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適用爭議:警方誤解法律精神,受害者保護機制形同虛設?
文 / 錢薇真
跟騷法應保護所有受害者,警方錯誤限縮範圍,受害者反遭忽視?
跟蹤騷擾行為的重點在於「受害者是否受到持續影響」,而非行為人的動機是否涉及性或性別。《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一項明確指出,只要行為違反特定對象意願,並持續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應受到法律規範。然而,警方在執法時,卻過度強調性別因素,使許多受害者的報案遭到忽視。
警方與婦幼隊對跟騷法的錯誤解讀
近期在新竹發生的一起長期騷擾案件,受害者自2025年1月21日起,遭同住社區的鄰居持續在電子鎖與門口張貼貼紙,並於深夜故意製造聲響,干擾作息。受害者已蒐證並多次報案,請求警方依《跟蹤騷擾防制法》開立告誡書。然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與婦幼隊,將「是否涉及性或性別」作為主要判準,甚至自行增設「須與特定社會關係有關」的門檻,導致許多受害者無法獲得法律保護。然而,這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一項的規範相悖,法條並未要求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必須具備特定關係,亦未限定動機為性別因素才能適用。然而,這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一項的規範相悖,該法條明確規定 不論是否涉及性或性別,只要行為違反受害者意願,並持續影響其日常生活,即應受法律規範。
執法機關如此解讀,形同自行限縮法條適用範圍,導致許多非性別因素的騷擾案件被忽視,令受害者陷入更長期的困境。

(📷 圖1:警方來函顯示不核發告誡書,理由為不符要件)
忽視騷擾事實,受害者被迫承擔風險
除了錯誤解釋法律條文,婦幼隊在未經受害者同意的情況下,將「不核發告誡書」副本寄送給行為人,變相等同告知行為人:警方不會介入處理。這不僅讓受害者失去法律保護,甚至可能進一步助長行為人的氣焰,使其 誤以為「警方已認定其行為無罪」,更肆無忌憚地持續騷擾。這種做法不僅沒有對受害者提供任何保護,反而可能強化行為人的錯誤認知,使其 認為持續騷擾受害者不會受到法律制裁,導致騷擾行為變本加厲。
受害者尋求法律保護,卻反而讓自身風險增加,這樣的執法標準令人擔憂。

(📷 圖2:跟騷法條文解釋,明確指出「與性或性別無關」的行為亦可構成跟騷罪)
法律不該成為空談,執法機關應正視問題
這起案件顯示出台灣當前 跟蹤騷擾防制法適用上的嚴重問題。當受害者向警方尋求協助時,卻因執法機關自行限縮法條適用範圍,導致無法獲得保護,甚至遭到進一步騷擾,這是極為不合理的現象。
法律的核心價值,在於保護受害者,使其免於遭受持續騷擾,而非讓執法機關自行解釋,限制適用範圍,削弱法律的保護效力。
當受害者報案,應當獲得的是法律保護,而非執法機關的人為阻撓。如果執法機關持續限縮法條適用範圍,未來可能有更多受害者無法獲得有效保護,甚至面臨更嚴重的報復風險。
警方應回歸法律原意,將重點放在「行為是否影響受害者」,而非「動機是否涉及性別」。跟蹤騷擾案件的判定標準,應以 受害者的受害程度 為核心,而非行為人的動機,否則將導致社會安全機制的全面失靈。
🔗 相關法規連結:跟蹤騷擾防制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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