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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風神廟聯盟成立 籲市府駁回後方大樓建案

2025/08/14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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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影片引用:中嘉新聞/三冠王.雙子星/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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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搶救風神廟聯盟成員14上午完成遞案後,前往拜會文化局,由副局長接見

台南市直轄市定古蹟「風神廟」後方擬興建半邊五層大樓,緊鄰廟體,不僅可能破壞無地基木構古法建築的結構安全,還將切割後方天際線,嚴重影響景觀與信仰完整性。

8月14日上午,搶救風神廟聯盟召集人陳鋕銘偕同南華大學教授魏光莒、龍脈專家吳明憲、風神廟守門人嚴培禎等人,一早先前往風神廟向風神爺上香稟告,隨後至台南市政府遞交長達5,000字書面訴求,隨後與文化局副局長林韋旭與談。

建案危害與法律依據

聯盟召集人陳鋕銘表示,該地點屬於清代風神廟原四進格局後殿與龍脈所在。建案將進行地下室開挖與打樁,必然產生劇烈震動,對無地基、以木柱磚牆覆瓦構成的古蹟主殿構造,存在極高風險。此外,古港淤積地質鬆軟,深挖恐造成周邊地層滑動或崩塌。

陳鋕銘指出,此案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關於「不得破壞古蹟完整性」及「不得遮蓋古蹟外貌或阻塞觀覽通道」的規定。依據第 37 條與第 24 條,市府有義務保護古蹟的原貌與環境景觀,並優先保存文化資產價值。

廟後空地不只是建築空間,更承載民間信仰的龍脈靈穴與科儀功能。若建案通過,不僅破壞建築結構與景觀,更等同「毀聖斷脈」,對信仰社群而言是重大衝擊。

歷史背景與復原願景

風神廟始建於清乾隆 4 年(1739 年),原有四進格局,前殿奉祀風神,後殿奉觀音佛祖,呈現「前道後觀」的宗教格局,象徵滿漢融合與官民合信。日治時期市街改正,後殿等多數建築遭拆,僅餘正殿於原址重建。

依《文資法》修復原則,風神廟保存計畫應包括重建大士殿(或觀音殿),恢復前後殿的完整信仰結構。廟後現有空地及周邊地塊是未來復原的重要空間。然而,該地在行政與都市計畫變更中逐步脫離宗教用地,淪為商業開發標的。

陳鋕銘批評,歷史錯誤不應成為今日破壞的藉口,更不該用蠅頭利益犧牲數百年古蹟的文化價值與復原契機。

文化局希望雙贏

聯盟在遞交案件後,隨後拜會台南市文化局副局長林韋旭表示,肯定各界關注,並說明文化局對文化資產保護的立場。針對風神廟後方民地新建案,文資處已與地主協調,地主展現理性與體諒,將設計由原5層樓降為3層樓,基礎開挖深度縮減至約1.5公尺,降低施工對古蹟結構安全的疑慮。地主已於7月下旬依文資處審查意見修正設計書送審,但監測計畫仍需補正,文資處將收齊修正版後再行審查。此樓層降低方案兼顧法制、工程技術、文化儲存與私人權益,文化局呼籲聯盟成員及廟方理解。

文化局進一步說明,民國83年市府已將風神廟區域劃設為「古蹟儲存區」,惟後方1417地號私人土地不在範圍內,現行都市計畫為商業區,依法可新建。基於古蹟保護,文資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要求地主提供基礎開挖安全評估與施工監測計畫,確保風神廟安全。對於因降低樓層而減少的容積權利,文化局亦告知可依《台南市歷史街區申請容積移轉審查要點》申請容積移轉,減低權益損失。

針對聯盟提出的遮蔽古蹟觀覽通道法令解釋不同看法,文化局表示,文資處將函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正式解釋,以作後續審查依據。市府強調,古蹟儲存與城市發展非對立,唯有依法審慎協商,才能找到尊重文化資產與合理利用的平衡方案。風神廟是府城珍貴文化資產,市府承諾將與社會各界攜手守護,讓歷史記憶與文化精神得以傳承百年。

結語

陳鋕銘表示,風神廟是府城重要文化與信仰地標,守護它不僅是保護一棟建築,更是守住台南的文化根脈與台灣的信仰之門。「我們不會退讓,這是一場關乎歷史良心與文化尊嚴的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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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剛成立搶救風神廟聯盟成員,今十點前往台南市市政府遞案。出發前夕成員一行先前往風神廟跟風神爺上香稟告!

