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家長錢 教育局草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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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如此回覆  大家會滿意嗎????????????

非常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您的來信已交由本局回復,有關您反映學校委託員生社代購制服,其售價不符規定乙案,本局回復如下:
本局已於100年10月3日以北市教體字第10039599400號函請本市所屬高中職就其委託員生社代辦學用品採購是否依據本府教育局與社會局所訂「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管理要點」:員生社銷售物品,其售價為成本加上必要手續費,不得高於市價且毛利最高不得超過進貨成本百分之十規定辦理進行瞭解,倘有超收情事,將責成學校於10月底前要求員生社退費。
至您99年反映新民國中制服採購案,市府政風處及本局政風室均曾至校瞭解,監察院亦請本局說明在案,經查該校99學年度由學校自行採購及販售,98學年度由學校採購後委由員生社販賣,其售價並無超過規定。
如有相關事宜可洽教育局體衛科司徒小姐,聯絡電話:27256392。

市長信箱案件回覆Mayor's Mailbox Enquiries Response Email(MA201110050005)

2011/10/19(三) 下午6:08
寄件者:
收件者: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工程會見解與99揭發者相同 請速查新民國中98年至96年採購案 檢討失職人員責任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學校利用學生制服賺錢 政府採購法無此規定

本(30)日媒體報導北市公立高中職利用販賣學生制服,獲取高利,北市府官員表示毛利不得超過進貨價格一成,係遵循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乙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澄清此點並非事實,採購法無此規定。
工程會表示,公立學校代辦制服採購,其轉賣予學生之售價毛利,北市府官員所指一成,係台北市政府訂定之「台北市各級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學用品及餐盒採購販售注意事項」第5點之規定:「學用品之售價訂定應經員生社會議通過。售價不得高於市價且毛利不得超過進貨價格百分之十,惟毛利未達一元者以一元計。」也就是說,學校訂定每套制服售價,必須經過員生消費合作社召開會議通過,售價不得高於市價,且毛利不得超過進貨價格百分之十。如果員生社進貨價格已經與市價相同,即不得再另加任何毛利。毛利即使低於百分之十,也不代表售價符合上述規定。北市公立高中職學生制服售價如果違反上開規定,應退還超收款,並檢討失職人員責任。

備註:

發布單位: 企劃處
更新日期: 2011/09/30
聯絡人: 唐00
聯絡電話: 87897619

【新聞疑義535】代購制服A家長錢,校長公然私設「小金庫」!

【新聞】

台北市六所公立高中職學校遭市議員揭發校長公然私設「小金庫」,賺取學生制服、皮帶與書包等差價,將學生家長當提款機,A錢圖利,要求教育局一周內提出這六校近四學年合作社帳戶核銷清單。教育局長丁亞雯說,只要不合規定的利潤,一定退回學生;政風處長劉明武表示,若屬不法款項則全數追回。台北市議員林世宗昨質詢時強烈抨擊北一女中、建國中學、大安高工、木柵高工、內湖高工、南港高工等六所學校,學生制服繳費單與廠商售價合約有明顯價差,款項流向不明。林世宗強調,學校是教育單位,不是營利單位,北一女、建中、大安高工、南港高工四校一年預算逾五億五千萬元,內湖高工、木柵高工則超過三億二千萬元,且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中,代辦費應該收支平衡,學校利用代辦費差價擴充學校設備、充實硬體建設極不合理,如有不足應循正常預算管道提出,不應把學生當搖錢樹。林世宗表示,這些學校收費分三種:大安高工與內湖高工採無本生意模式,廠商進價與學生售價相符,但學校付款時直接扣除一○%作為利潤;北一女跟木柵高工則直接從學生售價外加一○%;最可惡的情況,如建中跟南港高工漫天喊價,想賺多少就喊多少。議員還列舉北一女中九十八年度制服費用的廠商進價為三六五○元,售價為四○三○元,九十九年度制服廠商進價為三四六一元,學生繳交三八二二元,而且連小綠綠的書包居然也要賺卅四元價差。建中一○○年度制服價差逼近一千元,自九十七年到一○○年光制服費用,便賺進約四一六萬元,每個建中學生連繡學號都慘遭剝削一○五元。教育局長丁亞雯聞言表示,將全面清查高中職所設員生社販售利潤所得,如超出規定盈餘將退還學生,違規學校必須提出檢討報告,並依規定懲處相關人員。對於校方代購三千多元制服卻以五千多元賣給學生一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副主任許志銘直覺反應「怎麼可以這樣?」教育部管轄的國立高中職,有些也是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購制服,但向學生收取至多三%手續費,不可能收到十%(中國時報100年9月30日報導:代購制服 公立高校最多暗槓4成)。

【疑義】

有關代購制服A家長錢,曾於99年揭發(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90920),並向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處、監察院、自由時報以及法院告發,惟當時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處、監察院之處理方式,事實證明,台北市政府的「得過且過」以至於如同【新聞疑義526】4/1是狼生,原因在小惡不除,因而成大惡,小惡不盡,因而滿地開惡果!(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09/22/%e3%80%90%e6%96%b0%e8%81%9e%e7%...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

_category_id=1954&job_id=177138&article_id=100863)所敘一般,小惡不除成大惡,小惡不盡滿地開花,結惡果!另外為使大家有所瞭解,現在讓我們再看看其為何違法?

按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所揭示之公平合理原則,其乃位於總則,且其並未區分採購類別、採購金額,亦未區分機關或廠商,是公平合理原則,不論是採購金額大小、決標前後、機關或廠商,均有適用,採購決定及招標規定均不得違反之(註一),委託合作社亦屬機關辦理採購(註二),自不例外。而公平合理原則,其在於合理性之判斷(註三),本案一般行情利潤為3-5%,且政府採購上,上級機關也要求編列預算時,廠商利潤為3%-5%,10%顯不合理,給予10%之利潤,自是不可,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之規定。

另所舉10%毛利「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http://parentschool.so-buy.com/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03121516&Ca...)第15條:「員生社銷售物品,其售價為成本加上必要手績費用,不得高於市價且毛利最高不得超過進貨成本百分之十,唯毛利未達一元者,以一元計。」之規定,係屬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其有牴觸政府採購法者,自是不得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參照)。

是毛利縱使在10%以內,仍有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之虞,何況是10%,甚至40%呢?

又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瞭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二、本公約締約各國認為,為了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起見:(1)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

而且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也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1號一般性意見亦云「6.義務性。這一強制性要求集中表明,無論家長、監護人還是國家都無權把兒童是否應受初等教育視為可選擇性的。…所提供的教育必須有品質保證…7.免費。行動計劃中必須解決取消各種費用問題。一些間接費用,如強迫向父母微收的費用…或要求穿較為昂貴的校服等也可屬於此類。…」。是國中、國小學校強迫要求穿較為昂貴的校服,自是不可,苟該合作社賣給學生的制服價錢(得標單價加上5%或10%的管理服務費用),已逾市場行情,學校自應行使監督之權,督促該合作社改正。

但很可惜的是,台北市一些學校、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處發現此等情事,均是「得過且過」,以至於小惡不除成大惡,小惡不盡,滿地開花結惡果!代購制服A家長錢,嚴重到如此地步。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教育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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