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得」依法裁量 毒駕敢公布全名照片 性專區卻擺爛逾15年
各地方警察局目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公開10名毒(酒)駕累犯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強調執法有明確法律依據。然而同樣具備法律授權、同樣使用「得」字賦予地方裁量空間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性專區條款,施行逾十年來,全國22縣市卻無一啟動,形成鮮明對比。
屏東縣警察局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符合10年內二次以上累犯或拒測累犯等要件者,監理機關得依法公布行為人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本次公開的10人中,5人為先酒駕後毒駕,另5人為毒駕累犯。警方強調,此舉旨在遏阻累犯、維護道路安全。
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同樣以「得」字授權地方自治團體,得因地制宜以自治條例設立性交易專區,或加以全面禁止,賦予縣市政府完整的政策選擇空間。立法背景在於正視性交易長期存在的社會現實,並透過專區管理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降低相關社會問題。
自該條文施行以來,全國22縣市首長無一提出具體規劃,多以「民情尚未接受」、「時機未成熟」為由擱置。長期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的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缺乏制度保障,相關社會問題亦因欠缺管理而持續累積。
面對毒駕問題,地方政府援引裁量權主動出擊;面對性專區議題,同一套裁量授權機制,卻成為消極不作為的擋箭牌。兩者均為法律明文之「得」,執法積極程度的落差,引發各界質疑。
金色力量前黨主席王郁揚呼籲各縣市政府正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所賦予的政策工具,啟動公開討論程序,研擬因地制宜之管理方案,切實保障從業人員權益,不得再以政治考量規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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