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教會─公民憲政運動:2014台灣憲法草案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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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12月24日(三)上午10: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 (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3樓)

主持:呂忠津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來賓:姚嘉文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蔡明憲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法律系教授
          張信堂 台灣教授協會秘書長
          陳耀祥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系助理教授
          陳俐甫 真理大學人文與資訊學系助理教授

 

 

 

說明:
台灣教授協會長期以來致力於民主運動。2014年318太陽花學生與公民運動中也全程堅持與青年學生站在同一陣線。
依據318學生與公民運動的決議:我國代議體制及責任政治出現困境,應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徹底解決台灣現行的政經與社會問題。

台灣教授協會於2004年即曾率先提出新憲法建議案。2014年318運動更激發了50萬人自主走上街頭向政府抗議黑箱的「兩岸」服貿協定。此次運動的結論也直指:現行的憲政體制容許統治者可以忽略人民的需求,而政府體制已無法應付台灣社會的危機。台灣必須推動廣泛參與、由下而上、公民自主的憲政運動才足以因應此一危局。

台灣教授協會秉持「自己的國家自己救」的318運動精神,召集學者專家,經過半年的集思廣益,嘗試草擬出符合現狀需求的憲法草案,以就教先進,呼應風起雲湧的公民憲政運動,謹期能拋磚引玉、喚起公民意識!

 

台教會─公民憲政運動:2014台灣憲法草案發表會

 

台教會─公民憲政運動:2014台灣憲法草案發表會 Q&A

 

台教會─公民憲政運動:2014台灣憲法草案發表會(相片)
https://picasaweb.google.com/108532016897338116185/201407#slideshow/

 

台教會-台灣憲法草案(條文)
https://picasaweb.google.com/108532016897338116185/SXrDZH#slideshow/

 

台灣教授協會於24日上午十時在台大校友會館召開記者會,發表其《台灣憲法草案》的基本理念與基本主張。會長呂忠津表示,台灣教授協會在「318學生與公民運動」期間呼應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主張,召集會員成立公民憲政會議工作小組,經數十次會議討論,並經北、中、南、東、桃竹苗各區會員達成共識,制定一部能展現台灣作為一個21世紀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憲法草案,包含國家定位、基本人權、國家體制、地方自治以及原住民族保障與自治五部分。
 
事實上,此部憲法已經是台灣教授協會的第三個修訂版本,該會於1994年、2004年都曾公開新憲草案。今年呼應社會出現的憲政改革契機,再度集結會員之力提出憲改草案。
 
六年來,台灣面對貧富階級擴大、物價飛速上漲、所得倒退十六年、青年嚴重失業、都市房價狂飆、財團恣意干政、中國崛起、以商逼政的種種威脅。一再暴露政府失職,國會失能,總統有權無責的亂象。統治者背棄大多數台灣人民利益,圖利少數財團與特定政黨的兩岸服務貿易協定。立法院的執政黨團更企圖以黑箱方式用30秒偷渡密約,而監督的在野黨卻無能為力。激發50萬人上街頭的318公民與學生運動,正是台灣人民行使抵抗權而發生的自力救濟! 以國會佔領與街頭示威的手段可以擋住一次賣台,但要建立一個美麗幸福的家園,則需要一個合宜的憲政體制才能長治久安。318運動中,公民團體倡議應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來解決台灣現在的政經與社會問題,在11月29日地方選舉之後出現憲改契機。
 
 
姚嘉文教授指出本次台灣教授協會提出的國家定位基本理念十分清楚明白,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是台灣人民為保護人權、實踐公義、追求幸福及維持世界和平而建立的國家。其憲法前言明示:台灣人民基於自由、平等、博愛的精神,以民有、民治、民享為原則,根據國民制憲權力,制定本憲法,以實現公平正義,確保永續發展,維繫世界和平。第一章總綱僅四條,規範國體與政體、主權、國籍、領土四大部分。其條文內容為:
第1條(國體與政體)台灣為民主共和國。台灣為民主共和國。
第2條(主權)台灣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3條(國籍)國民國籍的取得與喪失,以法律另定之。
第4條(領土)台灣的領土範圍為憲法效力所及地區。領土非經國會同意不得變更,並應符合住民自決原則。領土之變更應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陳耀祥教授表示人權保障為制憲之主要目的,亦為憲法內容之核心,訂定符合時代需求及具有前瞻思想的保障規定方能達成制憲運動目的。人權思想隨著時代變遷而遞移,從傳統注重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到現在集體的環境保護、世代正義、文化傳承及氣候變遷等議題,重新設計台灣應有的人權保障藍圖。因此,本憲法草案將以「承先啟後,強化保障」之基本理念制定基本權利保障規範,回應全體國民之要求。基此,本憲法草案基本人權部分有三大基本主張:
一、整理過去歷史的教訓
台灣實施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人權保障受到抑制,從解嚴以後方逐步受到重視與落實,雖然時間不長,但是透過司法院大法官不斷釋憲的結果,也累積一定成果,制定新憲法時不可忽視,其中,包括明定「正當法律程序」及強化各種從人身自由到各種基本權利之保障。
二、增補實體基本權利之保障
    除整理過去人權保障之議題外,增補比較憲法中各種實體基本權利,涵蓋人性尊嚴、人格權、婚姻自由與家庭保障、媒體自由與資訊自由、勞動權、環境權及其他第三代人權,例如,文化權與使用母語權等。
三、符合國際人權發展趨勢
    前述兩項主軸之外,符合國際人權發展趨勢也是制定憲法應有的設計,例如:不得定有唯一死刑之刑罰規定、政治庇護權及抵抗權等。
 
