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新聞局報導2010.1.7
前言:去年12月10日監察院通過對行政院新聞局糾正案,指新聞局曲解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推舉組成」精義,且於公視基金會第四屆第二次董事增補時,變相主導審查委員推舉作業,導致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8名增聘董事的產生徒留瑕疵,「核有違失」。
監察院要求行政院「轉飭」新聞局「改善」、「回覆」。民間社團認為,新聞局面對糾正,至少應讓增聘董事過程重來一遍,做到「沒有瑕疵、完全合法」。然而公視去年12月29日舉行臨時董事會時,增聘董事卻找來新聞局科長列席釐清其聘任效力。最後在「凌晨」決議撤換現任董事長鄭同僚。
新聞局不僅未依監察法糾正文「為適當之處置與改善」,反而快馬加鞭,派遣科長陪同8名「非完全合法」的新聘董事,進一步撤換公視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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