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新聞平台使用規範
公民新聞平台使用者自律公約
平台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公民新聞自律委員會
設置辦法
委員名單
會議記錄

PeoPo公民新聞平台(www.peopo.org) (以下稱本平台)係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所提供,請您在使用本平台前,詳細閱讀本使用規範(以下稱本規範)。公視基金會得隨時修改或變更本規範之內容,並於平台公告。請您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若您在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平台,視同您已閱讀、瞭解並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1. 本平台使用者角色及權利、義務:

1.1 本規範適用於本平台所有使用者。

1.2 不論年齡、職業、性別、國別,任何人皆可免費申請本平台發稿帳號,報導各地事件和議題;唯有非政府組織(NGO)及非營利組織(NPO)可以用組織身分申請發稿帳號。

1.3 本平台恕不提供給政府組織或營利組織作為宣傳之用。

1.4 申請本平台發稿帳號:

1.4.1 個人申請:必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詳細聯絡方式,以方便未來聯繫之需。

1.4.2 NPO或NGO組織申請:必須同時提供立案證書及申請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詳細聯絡方式,以方便未來聯繫之需。

1.4.3 未滿 18 歲者,須請家長或監護人閱讀本規範之所有內容後,填寫家長同意書,並傳真(fax)或電子郵件(e-mail)回傳至PeoPo公民新聞平台,方能開通帳號。當您使用或繼續使用本平台時,即視同您的家長或監護人已閱讀、瞭解並接受本規範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之修改或變更。


2. 投稿至本平台:

2.1 本平台係專供公民新聞報導發佈的平台,旨在傳播多元的觀點或紀錄。使用者上傳的內容應與公共議題相關,並具有建設性的內容。

2.2 於本平台發佈任何文字、圖像或影音內容時,均應嚴守《節目製播準則》。

2.3 上傳內容至本平台時,即視同使用者同意授權給公視基金會複製、修改、改編、翻譯、與向大眾發表或創作衍生作品的權利。若不想授予公視基金會以上的權利,請勿投稿到本平台。

2.4 本平台推廣創用CC,使用者可直接選擇CC授權方式。

2.5 上傳內容至本平台後,若本平台有任何疑問或要繼續追蹤採訪時,使用者同意提供相關資訊,並將清楚描述事實。

2.6 與法律相關之應注意事項:

2.6.1 不發表針對任何族群、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身心障礙、疾病的歧視性言論,或違反《居住台灣地區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2條(註1)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註2)規定之內容。

2.6.2 不發表威脅、毀謗或霸凌任何人的內容,不使用誹謗性的言語,不發表任何低俗或褻瀆性的言論。也不利用此平台發佈任何不實、杜撰、涉及人身攻擊、歧視或任何違反中華民國境內相關法令之內容。

2.6.3 所發表的內容屬於個人創作且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包括商業機密、隱私權、他人名譽或是觸犯與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相關之法令。

2.6.4 不上傳可能引發犯罪行為的內容。

2.6.5 不利用不當的傳輸方式癱瘓本平台,或企圖侵入電腦系統干擾其運作。

2.6.6 引用他人內容時應註明出處,若因非法剽竊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造成法律訴訟,將由使用者全權負責。

2.6.7 不發表任何色情或兒童色情文章、圖像及影音,或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註3)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38、40條(註4)相關法令之內容。

2.7 不上傳關於廣告宣傳或任何非法交易行為的內容。

2.8 不使用不當的帳號名稱。

2.9 若使用者謊報連絡方式或利用他人身份證登記多重帳號,企圖干擾其他使用者,本平台將中止其帳號。

2.10 不濫發相同或相似的主題或報導。

2.11 本平台可在使用者上傳之影音檔上方,加入本平台logo浮水印,確保個人之作品被第三方引用或使用時,可連結回本平台,以保障使用者的權利。


3. 關於檢舉:

3.1 本平台由所有使用者及社群一同參與,如果有違反本規範的內容,請隨時透過線上檢舉機制或線上客服聯繫平台管理員。

3.2 請勿故意濫用本平台的檢舉機制。若企圖利用檢舉機制來干擾本平台的正常運作,本平台將中止其帳號。

3.3 報導內容是否該被檢舉的簡單判別:

種族、性別歧視
虐待動物
色情、猥褻
毀謗、人身攻擊
侵犯版權
偽造
發佈廣告

3.4 本平台將依據檢舉內容,若該則報導有違反本規範的疑慮,可立即暫時下架該篇報導,並送交「公民新聞自律委員會」確認。

3.5 使用者若有報導被下架,可利用「線上客服」系統提出回應或申訴,申訴內容將一併送交「公民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處理。

4. 智慧財產權:

4.1 本平台所使用之註冊商標、軟體或程式、網站架構、網頁設計,以及本平台上所有內容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本平台或其他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本平台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任何人皆不得逕自使用、複製、重製、改作、編輯、散播、發行、傳輸或租用、出售、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否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本平台得依法請求賠償。


5. 安全性:

5.1 請勿與他人分享本平台登入帳號和密碼,若察覺帳號有被盜用或異常狀況,請盡速與平台管理員連繫。

5.2 本平台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使用者各項網路資訊服務,但不擔保資料傳輸與儲存的完整或正確,使用者應明瞭且同意,本平台對傳送過程中或儲存之資料遺失無須負責。請使用者定期自行備份資料。


6. 違反使用規範:

6.1 使用者違反本規範或無法遵守《PeoPo公民新聞平台使用者自律公約》時,本平台將e-mail告知。同一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本平台可依狀況逕行停權處置。

6.2 若利用公視或PeoPo公民新聞名義在外活動,而引起重大爭議,致使公視或PeoPo公民新聞平台聲譽受損,本平台可依狀況逕行停權處置。

6.3 若被停權,將有三個月時間禁用帳號,惟使用者仍可透過「線上客服」機制,具體陳述意見,本平台會檢視申訴內容並做處理,違規情節嚴重者,平台會將資料移送自律委員會討論。

6.4 若帳號被停權後復權,之後一年內又違規二次以上者,帳號將不得申請復權,並且永久刪除。

6.5 若違反本規範之事項涉及違法情事,公視基金會將立即報請檢警機關,並協助偵查處理。

6.6 若因涉及抄襲、使用未經授權或發佈不實及誹謗的內容而觸犯法律時,使用者同意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的法律責任,本平台將不擔負任何責任。

6.7 本平台保留可隨時或因任何理由將報導下架、將個人帳號停權的權利。


7. 對本規範有任何建議,請透過「線上客服」聯繫。

註1:《居住台灣地區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2條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註2:《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註3:《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註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38、40條

第36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40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