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班護病比入法不提高罰則 陳玉鳳質疑難改善護理人力短缺問題

(由左至右)1111人力銀行發言人曾仲薇、立委黃健豪、立委廖偉翔、立委林國成、立委陳昭姿、立委王育敏和立委陳菁徽,共同參與護理師缺工公聽會。(圖/1111人力銀行提供)
總統賴清德在競選期間曾高喊「健康台灣」,承諾兩年內將「三班護病比」入法,改善護理人力短缺問題。然而,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今(3/18)日回應,雖然目標是讓三班護病比入法,但目前並無計畫提高違規醫院的罰則,也未考慮修正《醫療法》第102條,增加罰金或延長停業處分期限。此舉引發護理界強烈不滿,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顧問陳玉鳳更直言:「罰則不提升,醫院都不遵守,沒有辦法改善三班護病比的問題!」
入法罰則過輕 醫院造假、違法都沒在怕
根據現行規定,醫療機構若違反全日護病比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十二之一條,僅依《醫療法》第102條處以1萬至5萬元罰鍰。相較於醫院龐大的營運規模,這樣的罰款根本是「九牛一毛」,無法有效逼使醫院改善人力配置,護理人員超時過勞的問題依然無解。
有護理師表示,政府既然要將三班護病比入法,就應該同步修正《醫療法》,提高違規醫院的罰則與停業期間,例如將罰金上限提高至五百萬元以上和至少停業3個月,並視違規情節加重處分,「否則護病比入法只是紙上談兵,醫院照樣不當回事!」 護理人力荒難解 健康台灣成空話 台灣護理人力長期短缺,導致許多護理師工時過長、身心俱疲,甚至有人因此離職轉行,形成惡性循環。
工會代表指出,許多醫院為了降低人事成本,寧願繳納低額罰款,也不願意增加護理人力配置。如果政府不提高罰則,護病比入法的意義何在? 賴清德政府將「健康台灣」作為施政目標,但若缺乏強而有力的執行機制,護理人力問題依然無法根本改善。
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邱慧洳教授更質疑衛福部,從中華民國台灣開國以來,沒有一間醫院因護病比問題被罰款,難道大家會相信全台醫院沒有一間違法過?並要求衛福部提供一個開罰案例。
工會呼籲行政部門與立法院盡快檢討現行法規,提高違規醫院的處罰標準,真正落實護病比改革,而不是讓護理人員繼續在過勞環境中掙扎。
「我們要的不是喊口號,而是實質改革!」護理師強調,如果職場勞動條件有改善,自己仍然願意回到醫院工作,但如果政府不願面對護理人力困境,未來將有更多護理師因不堪負荷而離開職場,醫療品質恐怕將持續惡化,對病人與護理師都有負面的影響。
法源依據: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25&flno=12-1
第 12-1 條 第三條醫院及第五條精神科醫院,應依住院病人人數,配置適當之護產人員;其急性一般病床之全日平均配置比例(以下簡稱護病比),按每一護產人員照護之病人人數,規定如下:
一、醫學中心:九人以下。
二、區域醫院及精神科教學醫院:十二人以下。
三、地區醫院及精神科醫院:十五人以下。
醫院因護產人員離職、育嬰或其他原因異動,致不符前項護病比規定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但因突發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不符合護病比者,不在此限。
醫院應每月定期公告其前一月份之護病比。
法規名稱: 醫療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10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21&flno=102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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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4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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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tvbs.com.tw/life/281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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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616024
挺醫護/陳玉鳳:醫院有錢蓋新醫院 但醫護人員仍然低薪
https://www.1111.com.tw/news/jobns/16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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