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立委要禮品 公督盟譴責並給予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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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林煒智台北報導】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昨(19)日召開第7屆第5會期立法委員言行及官司第2次初審會議,主要針對本會期12件立委言行及官司案件進行廣泛討論,其中評鑑小組成員對於4名立委於去年底發函至各機關要求提供尾牙禮品案件,有著激烈辯論。不過,最後評鑑委員,仍決定將該4名委員以各扣1分處置。

今年2月《蘋果日報》指出,國民黨籍立委王進士、蕭景田、廖婉汝與民進黨籍立委陳瑩等4名委員,去年底皆發函至各政府機關,要求提供尾牙或春節聯歡摸彩品等,其中不少行政單位應立委要求,紛紛贈送吸塵器、電燉鍋與DVD播放器等不同禮品。

針對該案件,公督盟言行及官司審查小組成員認為,立委們發函給政府各機關要求提供尾牙禮品等行為,實屬民意代表長期以來的陋習,只是正好藉由《蘋果日報》報導,才引發社會大眾的廣泛討論。而關於是否要直接對於4名委員,進行扣分,則引發審議委員間的不同看法。

有成員認為,該起事件應該要用更高的道德標準審視,因為這樣的陋習文化,其實就是變相的貪污,應該給予嚴厲的譴責並給予扣分。但也有成員表示,該行為其實是台灣民意代表行之有年的陋習,而這4名委員是因爆料而被討論,若只針對他們扣分,恐使4名委員覺得不公。所以,該成員建議,本會期應先給予警告,暫不扣分,若下會期仍有類似案件產生,再與以扣分處理。

對此,另一位審議委員以闖紅燈為例,主張應將立委扣分,他說,「如果你因為闖紅燈而被警察攔下來,你有可能對警察說,其他人也闖過紅燈,為什麼之前不抓他們?但是,警察並不可能因為這席話,就不追究你闖紅燈的案件,因為這本該依照事件的本質處理,並非以事件發生的時間點為處理依據。」所以,該委員認為,既然有事實存在,就一定要扣分,不應考慮時間點發生在何時,如此一來,才能豎立評鑑規則與標準。

經激烈討論後,公督盟言行及司法審議小組委員即針對該事件,做出以下決議,一、4名立委向政府機關要求提供尾牙禮品事件,符合公督盟評鑑作業辦法中的院外行為定義:因私人不當行為、關說、施壓、特權等,造成社會負面教育,基此,決議將這4名委員各扣1分處理;二、立委職權本應以監督行政機關為主,而既然是要監督行政機關,就不應再有向行政單位要求提供金錢或禮品等行為產生,因此,公督盟除給予立委譴責外,亦將行文給各立委與政府部會,要求不得再提供禮金、禮品給立委,若立委有類似情事發生可行文向公督盟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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