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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之野蠻法律除了數年前高雄地院的陳業鑫法官,不忍惡法傷害不知法的幼兒寡母,多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且在各種場合發聲,現在又有陳長文教授律師界大老在聯合報為文聲援免除父債子償 法律人覺醒了?希望能蔚為風氣,法律界人士團結起來共同聲援,將此惡法斬草除根。 (閱讀全文)

民法繼承篇野蠻法律回溯既往爭議問題已於2009/5/22立法院定案,

總統已於2009/6/10公布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修正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
發生效力。」,繼承編修正條文生效時間為2009/6/12.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限定繼承三讀 父債子不還三條件回溯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921965.shtml#

有立委原主張這項修法應該「全面溯及既往」,但為避免對現實生活衝擊太大,經朝野協商後採「有條件溯及既往」,亦即在修法施行前已開始繼承,有三類情形若由其繼續清償債務顯失公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三類情形是:一、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二、代位繼承債務;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

修正條文規定,繼承債務採限定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脫產,增訂「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而為釐清被繼承人債權債務關係,以便清算,繼承人須於知悉繼承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不過,修法雖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民法第一一六三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以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共三種情況,不得主張限定責任利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http://lis.ly.gov.tw/npl/fast/04515/980522.htm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及第一條之三條文 http://lis.ly.gov.tw/npl/fast/04516/980522.htm

 

請參考以下轉載之繼承保證債務全國自救會網站部分重要留言內容。

TO 陳業鑫法官
感謝陳法官幫忙 把法律高牆推倒 但無全面溯及既往很遺憾 如何避免二次 三次債從天降
如何去查我們已死親人是否有借款 作保 或支票背書等等

  • 驚弓之鳥 於 June 10, 2009 03:52 PM 回應
    • 102樓

      102樓

      TO 驚弓之鳥:

      其實這樣的修法結果,已經是跟許多反對勢力對抗的結果,得來不易。
      如果法官願意「將心比心」、「苦民所苦」,其實幾乎所有修法前繼承債務的事
      件,應該都有適用的餘地,也等於是全面溯及既往,此部分還需要在訴訟進行中費
      心地說服承審法官。

      如果學者、法務部跟立法委員都能說服,我不覺得法官會更難說服。
      祝福大家,願上帝繼續看顧此事。

    • 陳業鑫 於 June 10, 2009 04:18 PM 回應
     (閱讀全文)

    立法院諸公、法律專家學者、法務部修法小組您還在猶豫?還在辯論?民法繼承篇是否回溯既往的問題嗎?請看最新文章回應,真是讓人心酸?一位署名「慧慧」、「慧」女子的心情。。。。

    在全國保證債務自救會網站,亦有數不盡的心酸無奈,請看最新摘錄「詹志賢」留言。。。

    請響應   一人一信呼籲『全面回溯繼承人全面限定責任』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35699

    更多回應請參考本部落格「繼承」分類文章,及玫瑰瑰麗人生部落格「推動修繼承法」文章。

     

     (閱讀全文)

    父債子還將走入歷史 立院初審通過繼承人全面限定責任 是否全面回溯立院黨團協商 聯合晚報2009-5-13頭條新聞

    新聞中提到『提案立委吳清池認為,根據法務部統計,每年發生繼承爭議案件至少一萬件,為體現民情與社會需要,應該修正為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對於立委吳清池等提出修法,改採全面回溯。對於是否全面回溯,由於立委仍有不同意見,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1交黨團協商。』

     在陳業鑫法官『全面限定繼承無須全面清算』中提到駁斥法務部修法小組對修法的疑懼,在『繼承法修法相關立論爭點2007/10/4─立委李復甸2007/8/16公聽會及報章雜誌資料整理 』(2007-10-資料),有對當時持反對意見的整理,在在都顯出野蠻法律的不合理,需要還給大家一個公道。

    根據「可行方案整理」的蒐集資訊,很多都陸續達成,現在將是最後一步─溯及既往。一個沒有關心到人民基本立足點平等的法律(僅知識豐富的人或聘有律師的有權勢人士,才可能在事發時,能做出對的法律動作。平凡百姓,在有親人過世時,想到的僅是如何辦好後事,更別提隱藏性債務),當然要能溯及既往,才能還給大家一個和樂的社會。

    呼籲有志之士,如果黨團協商不成,則建議發起一人一信運動,除了到本新聞平台回應外,也寄到您所信任的立委,因為最後關頭在黨團協商,讓所有相關立委都收到您關切的信函。也希望寄到立法院時,用紅色的大字寫上『全面回溯  繼承人全面限定責任』,為了醒目起見,建議用明信片書寫,大家都能看見。如果您沒有熟識的立委可請託,可用黨團召集人名義發出,例如:OO黨黨團召集人、無黨籍立委召集人等。如能附上您的血淚史,以期能感動立委諸公更佳。

    盼望這惡夢快點過去,只有溯及既往讓一切回歸正常才是正途。

    而您是最重要的推手,讓我們一起努力吧!

