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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熱菸載具同樣受《菸害防制法》規範 依法不能進行任何形式廣告、不能網路販售、不能觸摸體驗

2025/10/3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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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台灣拒菸聯盟 新聞稿]

加熱菸載具同樣受《菸害防制法》規範
依法不能進行任何形式廣告、不能網路販售、不能觸摸體驗

   加熱菸載具,管制政策大轉彎,今遽聞因為可以「展示」,已引起其他產業業者探詢販售加熱菸載具的可行性?

   「台灣拒菸聯盟」指出,衛福部9月仍強調依法禁止零售商「陳列展示」加熱菸載具,卻在日本菸商加熱菸上市前,發文給地方政府宣布依據《消保法》,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也為避免魚目混珠,「可以展示」,這四個字,等同允許超商展售精美的加熱菸載具,讓日常進出超商的孩子們都無法避免「直視或仰望」,此舉引發家長譁然。

  台灣共善促進協會強調,加熱菸載具同樣受《菸害防制法》規範,依法不能進行任何形式廣告或贊助、不能網路販售、不能觸摸體驗…。違法促銷或廣告,製造或輸入業者可處500萬-2500萬元罰緩,販售業者可處10萬-50萬元,未改善,按次處罰。《菸害防制法》是針對菸品的「特別法」,其優先性應高於一般性質的《消保法》,若加熱菸載具可以「精美」地展示,且不需像菸品一樣印製警示圖文,會有特別吸睛的效果,會起到變相廣告的作用。

   國教行動聯盟指出,菸商透過加熱菸上市的違規與造勢運作吸引更多的年輕消費者購買,加上政府允許加熱菸載具與菸草柱一起上架展示,已引起除超商業者外,其他的產業虎視眈眈!針對加熱菸對年輕族群的吸引與傷害,國教盟等家長團體緊急懇切呼求衛福部石崇良部長確實監管,以實際的行動制止加熱菸展示擴散及可能產生的悲劇!

  董氏基金會進一步指出,《菸害防制法》第13條例外允許陳列展示的是「菸品」,因此加熱菸的菸草柱可以展示,但加熱菸載具不行,若政府認為加熱菸載具應可比照加熱菸的菸草柱展示,不能逕以行政命令另做解釋,應要求菸商與販售業者立即遵守規範的同時,亦確實承擔責任啟動修法。

   「台灣拒菸聯盟」強調,若修法開放加熱菸載具可以展示,至少應採取與紙菸同等規範標準:
(1)不可凸顯展示(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明訂:僅得展示一最小包裝單位或其圖像;不得以電子螢幕、動畫、移動式背景、聲音、氣味、燈光或其他引人注意之方式為之等),若陳列方式自成一格、與其它菸品擺設間隔不一、排列較為稀鬆、放大或未標示菸害警圖等等,查經屬實即構成違法,依《菸害防制法》可對每一家販售業者處1萬-5萬元罰鍰,並均應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按次處罰〪
(2)因載具外包裝較大,應要求其展示圖片縮小至與加熱菸菸草柱外盒相當;
(3)加熱菸載具外包裝應依菸品規範印製健康警示圖文;
(4)加熱菸載具只能於菸品販售場所販售;
(5)對於違反《菸害防制法》情事,依法立刻開罰,若未即時改善的可連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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