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遠雄人壽癌末拒賠」案件
評論「遠雄人壽癌末拒賠」案件
訴訟歷程︰
三審(被告上訴駁回),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541號
二審(原判決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
一審(原告敗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
本案保險公司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保戶癌症險,保戶因癌症,接受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治療,經診斷因腫瘤多處轉移,無工作能力,且24小時需他人專責照護。
保戶關係人,據上理由,依系爭保險契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向遠雄人壽申請理賠,結果是「拒賠」。
本案關係人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經評議之結果,認同「拒賠有理」。
保戶關係人,進而提起維權,起訴遠雄人壽,經過一審敗訴、二審原判決廢棄、三審駁回遠雄人壽,最終理由,系爭保險契約未將「身故前的過渡狀態」明文排除於保險事故外,亦未約定為不保事項,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上訴人不得執為拒絕理賠之理由。
本案定讞之判決結果是,遠雄人壽保險需理賠「應給付新臺幣3,775,511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予上訴人公同共有」。
📢保險目的,為確保經濟保障不因故,而受有困頓失依。
然而,本案保險公司在保戶當事人,已呈失能狀況下,堅持拒賠,顯見毫無人性,保險公司肯定認定拒賠後,保戶相關人必然會因沒錢,導致經濟失調,為獲取可用金錢來解決當下困難時,必定自動提出解約,一旦保戶解約,保險公司就能以少少的解約金,結束本案未來將需支付的高額理賠款。
後記➠ 記者本人,因家母重病急需用錢,又因富邦無業務服務,呈現孤兒保單的情況下,連諮詢都找不到人服務,迫於用錢需要,不得不解約,然而,富邦接到解約申請,竟然拖拖拉拉,直到家母因病過世了,也還未匯還解約金,此情況,富邦明知被保險人已身故,也是拒絕理賠身故金,僅僅是以解約申請了,縱然解約金未給付,被保險人已身故,也是不理賠。富邦人壽這等毫無人性的程序,讓記者永生難忘。
📢保險業者將保險項目當作吸金的黑心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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