     

     (閱讀全文)

    無意間看到大陸有所謂流行語,你今天「躲貓貓」了沒?一位即將結婚的青年為了籌措結婚費用上山盜砍林木,收押到看守所幾天後不久,因為顱內出血,送醫不治。監所人員說明該人員在看守所內和其他犯人玩躲貓貓,不幸死亡。網友看到這則新聞,短時間內有很多迴響,看守所人員邀請網友報名參與調查。。。

    云南邀请网友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

    躲貓貓新聞報導 

    “躲猫猫”成最新网络流行语 继承"俯卧撑"风格

    “躲猫猫”事件追踪

    這樣的網友積極參與風潮,才知道大陸政府機關也有如此開放的一面,應該讓做為華人民主先驅的台灣有所警醒,充分運用您的網路力量。公民新聞平台上尚無人報導此一事件,特地轉載流通,以為借鏡。

     

     (閱讀全文)
     

    繼承後始發生之保證債務已經總統公布,完成法定程序,高興之餘,請勿忘仍有很大部分的受害人,仍未解套,凡我同志仍須努力。

     

    在民法繼承篇修法的觀察與呼籲的同時,看到很多受害者問到『我該怎麼辦?』詳見繼承保證債務自救會網站文章「立院三讀 債務有限繼承 成人溯及既往」之4/29回應部分,內容並附貼於本文之後。事實上很多人經由法院訴訟,但因法院以法律條文為判定基準,不考慮銀行的授信責任及受害人受迫害之事證,而無法得到合理的解決。

     
     (閱讀全文)
      鑑於很多人沒有收到資訊,沒有機會看到這個節目,特別利用時間將節目內容逐字記錄(請看奇摩部落格的完整版)。唯時間緊迫完成七成內容,且尚未校稿,疏漏在所難免。草稿附貼於後請參考。 由播出內容的對談中,個人有幾點感想,表列於後,請政府主管機關參考,一般百姓希望能全面修法為全面強制限定繼承的呼籲:  (閱讀全文)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今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施行,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採「強制限定繼承」,而成年人繼承保證債務者,只負「限定繼承」責任,但修法前已繼承的人, 不能適用有關繼承保證債務僅負有限責任,相關報導詳四月十二日中時電子報「繼承保證債務 將回溯限定繼承」。四月二十二日接著修法,擴大追溯在今年一月四日新法施行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也僅須就所得遺產的範圍負清償責任;但為兼顧法律安定性,昨天通過的修正內容規定,修法前已清償的債務,不可要求返還。相關報導詳四月二十二日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繼承保證契約債務之限定責任將溯及適用」;四月二十三聯合新聞網「繼承保證債務 放寬擴及成人」。 (閱讀全文)

     根據經濟日報4/12報導銀行公會反對修法「成年人也可溯及既往不知悉連保債務,繼承人可有限償還」,銀行公會表示,許多信用貸款或企業周轉金,因為是無擔保放款需要找保證人做為擔保,銀行才敢放款,或貸放較高的額度,一旦新法上路,恐將限縮銀行放款額度與對象,對需要周轉金的企業與民眾也將不利取得資金,相關資金需求可能轉向地下金融。

      (閱讀全文)

    經濟日報4/12報導銀行公會反對修法「成年人也可溯及既往不知悉連保債務,繼承人可有限償還」,銀行本應做好其徵信工作,如果保證人沒有足夠的資產,如何能為人作保?銀行應該把關,不應放水貸款,期望將來利用野蠻法律救濟其本身經營的缺失,且保人因僅就其本人為限,豈能牽拖到
    其繼承之後人?道理至為明顯!

