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收容機構是否有提供專用停車位?
依目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說明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等規定, 但卻無規定身心障礙收容機構需要設立專用停車位, 是否使得身心障礙於上下車時造成不便?
依目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說明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等規定, 但卻無規定身心障礙收容機構需要設立專用停車位, 是否使得身心障礙於上下車時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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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詢問如下, 經1999反應, 結果得到是這樣的回答? 這樣回答後, 身障者就能得到什麼幫助呢? 沒有,完全沒有.
受理機關:建築管理工程處
回覆機關:建築管理工程處
回覆日期:106/11/17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6年11月14日透過單一陳情系統反映的意見,本處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反映「身心障礙收容機構是否有提供專用停車位」一案,查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檢討設置無障礙設施;既有公共建築物則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使用類組F-2類之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設置每一幢至少一處之無障礙停車空間。惟建築物使用類組仍應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二、感謝您對身心障礙者權益的重視與關心
謝謝您來電與指教,並敬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敬復
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回覆通知信
您好
您於106年11月14日寄給部長的信件,提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是否有提供專用車位1事,茲答復如下:
首先,感謝您對身心障礙機構議題關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授權訂定,要求公共停車場或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設有停車場之單位,須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供身心障礙者專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並非上開應設置停車場供公眾使用之單位,致無適用該辦法。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對象多元,並非皆為行動不便者,且機構設置地點不一,有在公寓、大樓、透天厝或園區,如屬獨立園區範圍,因為自有空間,多自行規劃有上下車空間及停車空間,惟如設置在一般公寓、大樓或透天厝內,外部空間因非機構所有之空間,申請設立時並無法要求機構應備有上下車之空間。但機構設立時,大多會考量服務對象狀況,審慎評估設立地點,民眾挑選機構時,亦可將其環境納入考量。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若您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 敬復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經詢問 衛生福利部, 無規定身心障礙收容機構需要設立專用停車位, 是否使得身心障礙於上下車時造成不便.
得到答案卻是法規? 到底何時衛生福利部對身心障礙者的問題, 要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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