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個連署團體,籲請大法官們,衡平考量野生動物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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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個連署團體,籲請大法官們,衡平考量野生動物保育!

這部影片記錄著我們當天和其他動保團體,一起向司法院遞交陳情書,向大法官們及社會提出呼籲:『狩獵文化,絕不等於狩獵權』『傷害任何生命,不是任何人的權利』,不管是殺、屠宰、科學利用、動物實驗或任何狩獵行為,都不是任何人或任何族群的基本權利,即使自然資源的永續使用,是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重要精神,此等核心價值仍應納入適用於所有台灣人的法律,加以規範所有人的行為,以維護動物和生態環境的利益

台灣為了維護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已開放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可以狩獵,且包括部分保育類動物,一般民眾是不可以的,這樣的開放,是為了落實憲法對於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的要求。但憲法,也同樣要求國家必須保障生態環境和野生動物保育,因此對原住民族的狩獵,採取事前申請制度,並要求遵循相關管理辦法,包括對獵捕方式、期間、動物種類的限制,這些規定,都是為了平衡台灣的野生動物保育及維持物種多樣性,實屬合理限制,我們認為並不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們將於5/7對上述的法令違憲與否,做出解釋文,剩下不到一個月時間,希望大家能和我們一起連署支持這份聯合聲明,一起為台灣最弱勢、最無聲的野生動物說話,將這股聲量傳進司法院,祈請大法官們在做出影響深遠的歷史性裁判前,衡平考量台灣脆弱的生態環境和珍貴的野生動物保育,勿一律讓步予原住民族的狩獵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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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補充資料:
歡迎關心動物處境的朋友加入聯署,我們會再遞交給大法官,連署網址: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ei_BfZ0pH8NiCznUBVFAkj4FmI_42X...

針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原住民狩獵相關(會台 12860 號)聲請釋憲案動物保護組織 聯合陳情行動
問答 Q&A

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原住民狩獵相關(會台 12860 號)聲請釋憲的原委?
答:獵人王光祿於 2013 年以「年邁母親想吃獸肉」為由,持未經許可的獵槍上山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山羊(山羌目前降為一般類),遭法院以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 3 年 6 個月。
2016 年王光祿不服判決,拒絕入監服刑,經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開庭審查,並於 2017 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今(2021)年 3 月 9 日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政法庭,針對王光祿等人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司法院表示大法官將會辯論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指定釋憲文之公佈日。

問:動保團體的主張與原住民族團體的主張,到底差異在哪裡?大家在吵什麼?
答:動保組織成員亦來自各族裔,尊重各民族文化,而「文化」乃人類社會因應周遭生活變遷所調和展現出的生活方式,因此「文化」乃不斷流轉變遷的過程。「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所發展出的狩獵、漁獵行為,世界各民族都有,因此可以說,狩獵、漁獵是一種生活方式。然隨著人口增長、資源利用競爭、環境變遷與社會發展,地球生態環境正面臨巨大的惡化挑戰。生態環境為全民共同生存之所恃,因此各種狩獵、漁獵行為規範制度皆需明慎;包括獵人資格、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獵捕區域、回報制度與科學監測等,皆需因應野生動物保育現況及觀念調整管理制度。

但部分原住民主張:
狩獵乃原住民族的「權利」,主張有「狩獵文化權」、「狩獵權」,目前政府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管理原住民族的狩獵規範,例如申請、報備制度皆「違憲」?!

動保團體主張:
任何人都不應將傷害、殺害其他生命(不論人類或非人類動物)視為一種「權利」。縱使法律允許屠宰利用經濟動物,或是以動物進行科學實驗,都需要遵守適當的規範。目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簡稱野保法)已特許原住民族各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得以狩獵,包括部分保育類動物 (如水鹿、熊鷹、長鬃山羊、大冠鷲),但任何狩獵、漁獵行為都應該接受法律適當規範,故野保法對原住民狩獵行為的管理,並未違憲。

