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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專欄>新創AI產業的紅線與難題-技術創新與智財權保障

2025/08/22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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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創新與智財權保障-七法與法源案揭示新創AI產業的紅線與難題

作者:郭彥均律師

曾有位在新創圈長期打滾的投資人說道「做新創不可能完全守法,灰色地帶才是機會所在。」,因為舊領域往往已經被佔領了,新創必須在灰色地帶中遊走找出新的商業模式。但從律師的角度會提醒,要確定是灰色地帶還是紅色警戒?踩中了紅線,就是無窮無盡的訴訟。

隨著生成式AI的快速崛起,如何在技術創新與法律規範之間找到平衡,已成為新創企業必須正視的課題。近期「七法 vs. 法源」案件[1],法院不僅判處七法公司負責人長達四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2],並判決附帶民事賠償超過一億元[3],堪稱台灣AI新創產業的重要警訊。本案之中除了著作權議題外,也同時涉及了近期AI產業常用的爬蟲技術,所以絕對有讓我們一一釐清爬梳的價值。本文將從法律專業角度,釐清本案爭點與實務意涵。

  1. 使用爬蟲程式抓取網站資料就違法嗎?

重點:爬蟲程式本質上是一種中立技術,用以自動化擷取網頁資訊,並不當然違法。問題在於使用方式是否 逾越授權範圍。

  1. 爬蟲程式可約略定義為以系統程式化、自動化辨認網站內容,查詢並加以複製、下載或擷取內容;也就是將以往人工搜尋、點選網頁閱讀後,將所需之網頁下載或資料複製之行為,改以程式自動化完成。網站既然允許使用者閱覽及合於服務目的之複製或下載,所以原則上以程式自動化完成這些行為,並不當然構成違法。當然,如果構成DDoS,就另當別論。
  2. 因為網站建置資料庫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現在許多擁有資料庫的網站,都會在使用者規範中明確訂定要求使用者或會員,必須依照網站或資料庫所提供服務的目的使用,例如查詢資料、文件分析等,但禁止以自動化程式複製或下載資料庫內容,尤其是再以這些資料另行建置資料庫。近年,爬蟲技術在美國也引起過相關爭議,近年的判決著重在資料庫是否限定須登入會員瀏覽、使用者規範是否限制自動化程式,也就是使用者是否未經授權或是逾越授權訪問網站取得資料。
  3. 在本案中,法源公司於使用者規範中明確禁止會員以程式化、自動化方式大規模擷取資料庫內容。七法公司雖然購買了法源法律網資料庫的會員,有權訪問查詢資料,但無權透過爬蟲技術大量下載資料庫,亦逾越法源公司上述「法源法律網」使用規範之授權範圍,法院據此認定構成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 之違法行為。
  4. 所有網路資料都受到著作權保護?法源公司提供的法規資料為何有著作權保護?

重點:法律文本屬於公共領域,不受著作權保護。然而,資料庫的「蒐集、選擇、編排」 具備創作性,即屬於《著作權法》保障的「編輯著作」,亦即保護的不是「法律條文」本身,而是資料庫背後的 整合設計與編輯心血。

  1. 本案法院並非認定法源資料庫中所有的法規內容都受著作權保護,法源公司在訴訟策略中也沒有如此主張。但是網站供的法規沿革,是法源公司取得政府機關資料後,為了讓使用者更便於查詢閱讀,又重新排版整理(包含彙整不同來源之資訊)的內容。
  2. 因此,法院認定這些法規沿格不是單純不受著作權保障的法規或政府資訊,而是經過重新排版整理(創作)的編輯著作,所以七法公司重製法源公司資料庫的行為,已經侵害法源的著作權。甚至在判決中可以看到,某些法規資料是法源公司從政府機關的紙本資料中再自行整理建檔,也就是連政府機關的資料庫都沒有的資料。
  3. 附帶民事賠償金額的計算,原則上是用法源建置資料庫的成本計算七法所獲得之利益。

重點:侵權損害不只看「實際使用量」,而是以「建置成本+授權價值」作為評估基準。

  1. 法院計算法源公司所受損害的公式,是以七法公司利用爬蟲程式取得「法源法律網」資料,而未付出任何建置成本角度出發。因此,法院認定七法公司所受利益等同法源公司建置資料的成本。
  2. 法院依照法源公司提供建置法規資料的作業流程、人力成本與資料筆數來計算,其中法規內容:33,480,412 元、法規附件:31,317,440 元、法規沿革:40,653,792,總計:105,451,644就是就是法源公司「所失利益」,亦即可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
  3. 附帶一提,利用爬蟲技術取得他人資料庫的內容並加以商業化應用,造成不公平的競爭,可能另外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故本案中法源公司也曾提出應依公平交易法第31條第1項計算三倍的賠償金額,但未被法院採納。

結語:

本案突顯出生成式 AI 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核心矛盾,包含近年國內外許多LLM使用資料所造成的著作權爭議,AI 模型需要大量數據及資料訓練,但來源往往涉及資料庫的著作權及使用規範,而爬蟲技術雖能快速收集資料,卻不能忽略授權與法遵風險,否則可能面臨高額賠償與刑責。當社會型態產生劇烈轉變,取得書籍內容、網路資料訓練AI模型,是否一定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過度嚴格的認定,可能影響新創產業發展;但若忽略智財權的保護,將反而是人們不願意投入創新,雙方權益或許需要再平衡。


[1] 本案當事人之一的法源公司,早在民國95年間就曾經對其他業者提出過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訴訟,並且皆取得勝訴判決;所以法源公司捍衛其著作權的態勢是非常明顯的。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本案尚未確定。

[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判決,本案尚未確定。


(本圖片擷取自 lawsnote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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