    陳俐甫教授指出國家體制之設計為國民主權的具體實踐,必須基於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根據權力分立與制衡原理建立國家組織。本憲法草案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與司法三大類,並依代議民主、國會自治、依法行政及審判獨立等訂定各項規範,以確保國家政治穩定、提升行政效能、維護司法獨立,達成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立憲目的。其基本主張為:
一、採用[有總統直選的內閣制],包括
國會議員人數總數增加一倍約為300人,區域與不分區各占一半。區域國會議員約每15萬人產生一席,盡量接近票票等值之理想。
區域國會議員選舉的方式由小選區的單一選區制度改為原則以縣(市)為一個選區的複數選區制度,以利於小黨與社運團體參政。
不分區國會議員之選舉制度改為德國式聯立制,使政黨席次與得票率更趨一致,落實選舉的公平性,真實反映各政黨之民意支持度。
政黨得以分配不分區國會議員席次的政黨選舉票得票比率下限降為百分之三,避免大黨壟斷,顯現社會多元力量。
修憲門檻合理化,由全體國會議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經相對多數的公民複決。
直接民選總統為國家統合與團結之象徵,如完全虛位,台灣社會目前普遍無法接受,故總統仍須保留部分權力。總統權力限制為三軍統帥權與緊急處分權,並予以適當節制。
保留總統之國會解散權。
國務院總理由國會自國會議員中推舉,提請總統任命之,總統不得拒絕。國務委員及各部會首長之過半數須為國會議員。
國會與國務院發生重大爭議時,國會得對國務院行使不信任投票令其總辭;國務院總理亦得向總統提請解散國會;相互制衡。
二、司法權之安排
司法院予以廢除,設置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及其所屬各級法院。
最高法院及其所屬各級法院掌管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
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暨其所屬各級法院,應落實法官自治,維護司法獨立。
法官不得加入政黨,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國會審查司法預算應避免干預司法獨立。
三、考試權之安排:考試院予以廢除,業務隸屬於國務院。
四、監察權之安排:監察院予以廢除,監察權依三權分立架構調整,歸屬國會。審計部改隸國會。
 
秘書長張信堂教授指出本憲法草案在地方自治部分的基本理念為貫徹地方自治精神,保障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地位及財政自主權,明確規範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法律關係,其基本主張包括
一、地方自治團體之種類明訂為鄉(鎮)及縣(市)。
二、以「國家」取代「中央政府」、以「地方自治團體」取代「地方政府」、以「國家事項」取代「中央政府權限」、以「國家機關」取代「中央政府機關」、以「地方自治(團體)機關」取代「地方機關」。
三、關於各地方自治團體之內部組織,各鄉(鎮)及縣(市)應設置經由普通、直接、平等及秘密選舉而產生之自治機關。
四、地方自治事項得採直接民主。
五、地方自治財政方面,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財政收支劃分,應本於地方自治之精神,以法律定之。
六、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國政參與權,當國家事項涉及特定地方自治團體時,各該地方自治團體應有陳述意見或參與審議之權。
七、關於國家監督方面,國家機關應尊重地方自治精神,對於地方自治事項原則上僅得為適法性之監督。
八、明訂地方自治團體之司法救濟途徑,地方自治團體認為法律或命令牴觸本憲法規定,侵害其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院解釋。
 
蔡明憲教授指出本憲法草案特別訂定原住民族保障與自治專章,其基本理念為回復歷史正義,確立原住民族先於國家而存在之自然主權與固有權,尊重並建立原住民族自主、自治、自決的憲法核心原則,促進族群之實質平等。本憲法草案的基本主張包括
一、原住民族先於國家存在之自然主權及固有權應受尊重與承認。
二、原住民族有依其傳統命名之權利。
三、原住民族享有自治權,自治區域內政治、土地與海域利用、經濟、教育、文化等相關政策,由其依自主與自決原則決定之,同時明定全國原住民族議會之組成,以及國會制定原住民自治相關法律之核心精神與限制。
四、由全國原住民族議會推選原住民族國會議員。
五、國家應設置掌理原住民族事務之專責機構,其首長由原住民擔任之。
六、原住民族國會議員於國會內組成原住民族委員會。明定國會有關原住民族之法律案,非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得議決之,以建立實質之自主決定權限。
七、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免於歧視,並積極推動各項扶助與促進措施,提昇原住民族地位,落實實質平等。
 
最後會長呂忠津總結此憲法草案的特點:
一、國家正常化,台灣主權獨立,確立領土範圍,兩岸事務歸屬外交部。
二、擴大基本人權保障清單,實踐社會正義。
三、改革國會選制,採用德國聯立制,增加比例代表人數。
四、衡量國情與責任政治,建立類似奧地利的[具有總統直選的內閣制]。
五、廢除司法院並設立獨立憲法法院;改革司法體制。
六、政黨民主化,不得投資或經營事業。
七、擴大地方自治之權限,落實垂直分權,強化公民參與。
八、落實原住民族之保障,依功能性自治理念規劃原住民族自治。
台灣教授協會響應此公民憲政運動,經過八個多月的集思廣益,特別草擬此部2014台灣憲法草案,希望喚起公民意識,共同參與憲改。我們堅持唯有台灣人民才有制訂台灣憲法的權力!透過此次憲政運動,讓我們共同制定出一部真正屬於台灣這一世代,也能照顧後代子孫的新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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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lam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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