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舞台,文化景觀被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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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517】新舞台,文化景觀被廢?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ea=free_browse  刊出)

【新聞】

台北市新舞台被文化局登錄為文化景觀,這處分日前遭到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文化局長倪重華昨(13)日表示,文化局將提新案,本月底提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討論,讓「新舞台」續保文化景觀身分。倪重華說,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日前已將新舞台納入信義計畫區通盤檢討,北市府可以透過都審機制跟中信金進行協商。未來可透過都審容積轉移的方式,協調出更好的方案,甚至打造「新新舞台」,希望中信金可做出智慧的決定,不要再提行政訴訟。台北市都發局官員說,文化局的處分雖然遭到撤銷,但還是可以提出登錄為台北市文化景觀的主張,所以,不代表中信銀現在就可以拆除或變賣新舞台,還是要等行政部門整個程序做完並確定才行。北市府法務局指出,此案的關鍵在於,文化局將新舞台登錄為文化景觀的公告中,有兩點附帶決議。其中,附帶決議二要求,新舞台所在基地應維持原表演空間機能,未來使用如有變更,需提送台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不過,公告中並未記載附帶決議二的法令依據及理由。官員表示,訴願委員會沒有單獨撤銷有疑義的附帶決議,是為了避免單獨撤銷附帶決議,可能影響主要決議,這樣將會侵害原處分機關的行政裁量權。倪重華說,文資委員會5月底會召開會議,把訴委會決議納入討論,再提出新案,讓「新舞台」繼續保有文化景觀身分(經濟日報104年5月12日報導)。

【疑義】

一、 台北市政府,固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文化景觀,惟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者,必須合於法律保留原則

按台北市政府,固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3款:「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第4條第1項:「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第53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文化景觀價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第54條第1項:「文化景觀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等相關規定,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文化景觀。

惟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者,必須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其由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者,須據以發布之命令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授權範圍時,始為憲法之所許(釋字第488號解釋文參照)。

二、沒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依據的附帶決議二,自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屬違法;亦非訴願法第82條第1項所稱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提起之訴願,如也非訴願法第83條第1項所稱「其撤銷於公益有重大損害」;本案自應依訴願法第81條規定為之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北市府法務局所指出「此案的關鍵在於,文化局將新舞台登錄為文化景觀的公告中,有兩點附帶決議。其中,附帶決議二要求,新舞台所在基地應維持原表演空間機能,未來使用如有變更,需提送台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不過,公告中並未記載附帶決議二的法令依據及理由」如亦是事實,那沒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依據的附帶決議二,自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屬違法。

而且本案亦非訴願法第82條第1項:「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所稱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規定所提起之訴願,如也非訴願法第83條第1項:「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所稱「其撤銷於公益有重大損害」;本案自應依訴願法第81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之規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官員表示,訴願委員會沒有單獨撤銷有疑義的附帶決議,是為了避免單獨撤銷附帶決議,可能影響主要決議,這樣將會侵害原處分機關的行政裁量權,固有其理,但並未說明為何沒有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決定?)。

三、另為適法之處分

次按沒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依據的附帶決議二,係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被撤銷,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所以台北市文化局將提新案,本月底提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討論,讓「新舞台」續保文化景觀身分,如果沒有任何違法之決議,自是另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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