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損的坪林舊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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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北勢溪部落格主編/台北坪林報導】 2007.10.14

  「新建國中路至北宜公路銜接橋」工程,該橋違反都市計畫法,目前有關單位仍在踢皮球當中,似乎欲以此等方式,掩蓋該橋的違法事實。今日暫且不論該橋,而來關心坪林鄉的古蹟文化資產——「坪林舊橋」。
  
  「坪林舊橋」建於民國前二年,由日籍工程師設計。它在過去,擔負著台北往宜蘭的東西往來重任;他的建築工法,橋墩依水流方向做成船形設計,減少水流衝擊,以確保橋體安全。這是一條十分有特色的橋,但是它的主管機關——坪林鄉公所,知道它的重要性,但卻不只一次地傷害舊橋的完整性。
  
  民國八十七年左右,鄉公所在舊橋上設立坪林舊橋紀事。為此,拆除了一側護欄約三公尺左右。可惜當時沒有人檢舉,使得舊橋護欄兩側不對稱。而這次整修過後的樣貌如下:

  
  照片中畫紅線的範圍,為了新建「國中路至北宜公路銜接橋」,這約莫二公尺的白色水泥護欄,已經消失得無影無蹤(近日信鴻營造已將殘缺的白色水泥護欄當作建築廢料運走了)。現貌的照片,如下:

  
  坪林舊橋曾於民國十三年遭逢洪水沖毀西岸第二根橋墩,但並非全然沖毀。上面的白色水泥護欄(特別是這次被拆除的水泥護欄),即是民國前二年建築的部分,而非改建物。下面這張照片,是現貌,可以看出哪裡是原有民國前2年的建物,哪裡是改建物:

  
  最近這次損壞二公尺白色水泥護欄,加上民國八十幾年間損壞三公尺的白色水泥護欄,坪林舊橋西岸兩側的護欄,已經十分不對稱了:

  
  不僅如此,為了此工程旁邊切的樓梯,導致舊橋面陷入了低窪,遇水容易蓄積:

  
  坪林舊橋在民國八十幾年間的受損,由於補救得宜,加上周遭綠蔭盎然,景觀仍十分好看,詳見下面這個網址:http://www.dvworker.com/landscape/ping_lin/ping_lin_2-02.htm
  
  至於該如和恢復舊橋原有的景觀呢?有下面幾種方法:

(一)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拆除「國中路至北宜公路銜接橋」違建,盡力恢復原貌。
(二)將此次工程拆除的白色水泥護欄接回,若為了切樓梯下去,可以:
   1.利用左側既有的樓梯,連結觀魚步道,右側不必再設置樓梯。
   2.切除「國中路至北宜公路銜接橋」的左側護欄,從該處切樓梯下去,而非現在切舊橋下去。


  在此誠懇地希望北縣文化局可以依法處理,保護受損的坪林舊橋。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前段: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
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 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 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 毀損國寶、重要古物。
 五、 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 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擅自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 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第二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5條:
第一項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第二項 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7條:
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二、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三、 古蹟、自然地景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八十一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四、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或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
     五、 發掘遺址或疑似遺址,違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
     六、 再複製公有古物,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構)核准者。
第二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第四款情形,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產權屬公有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布該管理機關名稱及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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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inglaw

目前打算向文化局申請指定古蹟
祈望能保證舊橋能夠不再受侵害
http://tw.myblog.yahoo.com/jw!epXynTaCHB2bcRSayhyXsQo-/article?mid=26

probinglaw

結果文化局回稱:
台端關心之坪林舊橋,並非本府已公告之古蹟,故並無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之適用。
然後又直說橋面上係改建物,
(明明那是原物,只是之後有上漆之類)
難道這樣子就可以毀損嗎?

probinglaw

很可惜的是,北縣文化局之前被坪林鄉公所和包商蒙蔽,竟說「無破壞之行為」,繼續容忍該侵害持續下去。鐵證如山,都已經到最後階段了,若還要繼續顢頇下去,這條再2年要100歲的橋,似乎看不到璀璨的明天。可貴的文化資產,就這樣在無知的政府摧殘下,
一步步地損失她原有的風采和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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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07.10.14

probinglaw

加入時間: 200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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