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都更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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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亦法之下的依法行政,誰該受到譴責?

 

 

 

我對都更的看法 

 

都更爭議,在政府公權力假『依法行政』之名強力介入下拆除了士林王家,爭議不是結束而是開始。都更惡法在強權欺壓弱勢的形象下,受傷最重的不僅是王家、不僅是政府,而且包括所有立委諸公,這裡面沒有贏家。惡法亦法之下的依法行政,誰該受到譴責?

集思廣益,跳過法匠和官僚思維,聽聽人民的意見,公開討論如何修法:

一)  都更戶的法律程序,未百分之百完成之前,建商不得拆除任何建物。

二)  都更案件在一樓樓板未完工之前,不得預售。

三)  都更案件一旦有黑道介入之證據,該案應予凍結重新審查。

四)  都更條例第36條應予廢止,並提高執行單位(建商)的申請門檻。

五)  縣市政府如果沒有能力負責都更爭議的協調,該縣市應停止都更申請。

六)  協調結果若有爭議,受害一方得向上級政府申請補救或賠償,並追查行政責任。

七)  司法單位應主動介入調查,當時這個法是怎麼訂出來的?是行政部門和建商掛勾、立法委員一起同流合污收賄之後任其擺佈?還是立法院將行政院版本亂修,圖利建商財團?

 

公民記者 謝明海 2012-03-29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都更條例強徵、強拆條款近來引發各界爭議,營建署署長葉世文卻在日前表示,「廢掉都更條例強徵強拆條款,都更案恐怕永無成案的一天,應無可能」

 

中時社論-文林苑強拆民宅 維護了誰的利益?

『這次的情況卻不一樣,成就的不是公益,而是建商的私利;而建商的私利是否可以凌駕小民權益,卻很值得商榷。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2032900522.html

 

 

【專欄】都市更新解密(II)
-拆解§25-1的增修法(一) http://www.wisdomshare.com.tw/msg_info.php?id=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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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明海

神權時代,至少祭品發揮了作用沒有白白犧牲。

內政部都更修法 納文林苑條款
2012-06-14 19:32
新聞速報
【中央社】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1/132012061401348.html

謝明海

市府新聞稿

臺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於101年4月8日召開第二次會議,獲致十點共識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1年4月8日
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02-2321-5696

臺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於101年4月8日召開第二次會議,獲致十點共識
臺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已召開第二次會議討論,共獲致十點結論。有關近來接獲許多市民提供顧問小組之陳情信函,倘涉及建議法令部份,將於顧問小組內討論研析,另倘涉及個案部份,將交由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妥予回應處理。
本次會議有以下幾點共識:

一、 刪除地方政府應負有代為拆遷之義務,回歸司法體系裁決拆除與否,並由法院執行拆除。
二、 建議刪除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政府強制徵收之規定。
三、 為確保估價師選定之公正性,建議明訂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三家估價師之選定,需由實施者、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分別指定。
四、 明訂更新案應於地上物完全拆除後,始得核發建照及預售。
五、 建議劃定單元及事業概要合併辦理,同意比例門檻由原來之1/10提高至1/2,送件前應有自辦公聽會,送件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公辦公聽會,並應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始得確定範圍。不同意劃入更新單元者,應敘明具體理由並以書面為之,供審議會參考。
六、 建議新增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之機制,其同意比例門檻為9/10。
七、 百分之百協議合建之案件,比照權利變換增加稅賦減免之規定,並建議以簡化程序辦理,惟審議會仍應針對公益性部份進行審查。
八、 建議同一更新單元內,倘有不同意重建者,得採整建維護方式處理。
九、 為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應檢附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或辦理公證,以保障所有權人之權益。
十、 為提升審議品質,建議明訂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審查。

格瓦拉的教徒

法條內容訂得如何完善
執行者若有私心歪意
終究百姓無法與執法者相抗衡

台灣的民主、民權往往被扭曲
往往站在所謂的多數暴力
這是否也是教育者該省思的

4

加入時間: 2007.07.22

謝明海

加入時間: 200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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