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位檢察官涉嫌不法
檢察官協會受理民眾陳情,以高標準對內部成員作檢核檢察 |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現任朱楠理事長和施慶堂秘書長,受理桃園民眾韓玉潔小姐陳情,投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陳宏兆湮滅事證、大幅刪改筆錄;檢察官黃秋婷以[撤案]脅迫、利誘被告認罪,並配合法官製作不實筆錄。檢察官協會秘書洪顥芸小姐收件後,即以最快的速度轉呈朱理事長及施秘書長,效率之高,博得民眾一致稱讚。 |
民國95年間,國內各媒體皆以大篇幅報導新竹市刑警大隊破獲以韓玉潔為首之詐騙集團,詐騙金額高達5000萬元!當時新竹市刑警大隊還沒有對到案人製作筆錄就發佈了不實的新聞稿,後來怕東窗事發,竟然以脅迫、利誘、中斷錄音等違法的方式向韓玉潔小姐取供,而檢察官陳宏兆和刑警串謀取供,不但未將韓小姐陳述刑警的不法事實記錄在筆錄裡,甚至連韓玉潔委任律師的辯護,所有有利於韓小姐的事實,在偵查筆錄裡亦全遭刪除! |
案子進入法庭審判程序後,公訴檢察官黃秋婷隨即要求被告韓玉潔小姐配合法官認罪結案,並將陳宏兆檢察官不實起訴的部份,全部[撤案],但是韓小姐實在沒辦法認同這種司法判決的方式,當下反問法官賴淑敏及檢察官黃秋婷:難道刑警的不法取供就算了?檢察官濫權枉法也算了?此舉果然引起法官及檢察官的勃然大怒,當庭大罵韓小姐拖延訴訟、浪費司法資源,並告知韓小姐必定將其重判!以上這些過程在筆錄裡亦全遭刪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秋婷,配合法官製作了一個過程平和,內容精簡的假筆錄! |
韓玉潔小姐將新竹地檢署這兩位檢察官反映到法務部,法務部回覆韓小姐:檢察官沒有違失!!?? |
這次幸得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受理韓玉潔小姐的陳情,在司法的重重黑幕下,檢察官協會現任朱楠理事長和施慶堂秘書長,是否能協助民眾以高標準對內部成員作檢核檢察,會後結果將再對外界澄清,以正視聽,是大家期待及關注的焦點。 |
檢察官陳宏兆湮滅事證、大幅刪改筆錄之新聞影音專欄報導: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8KkvXdtVkk |
檢察官黃秋婷以[撤案]利誘被告認罪,並製作不實筆錄之新聞影音專欄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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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板大 樣
惹事生非或許言論自由的眼前.頂多一字被判@@罰鍰.
然究擬題主角搞到身陷入絕境監牢.總有法令依據罷!?
很想瞭解現代人倒底因何?要指控所有承辦陳情訴訟案卷
事務官違法呢!?能不能將所涉罪刑(案件始末公開)讓
全民瞭解.由熱心民眾發起與擬司法救濟.僅供參考愚識o
案件始末煩請參閱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72755主題:到底是誰,在偽造文書?
或http://www.t-ynews.com.tw/news_info.php?h=24|41608(天眼日報非看不可專欄)。
告官,也是民所不願,特別是告官之後的官審官,又該如何看待?要不是刑警、檢察官、法官皆以[偽供]示眾,又怎會逼得民要告官?告官,是需要很大的勇氣的!末學此舉,也是要給執法的司法人員一個警示:司法官犯法,不見得官官就能相護,人民也是有審判權的!
敬板大 樣
檢視所擬報導映劃不難查覺〔韓議潔係案主〕然究案主自身
有無涉足不法情節.當可從檢警偵查時段表白.維主張法益
究 韓嫌主持傳播公器屬媒體專業知識份子.會被偵辦缺乏
常識理應看?電視的現代普遍意思.還希望板主斟酌+愚識
感謝古龍先生(小姐)!媒體人確實是當事者本人。末學是因為經歷了完整的司法黑幕,陳情各司法主管機關及各媒體,皆以本案已三審定讞而回絕,所以才立志投入媒體工作,以自身的案例來為自己、及所有受到司法不公平對待的人發聲,希望揭發司法的黑幕及司法的黑箱作業,希望對台灣的司法改革有加分作用。所以我是遭到司法的不公平對待在先,投入媒體工作在後,且資歷尚淺,仍有許多有待加強的地方,尚請古龍先生(小姐)及讀者群多加指導。
敬
悍衛程序正義的著作人.擬題之〔竹市警訊制作〕當事人疑慮轉由
板主(司法鐵娘子)代為撰稿發表.勇氣可嘉.內容與吾在新竹地檢署
第二辦公室.1/6日替代 年長 遭誣告(侵佔罪)之年長身障被告出庭應訊的狀況!真的有如您所描述之情節.現在想物起來~還真如所
擬(為)贊同維護國家法治公平.導正司法從業長官的公正廉明.愚識
古龍您好:
司法人員為了維繫國家法制,確實很辛苦,但是有些司法人員會濫用職權,所造成的為害,輕者當事人遭司法冤判、造成冤獄事件,更嚴重的會害當事人家破人亡、身敗名裂,所以扮演現代包青天的司法人員不可不慎!
民眾若有遭受司法不公平對待的情形,一定要勇敢的站出來舉發,才能做到如古龍所期待的:維護國家法治公平.導正司法從業長官的公正廉明!如果只是姑息養奸,司法改革會永遠流於空談!
非常鞭辟入裏.
非常實用的題材..很喜歡.
謝謝oliver101的支持!
這是發生在我身上血淋淋的真實故事,希望藉由新聞平台的發表,提醒民眾注意:在面對司法程序時,不要讓不法的司法官以違法的作為,損害到被告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