    在「繼承保證債務全國自救會」之最新文章「受害者淒涼哀嚎聲!感動天地!」,短短三天內有65篇相關成員的回應,透露出弱勢者的心聲!請聲援這群受社會不公不義野蠻法律欺凌的不幸者,讓這修法順利三讀過關,還給他們一個安寧的生活。

    也請反對修法者,發揮你們的同理心,想想有這麼多的家庭,長期為這條法律付出慘痛的代價,請不要再杯葛修法的進行,讓他們回復一個光明的未來。對銀行的影響,是經營績效的數字,對個人可是全家的生計,孰輕孰重道理很明顯。人在做,天在看!您的善念可以解救他們這些人離苦得樂,請三思。

     (閱讀全文)

    野蠻法律中有關保證債務即將終結,恭喜受苦多年的受害人,終於可以回覆正常生活,不受無妄之災!!而債權人今後宜建立完善嚴謹的徵信制度,以保障自己的債權,也請大家要更加愛惜羽毛,作一個有信用的人。

    但請不要忘記「父債子還」觀念部分仍未修法,請繼續努力。請看自救會網站小敏的呼籲!不希望要再等下一會期,或再等即將成為在野的政黨,當作執政黨未能以人民為第一考量,當作政黨輪替時,吸引選票之好用題材。

    感謝提案立委徐中雄先生,也感佩「繼承保證債務全國自救會」持續不懈的努力。

    若修法通過,這真是總統大選後,立法院送給無辜受罪的成年繼承人一個最
    大的禮物呀!希望這次的修法並不是民法繼承篇最後的修法!我們還是依舊
    揹著父母親留下的龐大債務的成年繼承人,自己的未來已無法預料了,豈有
    能力還父母的債呀!沒享受到卻要承擔,這是民主國家應有的法律制度
    嗎?!請幫幫我們好嗎?請將「概括繼承」修訂為「限定繼承」並無限期回
    溯!我們不想再遺棄在黑暗的角落呀!拜託徐中雄委員和吳大哥,請您們幫
    幫忙好嗎?誠心感謝您!

  • 小敏 於 April 11, 2008 07:12 PM 回應 |
  • 今天97/4/10中國時報報導 “銀行逾期追債超厲害”, “父
    親作保兒背債…” , 父親24年前為人作保背債,債權銀行卻
    拖到人死後13年才向繼承人要債,其中彰化銀行因超過15年
    請求權時效,本金一筆勾銷.但最高法院仍判決要給付利息加
    違約金共600多萬, 而華銀本金61萬,加上22年來每年17.5%
    的利息, 20%的違約金已累積到300多萬…..

    看了以上報導,內心憂心忡忡, 惡質的銀行仗著目前未修改的
    惡法,無限擴張債權, 主張17.5%的高利及20%的違約金…連
    最高法院也作出不利於保人的成年繼承人的判決.根本之道唯
    有儘速修法,才能解救保証債務的成年繼承人.

    漫長的等待令人痛苦又無奈, 我知道這事急不得, 也知道版
    主吳大哥和自救會為了修法,一直默默耕耘和努力, 內心十分
    感謝, 但是面對惡質的銀行, 該怎麼辦呢?

    新總統馬英九,當初為了特別費的官司,認為那是一條不合理
    的法律,而投身選舉,希望當選後修改法律,並且還他清白.我
    們所面臨的這條惡法,不是更不合理和不符合公平正義,但什
    麼時候老天會還我們一個公道? 我有一個小小的建議,能不能
    寫信給馬總統呢?既然他認為特別費的法律不合理,請他將心
    比心,我們所面臨的惡法更不合理,更不符合公平正義, 請他
    督促國民黨的立委趕快修法, 如今國民黨已是立法院的最大
    黨,只要有心,有什麼法案不能通過呢? 除非他跟民進黨一
    樣,說一套做一套,置老百姓的生死於不顧,如果真是這樣,
    人生還有什麼指望呢?

  • CIM123 於 April 10, 2008 02:55 PM 回應 |
  • 本人有認識在銀行業承辦放貸之朋友,其曾坦承告知本人,銀行界在辦理放款作業時並未把保證人之繼承人計畫為將來催討對象,只因民初帝制時期制定霸權法律延用至今,其也很無奈依上級指示對於無辜保證人的無辜弱勢成年繼承人強討,且其也明示此類無辜人員所繼承保證債務在銀行業呆帳中只是九牛一毛,並非其銀行公會吹噓之債權!
    本人聽了後,恍然大悟,原來銀行財團只是帝制時期地方惡霸化身,其為本身利益設陷阱強奪無辜善良百姓後,以搶來不當利益豢養一些”利”委,再謏使此類利委制定陷阱惡法,以合法欺壓不懂法律之善良百姓置於沒有希望的痛苦日子….
    因此本人強烈建議現今有良知好心立委能把民法繼承保證債務惡法修改為成年人適用之溯及已往的限定繼承.以保護人民.讓人民活得有希望之明天…
  • CHIN 於 April 11, 2008 10:03 PM 回應 | email
  •  

