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空地稅,裁量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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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732】宜蘭空地稅,裁量怠惰?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新聞事件,或充滿著各種政治人物之政治算計、個人利益的考量及利益團體之介入,但新聞事件中事物本質【含事實之認定、證據取捨與肇證責任之分配等】及法律依據的探索,仍有賴大家一起努力,以企細辨曲折,供為政者及大眾參考,減少社會成本及公器的浪費)

【新聞】

行政院長賴清德上任後積極解決產業界「五缺」,日前指示要解決工業區用地閒置問題,宜蘭昨天開出全國第一槍,明年起將對縣內利澤和龍德工業區閒置私有土地開徵「空地稅」,除原地價稅,再加徵五倍計算,預計每年新增逾一千三百萬元稅收。

宜蘭縣政府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告,為有效促進利澤與龍德工業區土地利用,避免土地閒置,給予兩工業區廠商三年緩衝期限,廠區私有地如果超過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尚未請領建造執照開工者,將依土地稅法,以應納的地價稅為基本稅額,另加徵五倍「空地稅」,直到領照開工為止,縣府表示,目前全國僅宜蘭公告。

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指出,工業區閒置土地眾多,他會配合中央政策盤點,對閒置工業用地開徵「空地稅」。宜蘭縣政府早在一○三年就訂定「龍德及利澤工業區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作業要點」,地政處表示,平均地權條例授權地方政府,針對私有空地可以視建設發展情形,對逾期未建築土地加徵二倍到五倍的空地稅。

利澤工業區面積三百二十九.○五公頃,其中私有地約一百三十公頃,民國八十五年工業區重新開發至今,私有地只有約五十八.七三公頃建廠,開發率僅四十五.一五%;龍德工業區民國六十九年開發至今,面積二百三十六公頃,私有地近一百八十公頃,開發率較高達九十七.四%。

利澤和龍德工業區主管為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區服務中心表示,經濟部規定,廠商土地閒置超過三年,每個月加徵五倍維護費,目前區內最大閒置土地屬於中華電線電纜公司,每個月維護費約為十六萬元,中華電線電纜八十六年就已買地,但是沒有來建廠,原為十九.二四公頃,慢慢轉售後剩七.六六公頃。

中華電線電纜表示,沒來宜蘭建廠是因大貨車不能開進雪隧,將增加太多出貨營運成本,正積極處理閒置土地,希望多給些時間,不要急著徵空地稅。

(自由時報2017年11月17日報導: 解決工業區閒置地// 宜蘭開第一槍 加5倍空地稅)

【疑義】

按有關工業用地閒置問題之處理,除強制拍賣(註一)外,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加徵空地稅之倍數,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視都市發展情形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註二)。

 

宜蘭縣政府103年10件16日府地用字第103016941號函所訂定「宜蘭縣辦理龍德及利澤工業區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作業要點(http://glrslaw.e-land.gov.tw/NewsContent.aspx?id=806) 第14點:「本府得視地方發展情形,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擬訂加徵空地稅之倍數,於層報行政院核定後,依空地逾期尚未建築、增建、改建、重建土地歸戶清冊依法課徵空地稅。」之規定乃直接轉載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之規定,故尚無不妥。

 

惟觀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之規定,係賦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有裁量之權,縱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須報行政院核定,也不能改變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視都市發展情形擬訂之裁量權限。

 

換言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如有「未視都市發展情形而擬訂(即未經裁量),就逕予一律加徵五倍之空地稅」情形,即有裁量怠惰 (註三)(註四)。

 

宜蘭縣政府須注意。

【註解】

註一: 【新聞疑義1708】強制拍賣,閒置工業地? http://www.peopo.org/news/350391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

註二: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1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第72條:「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前開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除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外,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也須注意。

註三: 裁量瑕疵有「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其法律效果為違法得撤銷)」「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之謂)」及「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因故意不為或過失不知,怠於行使法律授權之行政裁量,例如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等參照。

註四: 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75號判決:「(三)次按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8條第1項或第12條至第20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財政部訂定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關於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部分規定:「違反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或第12條至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者,按所漏稅額處7倍之罰鍰。」查「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訂定目的,係財政部基於租稅主管機關地位,為統一法令適用,並使下級稽徵機關決定違章案件處罰金額時,有較具體之標準可供依循,避免相同案件處罰數額因機關、承辦人員之不同而有高低差異所訂定,其性質屬於裁量性行政規則。因此該倍數參考表無違反法律授權裁量之目的,稽徵機關依據該標準所為之裁罰決定,應認為其屬於合法之裁量決定。本件上訴人未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被上訴人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參照該倍數參考表規定,對上訴人裁處漏稅額7倍罰鍰,係在法律所規定倍數範圍內所為之裁罰,本件即無構成違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裁量怠惰、裁量瑕疵或權力濫用之違法。」或可參照。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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