公文內容
主旨:請臺南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駁回風神廟後方五樓壁刀煞建造案之申請壁刀煞。
說明:

一、臺南市直轄市定古蹟風神廟後,中西區五條港段1417地號土地,年前因所有權移轉,新地主擬拆除舊鐵皮屋,並新建5層樓建案,於2025年3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主動聯繫文化局說明開發意圖,文化局於5月14日召開現勘會議,認為有違反文資法第34條疑慮,要求補正,地主近日復再修正送審,仍維持五層樓建案。我們認為本建案將嚴重危害風神廟本體及景觀,不僅違法,而且勢將破壞風神廟完整復原計畫。建請臺南市政府務必予以駁回。

二、風神廟後五樓壁刀煞建案,嚴重危及風神廟本體,違反文資法第34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

(一)五樓壁刀煞建築,需要挖掘地下室數公尺,施工程序操作重機械開挖打樁,必定產生劇烈震動。目前風神廟建築,係仿古法重建整修,未如現代建築挖掘地基,現存主殿及附屬建築,以木柱磚牆覆瓦為主體結構。絕對不堪鄰地重機械劇烈震動。且本處在清代仍屬海濱,淤積成陸,古港陸浮地質,深挖將造成週邊崩塌危險—海安路地下街開挖前例可鑑。此建案有高度違反文資法第34條第1項「破壞古蹟」禁令的風險。

(二)地主雖主張建案所在為私有地,有權利在合乎建築法令下建築房屋。然本建案緊鄰風神廟古蹟,其興築理應受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法令之約束。依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文資法令之法律適用亦優先一般民事及建築法令。風神廟清代原址有四進,範圍遠抵神農街。日本時代1918年市街改正全部拆除。1924年才由謝合、謝群我等四人集資於原一進門廳重建三進風神廟正殿。

國民政府時代,原廟範圍地目仍為「祠」歸為宗教用地。但因管理權訴訟未及辨理寺廟總登記,以致風神廟址土地改歸公有,由市府管理。長樂街(現民權路)北為民居占用早經興築大樓固難復原。而長樂街南廟後之地,由對面汽水店向市府租用,原只搭建2層鐵皮屋,未逾風神廟頂,雖阻廟後進出,考量民居生計,風神廟管理人員也未計較,廟民相安無事。

1990年10月26日租用人與市府竟在未知會風神廟管理人的情況下,將地目為「祠」的永樂段3小段85地號,分割出85-18地號(即今建案所在五條港段1417地號),接續又分割85-19、85-20地號三小塊,進而於1991年3月25日陸續出售。破壞風神廟古蹟廟地之完整性。繼而於2009年12月7日臺南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將五條港段1417地號等地畫為商業用地,至此完全脫離原有風神廟宗教區域之脈絡,成為商業功利交易的場所。

如是三十餘年在罔顧古蹟文化保存及廟體管理人管理權限的情況下,官民涉嫌勾結,偷樑換柱,蠶食古蹟領地。行政弊端暗影重重。亟待司法進一步釐清。。如今竟要在廟後搭起五層高樓,切割廟後天際半壁,原附屬租地,輾轉成壓迫廟體的畸型龐然建築,誠屬乞丐趕廟公,以人欺神之傷天害理之舉。絕不能以建於廟後私有地之形式合法,即謂無破壞古蹟完整性。

(三)民間廟宇,廟後即令空地亦非無宗教意義之場所。民間信仰,地靈人傑,神明指地,均為龍脈靈穴之所。奉祀神明以來龍地氣,貫入神明靈氣,藉以庇佑信徒,攝穩一方。

風神廟更有黑龜穴傳說,地穴靈氣使黑龜成精,在港區海域興風作浪,故有知府蔣元樞興築「鰲柱擎天」之接官石亭壓其龜首,鐘鼓雙樓(峴石亭、棠蔭亭)鎮其兩足,風神主殿壓其龜背,使浪偃風息。此傳說所涉神明地氣宇宙觀,固未為現代知識主流所納,卻與民間宗教信仰緊密結合,屬古蹟歷史宗教文化不可分割之畛域。

廟後空地即為地氣來龍之處,為廟體靈源,傳統古廟,多有安龍謝土科儀,這儀式全部活動在廟的後方操作,以使龍穴靈氣,貫入廟體。神明靈旺,保地護民。故廟後地乃神聖信仰的重要領域,不可分割。過去市府管理人員及租用或賣受居戶無知,未能善加保存。但至少也未作破壞之舉。