    看到樓上所說的中國時報報導 “銀行逾期追債超厲害”,真的是讓人很難
    耐著性子等待,也不曉得吸血銀行會在弄出什麼手段迫害我們,真的希望
    老天有眼可以保佑我們這群無辜的小老百姓度過這一關,就像台灣因為馬
    英九當選而再度有了進步的希望。

  • sch1978 於 April 10, 2008 10:56 PM 回應 |
  •  

  •  (閱讀全文)

    記得在還是萬年國會的時代,在外商公司上班,和外籍主管聊天,他說你們台灣真不自由,學生千篇一律毫無變化的制服、西瓜皮和尚頭、三台電視、二家報紙且不得隨意批評政府的措施等。。。。當時我基於愛國情操 (註一還和他辯論半天,渾然不知在自己是不自由的。後來看到朱高正跳上立法院議事桌、拔掉麥克風等諸多叛逆的議事風格,結果萬年國會倒了,民進黨由一個少數黨漸漸茁壯,這當中著實促進了不少的變革。而國民黨保守及服從大老領導的黨性,如果沒有民進黨求變求新的激情演出,要走到今天還有的等。

    現在一切都歸到原點:國民黨重新執政、民進黨又回到在野黨,不知可否回歸以人民為依歸、救助弱勢為己任的高貴情懷,我們企望民進黨重拾當年的熱情,為社會不公而奮戰;也期待國民黨能跳開四平八穩的老八股,確實為台灣人民謀福祉。

    我無黨無派,不是律師、不是民意代表,但是我有一顆熱忱的心,希望台灣有光明的未來。希望能隨手在所及範圍內,將接觸到的社會現象,藉由文字散播到台面,讓社會有進步的空間。繼承法修法已有獨立的文章分類專區,其他的議題將在「你可以伸出援手」分類發表。以下是本分類文章之第一篇呼籲:

    二位網友在部落格上留言,控訴銀行失責,未善盡經營責任之另一案例:保證債務之徵信不實,呼籲有能力的人士幫忙脫困,讓社會有溫暖,也請行政、立法機關重新檢視行之已久之保證人制度。

    註一:後記

    現在想想實在是愚昧無知,有道是「沒吃過豬肉,也應該看過豬走路!」但是自己真是連「豬如何走路」都渾然不覺!我想應該是感嘆中東國家到現在還限制婦女的種種我們認為理所當然的權力之不合理及大陸上還管控一般人民自由類似吧!想想我還能在此大放厥詞,真是幸福快樂啊!這真是要感謝當年的民主先鋒─民進黨,雖然對現在的民進黨執政表現不能認同。

    大陸所謂的異議份子,就像我們當年的民主先鋒一樣,讓大陸執政的共產黨,大感頭痛,而極盡打壓情事,如果我們的民進黨黨性夠堅強,可以輸出到大陸,感召大陸加速民主的腳步,可真正能解救大陸同胞!

     (閱讀全文)

    根據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最新資訊(2008/2/1),德國通過遺產法改革草案,未來事親照料貢獻要有遺產稅優惠,強化個人自由分配遺產權利等等多項措施,而我們還在為不公不義的野蠻法律奮鬥,果然台灣的社會正義,缺乏知識份子的捍衛,請您站出來為愛台灣的安定而呼籲,讓野蠻法律沒入歷史吧!您可以幫忙轉貼相關文章到政府部門,讓他們知道您的關心與對改革的期望。

     (閱讀全文)

     政治是治理眾人之事,政府的官員是人民的公僕,這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公民教育。在認清繼承篇是野蠻法律的同時,請思考政府能為我們做什麼?法務部在民法修法之前,曾請學術界法律相關單位研究此法律的修法方向,但三讀修法完成,仍舊是不能圓滿解決問題的修法:僅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排除在野蠻法律之外,一般成年人仍受其桎梏。在修法前相關受害人風聞修法不能終結問題,紛紛尋找有力人士希望能有所轉圜,但接連受挫後,退而求其次成立繼承債務全國自救會,企望能團結一致獲得奧援。但是政府既然是人民的公僕,管理眾人之事的機關,一個大有為的政府應可以思考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有下面幾點應該是可以著手作為的。

     (閱讀全文)
    根據熱心網友在「轉貼公視新聞討論區「債務拋棄繼承」值得瀏覽』一文回應中刊出之「2007年12月14日 民法繼承編三讀通過快報」文中提到『淑英委員建議應透過專案方式解決,由政府出面協調成年人因不知保證債務之存在而繼承到龐大債務的問題,依照個案不同做最適當的解決方式。』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