴黎會議打下重要基礎。日內瓦會議生產一份86 頁的談判文件,下一階段就是3 月的國家自主貢獻預案INDCs 上繳期限(分別為三月與十月、請參考下表),6 月波昂會議將持續進行ADP2.9 的談判與SBI&SBSTA會議,並於9 月與10 月分別進行兩次正式會議,針對文本內容進一步討論。11月UNFCCC 秘書處將提出一份針對各國INDCs 的綜和評估報告,年底12 月將在巴黎進行公約簽署。
 
    以下為各國INDCs 繳交時間:
 
繳交INDCs 國家

三月(第一季)

中國、歐盟、美國

六月(第二季)

環境完整性集團、澳洲(預期但不強迫)

十月

剩餘其它會員國

 
    公民團體建議小島國家與低度發展國家特別需要具有調適內容的INDCs。此外,對於印度、印尼、馬來西亞等南亞與東南亞國家則需要外部資源協助、給予咨詢以撰寫該國之INDCs。
 
    公民團體對各國INDCs 合作之預期與建議:
  1. 資訊必須透明以完整揭露該承諾期所排放之碳量。
  2. INDCs 之減緩方案需符合國家形象。已開發國家應提供至2025 年各項經濟發展所排放之碳預算作為模範 ; 其他國家則應盡量倣效以揭露其碳預算。
  3. INDCs 應揭露與森林與土地相關之完整資訊。
  4. 對於承擔高歷史責任與能力較好的國家,INDC 必須具備融資方案 ; 對於需要財務支持的國家也必須在INDCs 中表示。
  5. 確保INDCs 是公平且具野心的。建議考量方向有:揭露該國碳預算、該國INDCs 如何達成協約限制全球升溫攝氏1.5/2 度的目標?其他國家是否該參考該國之INDCs?
  6. 明確舉出該國如何應對氣候變遷的持續性衝擊,發展中國家應明列所需的能力建構與財務支援。
重要談判爭議
 
    文本膨脹的程度也顯示了該項議題對公約的重要性,減緩、調適、融資皆多出了一倍,且內容多了更多待解決的爭議性問題。
 
 
潛在爭議

減緩

l 小島國家認為INDC 必須要進行審查以限制全球升溫攝氏1.5/2 度,部分國家對於審查機制沒有信心。

l立場相近的發展中國家集團認為發展中國家與已發展國家必須有不同的審查標準,國家分化問題重現。

l 市場機制須立法管制。小島國家十分反對市場機制。

l 限制全球升溫攝氏2 度之碳預算為10 億頓,照目前排放狀況,2020 年將達成三分之一的排放量。談判更應該著重2020 前的減排野心。

適應

損失與損害

l中國認為適應、損失與損害不可混為一談。

l INDCs 需要有調適內容,目前過度著重在減緩內容。

l馬爾地夫強調損失與損害必須要討論其新制度,且該制度必須更具目的性以面對氣候災難。

融資

lGCF (綠色氣候基金) 必須成為更穩定、更能夠被預測之融資管道以應對氣候變化。

l印度認為適應、損失與損害必須與強調其融資方式。

l日本認為不只有已開發國家需要負責解決融資問題,而是俱有相當能力的國家皆需要共同解決。

l審視週期應該為五年或十年?融資該如何配合,以進行財務支援?

圖:2015年2月日內瓦氣候談判的開幕式 (圖片來源:UNclimatechange flickr, CC BY 2.0)
 
    儘管談判代表、秘書處對日內瓦會議結果感到滿意,卻仍留了許多待解決的問題給六月的波昂會議。談判代表在四天內,便盡可能的將各項議題寫進文本,使之從去年利馬會議版本37 頁膨脹到88 頁,且聲稱日內瓦會議已經達成現階段的談判目標。最後以86 頁的文本收尾,並決議留置波昂會議再行討論文本簡化。對此,ADP 主席並未將會議導引致某特定方向,而是給予更多空間讓各談判代表進行更多的討論。
 
    令人擔心的是,過度膨脹的文本與大量被劃上 [   ] 的內文,顯示往後會議將花費更多時間對文本進行簡化,而無暇顧及以下更關鍵的議題。包含瑞士主張針對 INDCs 進行五年一次的複審(審視週期 Cycle),但也對未來193 個會員國之 INDCs 的可比較性表示擔心。此外,Differentiation 分化(依國情、各項能力、責任的區分)也大量出現在減緩、融資等重要文本段落出現,當前有巴西提案的”Concentric Circle”; 南非”Equity Reference Framework”; 以及美國提案以經濟指標與排放量衡量的“Annex X&Y”。目前G77+集團也表示對上述議題之談判尚未有明確的方向。
 
    我們有沒有可能透過氣候公約達成長期目標?在2050 年前廢除並終止化石燃料,達成零碳排?答案是肯定的,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自主貢獻預案必須能反應氣候變化實際狀況,這必須仰賴IPCC 所提供的科學證據,並定期審視對政策作出調整。除了法制之外,還需要仰賴跨國間的合作,持續在未來35 年間累積應對氣候變化的動能。各國當務之急就是盡力停止採用、投資化石燃料,並極力投入再生能源相關技術與應用的政策與法規制定。
 
【註釋】
ADP 2.8  (或 ADP 2-8) 指的是談判場次的流水號,常被替代稱為談判文本的非官方編號,但產出的這個文件不管有幾分,每一份都會有一個正式的編號,例如本次談判產出的文件是這個 「FCCC/ADP/2015/1」。
 
【延伸閱讀】
日內瓦氣候談判正式產出的談判文本為「FCCC/ADP/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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