如今竟要起半壁高樓,斲傷地脈來龍,毀損廟體硬體猶可以工技修復,傷損風神靈源,毀聖斷脈,難以彌綴。於信徒心中,則為破壞信仰根本,犯神大忌,必有災殃。

故地主此建案,破壞古蹟神聖完整領域,如建造完成,此壁刀煞會沖煞到來廟方參拜的信眾。必將引來群情激憤。廟方之香火也將受重創。縱令勉強通過,風神廟管地方風雨,若有風雨不調,災異臨降,罪必歸之。購地建屋本求平安吉祥,快樂發財,若可預期紛擾衝突而仍強行核准,未來事端民怨,市府承辨審查公員同負其咎。問題核心仍在廟後地縱非風神廟體,仍屬宗教區域,為古蹟範圍,依法而論,興建大樓,就是「破壞古蹟完整」。

(四)文資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同條第4項「因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所指定之古蹟,其使用或再利用應維持或彰顯原指定之理由與價值。」,同條例第26條「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

風神廟始建於清代乾隆4年,歷經多名當時台灣政府首長整修以及商民協作,原址有四進,連同接官亭、左右鐘鼓石亭,東側官廳,格局恢弘。惜日治大正市街改正拆毀,獨三進風神廟本殿於一進原門廳重建。若依落實文資法毀損古蹟修復原則,實應恢復整體四進格局。雖前二進,因殿前接官亭位址格局已定,又民主時代也無區隔官民必要,無復原門廳及官廳之空間。

但四進大士殿(或觀音殿)既有「前道後觀」的完整信仰意義,且廟後臨路尚有空間,風神廟古蹟修復計畫,理應復原三、四進的風神廟及大士殿(或觀音殿)才能完備。目前廟後地為原二進官廳所在。左側五條港段1417地號雖為土地使用項目為「商」並為私有地,然就古蹟修復保存觀點,仍應為風神廟古蹟區域之範圍,於其上蓋建五層高樓,亦屬破壞古蹟完整性之營建工程,而有違文資法第34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三、地主建案遮蓋風神廟外貌,違反文資法第34條第1項後段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遮蓋古蹟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據聞本建案初次指派委員現勘審議,認為建案建於廟後,未遮蓋古蹟外貌及阻塞其觀覽之通道。此誠過度限縮古蹟外貌範圍及觀覽區域。理由詳述於下:

(一)依文資法第37條第1項「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施。」,可見「環境景觀」屬於古蹟保存的重要考量項目。故同法第34條限制營建開發行為不得遮蓋古蹟「外貌」,其外貌應以古蹟之環境景觀為其整體範圍。古蹟的價值絕不只是硬體的建築,還包括人進入建築內外用知覺感受全面的景觀、體悟各種文字符號建築語彙所承載的意義。

是以對第34條第1項之解釋,絕不能僅以狹義的硬體外觀為範圍,應包括其整體環境景觀是否有破壞之虞,為其完整審查範圍。本建案五層半壁高樓,緊貼聳立風神廟後,其壓迫影像,有如「進擊之巨人」,遮蓋半邊天景,任誰看了都覺得突兀,古廟莊嚴肅穆之感破壞無遺。此建案遮蓋古蹟後方天景,破壞整體景觀,應論以「遮蓋蓋外貌」。

(二)「古蹟外貌」當包含前後左右上下全貌,非僅前貌一環。原審查意見認為建案未遮蓋「前貌」,即逕認為未遮蓋「外貌」,沒有考慮新建五層高樓也會遮蓋風神廟之「後貌」,顯有疏漏。現有廟後臨路違建,即是商家及管理機關市政府未考量保存古蹟全貌,方有蠶食風神廟古蹟區域,占地建屋的作為。

文資法初立為民國1982年7月26日公布生效,當時第35條第3項即規定「公私營建工程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之後歷次修法,文字稍有調整,此條文主要內涵則未變動。但廟後占地早於文資法初頒前,此為歷史錯誤,本應徵收租用地上民屋拆除還原風神廟後原貌,只是顧念占居者民生,才予以容忍。

可是本建案是新建案,必須拆除舊屋。既然拆舊違建,則是已回復古蹟半部後貌,若再蓋新樓將為新的遮蓋古蹟外貌,這是一個新行為,且明顯阻塞觀覽通道行為,自屬違反文資法第34條規定。違建歷史錯誤往者難追,新建大樓則明顯違反法令,不容再錯。應直接以文資法34條第1項駁回聲請。