問: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保護法、漁業法針對狩獵、漁獵行為的管理為何? 我們為何主張任何狩獵、漁獵行為都需要合理的監管?
答:野保法規定,任何人不能任意獵捕野生動物,但基於尊重狩獵在原住民族的生活、文化具有重要意義,故在野保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增列原住民之豁免條款,若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得以申請狩獵 (包括部分保育類在內)。
但目前原住民族主張憲法保障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權」,要將狩獵提升到原住民族基本權利的地位,因此主張野保法第 21 條之 1 違憲,認為用野保法第 21 條之 1 限制原住民狩獵行為並不合理。
動保團體反對上述主張,故到司法院陳情,替此案中最弱勢的動物發聲,向大法官們及社會提出呼籲:狩獵行為不該是任何特定族裔與個人的「權利」。
保育類野生動物本受特別之保護,依法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等,但我國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已開放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得以進行獵捕、宰殺一般類及部分保育類野生動物,倘再允許全面開放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原住民族無異擁有全面開放之狩獵特權,此將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
全世界主要先進國家針對狩獵行為,都有法律規範,例如獵人資格,獵人必須接受使用獵槍、獵具的教育訓練,而非將狩獵視為基本人權。不同族裔各有其狩獵、漁獵方式,因此國家甚至國與國間聯合之區域組織,共同研擬出適當規範,管理任何族裔及國家間的狩獵、漁獵行為,絕對有其必要。且獵人資格、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獵捕區域、回報制度等,皆需因應野生動物保育現況及觀念調整管理制度。

問:狩獵權跟狩獵文化差在哪裡?
答: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保障自然生態的法益,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的一環,全體國民都應善盡保護自然環境、野生動物的責任。為此國家訂定「野生動物保育法」,以利維護野生動物生態平衡、自然生態永續。
遵守野保法是全體國民應有的行為準則,依據野保法規定,任何人不能任意獵捕野生動物,但基於尊重狩獵在原住民族的生活、文化具有重要意義,故在野保法第 21 條之 1規定增列原住民有豁免條款,若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得以申請狩獵 (包括部分保育類在內)。
憲法肯定多元文化,並認為應積極維護保障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但憲法並無所謂「狩獵權」或「狩獵文化權」明文;且權利此一概念基本上是以「個人」為指涉對象,例如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財產權、宗教信仰與言論自由,選舉與罷免權利等等,並不適合將某種權利賦予特定族群。
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國家已於原住民族基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加以除罪化或肯認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制度性地保障狩獵文化,但並不等同原住民族(集體)擁有「狩獵權」。

問:動保團體是要大家都吃素嗎?工業化畜牧、實驗動物...都在傷害動物,為何不去抗議他們?
答:傷害任何生命都不該是任何人的「權利」,縱使法律允許宰殺利用經濟動物,亦須兼顧動物福利的維護,落實屠宰作業規範,而科學家利用動物實驗的監管機制亦然,故狩獵、漁獵之相關監管規範亦當如是。我國動物保護法對動物經濟利用、科學應用的管理,訂有明文。提升動物在飼養、運輸、屠宰,乃至實驗過程中的福利,避免不當利用、濫用、傷害,一直是動保團體的重要工作項目。
地球環境隨著人口增長、資源利用競爭、環境變遷與社會發展,正面臨巨大的惡化挑戰,飲食是每個人的自由選擇,動保組織長期推動「少肉多蔬食」行動,便是希望減少傷害,減緩地球環境惡化。

問:真正破壞生態環境、造成動物瀕臨絕種的問題不是原住民族狩獵,而是過度開發、棲息地的破壞、氣候變遷等問題,為何要針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
答:陸地、海洋的生態環境因為人為開發利用,已遭受嚴重破壞,全球暖化所導致的極端氣候也讓各地面臨重大生存挑戰,故對於所有可能造成生態破壞、物種瀕絕的行為,以及對於自然資源的開採、野生動物的獵捕,在聯合國的公約、區域組織的規定、各國的法規中均有限制規定及處罰機制。
由於生態環境破壞、物種族群滅絕常具有不可逆的結果,科學家警告人類正面臨第六次物種大滅絕威脅,故對於任何獵捕、採集、開採、開發的行為都須謹慎與有所規範限制,包含在公海進行的漁撈行為、商業性獵捕海豹及鯨豚行為...無不受到抗議,要求嚴加管制,故非單獨針對台灣原住民族狩獵。

問:你們對漁獵的立場為何?
答:不同族裔各有其狩獵、漁獵方式,為了永續生存,也各有其規範。所謂「網開一面」、「戈不射宿」都是一樣的道理。無論是遠洋或沿近海漁業,都是一種「狩獵」行為。因此動保團體亦長期推動防止所謂「非法、未通報、不受規範(IUU)」的捕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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