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誣告職場性騷擾 無權申訴!
旁白:
新修訂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在(2024年)3月8號婦女節全面實施。然而,性騷擾行為人不服決議時無權申訴,使得行為人在處理性騷擾指控時的權益受到質疑。
根據新的規定,當最高負責人本身是性騷擾行為人,或雇主沒有處理申訴,或不服雇主的調查/懲戒結果時,遭受性騷擾的受害者可直接向外部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調查。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李怡萱 專門委員:
修正通過的這個性別平等工作法,在這裡面的這個機制,公司內部當然優先,他第一階段會先做一個調查跟處理,那當然如果這個調查處理的結果,可能第一個是處理的不好,第二個是公司可能他的調查不夠充分,那我們被害人他可以向外部來尋求一個公權力的一個調查。
旁白:
然而,新法取消了申復制度,當行為人不服雇主的處理結果時,無法像以往一樣提出內部申復,更無權向外部申訴。這讓一些人感到擔憂,認為這可能損害了行為人的權益。
勞動部條平司李專委說明,行為人若對雇主的調查結果不服,可以選擇走勞資爭議或司法訴訟的途徑。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李怡萱 專門委員
但是如果針對這個行為人,他可能對公司內部的這個調查,他可能覺得說,認定有性騷擾構成,可是我認為我,事實上我認為有一些是需要辯駁的,或者是我不滿意,那這個部分當然對行為人來說,他還是可以尋求我們勞資爭議處理的這個機制來做處理,那當然,如果今天公司認定為說這個行為人,他有構成性騷擾,可能有做了些懲處,譬如說可能會影響到他勞動勞雇關係、被解僱,又甚至是有一些調動,或是一些其他的不利的處分,那當然行為人他還是可以尋求,譬如說像這個司法的途徑,來做一個處理。
旁白:
然而,這也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挑戰,包括法律程序的複雜性和成本的增加,可能使得一些行為人難以主張自己的清白。
法令需要不斷檢討和改進,在推動性別平權的同時,也能保障所有職場成員的權益。
公民記者在台北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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