四、依文資法第 37 條「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施。」「古蹟保存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第24條第1項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風神廟古蹟修復保存的整體願景,實應徵收廟後新建案地,重修大士殿(或觀音殿)。詳敘如下:

(一)風神廟起建於1739年(乾隆4年),由八旗滿人鄂善首建風神廟本體。目的在颱風頻仍的東南海域,祈求風神鎮守消弭風災。1746本土商民秉觀音佛祖信仰,於風神廟後增建大士殿(或觀音殿),祈以觀音佛祖慈悲普被的法力,支持風神保護官民的善行。

前道後佛、官民信仰的異神結合,是外來清官與本土漢民在精神上互相接納,滿漢異族、外來本土、官與民多重和融的表徵。風爺伏災是道用,觀音菩提是靈源,二者合一,體用兼備。觀音靈源護守風爺後庭,收攏來龍地氣,以支持風爺化災救民。官民祭拜風爺後,轉進後殿參拜觀音,有領眾由俗晋聖的深密修行意涵。

前道後佛,是一套宗教形上學的具現,融入常民生活中,潛移默化的教示。故府城古寺廟,普見護世神明與觀音佛祖分列前後殿,「前道後觀」配置的廟宇,府城古廟如大小天后宮、祀典武廟、北極殿大上帝廟、清水寺等所配置,昔府城隍廟、水仙宮廟等後殿亦奉觀音佛祖,惜為都市開發所拆。


市府2016年耗資整修風神廟,也不惜鉅資徵收接官亭旁民房,以復原風神廟古蹟全貌。即本文資法修復古蹟之古蹟文化保存優先原則之古蹟修復計畫。故廟後地應屬風神廟直轄市定古蹟之整體,重建大士殿(或觀音殿)應為風神廟完整修復計畫的進程。

(二)風神廟原經內政部核定為三級古蹟, 1985年11月27日改定為直轄市定古蹟,1992年撥款2000萬元整修。2016年2月6日因高雄美濃地震廟體及廟前鐘鼓石樓毀損,市府邀集國內外古蹟、建築、文化學者、地方賢達,與風神廟管理代表,擬定修復計畫,撥款3000萬元整修,連同鄰旁民房徵收每棟6-700萬元,總計花費5000餘萬元。在2019年7月25日甫完成驗收。加上前後民間自力修築費用,單以物質價值即超過億元。更何況清代台灣首府官員送迎府門要津的歷史價值,難以估量。

2012年開始財團法人中強光電文化藝術基金會以風神廟作為點亮台灣計畫中,感光台南的主軸。形塑風神廟為「光之廟宇」,推動多年的文化行銷、現場導覽,使接官亭、風神廟成為海內外知名的文化景點。風神廟是一個有很多故事的場域。不只是歷史的,還有許多人在現代文化、藝術衍進中,用新觀念、新技巧不約而同地,參與這個深具豐富內涵的古蹟蛻身改貌。

視覺藝術新技,營造光之廟宇;遠近宮廟交陪作醮,眾民拱聚。前後投入人才物力無數,無非為了保存宏揚風神信仰。庚續前賢努力,理應追溯文史脈絡,體察風神信仰精神核心,擬定包含大士殿(或觀音殿)重建的風神廟古蹟保存計畫,恢復風神廟舊制主體。

昔一、二進門廳、官廳,是官場門面,民主時代或可以略之。且廟前有接官石亭,原一、二殿已無空間。但三、四進主殿及大士殿(或觀音殿)為官民信仰主體,廟後還有臨路空地約五十坪土地,重建大士殿剛好合適。此進程原可徵收廟後違建民房,將商業用地還原為宗教用地,地主建案橫生新建大樓,廟後23餘坪寸地擬蓋五層高樓,賺民宿營收、炒屋轉售的蠅頭小利,卻要冒著破壞耗資億計整修的歷史古蹟,單論財務損益已明顯失衡。

若貿然通過,更破壞復原風神廟原貌的修復願景及實施進程,不只違反文資法第34條第1項之破壞古蹟整體,也成古蹟保存修復之罪人。

五、結論:
地主廟後五樓建案送件,其違法不當已如上述,市府文化、都發、工務、民政等主管部門依法審查把關,務必予以駁回,以阻古蹟保存浩劫。若是輕忽上述違法失當的提醒,讓廟後剎風景的壁刀煞蓋起來,得罪人神,恐將付出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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