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法律界要求實現「非核家園」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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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3/9 (五) 下午2:00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 (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7號9樓)

人權法律受到挑戰!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原住民基本法》 



第31條 
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
 

日本311福島核災即將屆滿週年,日本受到核災的重創,國民健康與經濟均受到嚴重衝擊,國民紛紛覺醒要求廢核,不到1年即有52座核電廠停止運轉。反觀我國,91年12月11日制定公布之環境基本法第23條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立法將近10年,仍未見積極作為,不僅3座核電廠未「提前除役」,第4座核電廠更一再「追加預算」。法律界基於維護法律尊嚴、落實人權保障與代間正義,要求政府儘速依法實現「非核家園」,確保國人免於核災威脅與核廢料污染。

 

2012法律界要求「非核家園」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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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法律界要求實現「非核家園」共同聲明

http://eja20100130.blogspot.com/

日本於福島311核災後1年內,已關閉52座核電廠,而我國環境基本法第23條以「非核家園」為法定目標,立法至今將近10年迄未實現。我國核電倚賴度低,具實現非核之條件;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近年更發現核電廠緊鄰活動斷層,核災風險偏高;國土面積狹小、3座核電廠密集設於首都圈,缺乏可行之緊急疏散與長期安置計畫,承受不起核災風險;核廢料存放地點難尋,缺乏妥善處置方案。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受憲法第15條保障,國家不應讓人民承受難以負荷之巨大風險,在此嚴正呼籲政府:早日依法實現非核家園,確保國民健康與安全。

說明:

一、「非核家園」是法定目標,應儘早達成:民國91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之環境基本法第23條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非核家園」既為法定目標,政府基於依法行政,理當訂定計畫落實法律,不應藉詞延宕。2011年4月28日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曾發起「律師界支持非核家園」聲明(如附件http://www.tba.org.tw/member_message_detail.asp?id=202)。福島核災後,日本不到1年就有52座核電廠停機,全國僅剩2座核電廠仍在運轉,預計今年4月將全數停機。我國以「非核家園」為法定目標,立法近10年仍無進展,應儘早達成,以維法律尊嚴。

二、我國核電依賴度低,捨棄核電仍有其他替代方案:依台電公司99年統計資料,核電裝置容量僅514.4萬瓩,佔各類電廠總裝置容量4,091.2萬瓩的12.6%,比例不高。且我國電力尖峰負載僅3,302.3萬瓩,用電量最高時未用到的備用容量率高達23.4%,高於核電所佔比率,顯無非用核電不可之理由。

又依台電公司100年9月版能源開發計畫,100年至111年間擬新增2,384萬瓩發電容量,其中,扣除核四的270萬瓩容量,擬新增之非核能源高達2,114萬瓩,其中,就污染度較低之天然氣火力發電廠一項,即擬增加813萬瓩,高於4座核電廠容量總和784.4萬瓩,核電顯非不可取代,不應再讓民眾承受核災風險。

三、台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不應發展高風險核電:日本福島核災肇因於311地震,警醒世人地震頻繁之國家不適合發展核電。台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 臨近北部3座核電廠的東北外海龜山島一帶,有一連串的火山活動,引起災害性海嘯的可能性高。核二廠內減容中心位於大屯火山台地,該火山屬潛在性活火山。在火山發達、地震頻繁之台灣,實不應發展高風險核電 。

四、山腳斷層與恆春斷層經確認屬活動斷層,應重新評估核災風險:核一、核二廠鄰近山腳斷層、 恆春斷層穿越核三廠出水口,中央地調所於近年確認該2斷層均屬「活動斷層」,政府應就此新事證重新評估核災風險、提高耐震係數,並於疑慮解除前先行停機檢測,確保民眾安全。

五、3座核電廠設於首都圈,缺乏可行之緊急疏散與長期安置計畫:    我國於首都圈設置3座核電廠,北北基人口近700萬人,總統府距核一、核二、核四分別僅28.4公里、23.6公里、41.5公里。一旦發生核災,行政中樞恐淪為災區,數百萬人口將被迫撤離家園,政府未對所有可能受影響之居民進行充分的防災教育與核災演練,亦缺乏可行之緊急疏散與長期安置計畫,不應繼續使用高風險的核電。

六、核災污染範圍廣大,台灣國土面積狹小,承受不起核災風險:日本福島核災後,距福島電廠220公里的東京都西區街道,曾測得高劑量輻射值;車諾比核災後,高污染的禁制區有遠達距車諾比電廠250公里者。 台灣面積36,188平方公里,南北縱長約395公里,北部有3座核電廠,南部有1座核電廠,任何一個核電廠發生核災,均將造成嚴重衝擊,核災對國土面積狹小的台灣,是承受不起的風險。

七、用過燃料棒密集存放於核電廠內,增加核災風險:    日本福島核災中發生氫爆的四號機,事故時正在大修,反應爐內無燃料棒,冷卻池內有1,331束的用過燃料棒,可知用過燃料棒亦具釀災風險。

    台灣第一座核電廠於67年商轉,歷時三十多年,至今仍無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所,用過燃料棒均暫時貯存於核電廠內冷卻池中。迄101年2月13日止3座核電廠冷卻池內的燃料棒均遠超過原始設計容量,其中,核一、核二存量超過第1次修正容量,逼近第2次修正容量,該2電廠預估運轉40年(如期除役)之存放量更將超過第2次修正容量,可知該2電廠實應「提前除役」,以防燃料池爆滿釀災。

八、低階核廢料以「焚化」方式縮減容積,提高健康風險: 我國就低階核廢料以「壓縮」及「焚化」方式縮減容積,設於核二廠內的減容中心長年焚燒低階核廢料,排放放射性廢氣。依台灣電力公司核能後端營運處減容中心99年運轉報告,99年度處理可燃放射性廢棄物132.313公噸、放射性廢氣(微粒)排放活度為5.939x102貝克。如此年復一年焚燒排放,勢必提高民眾健康風險。

九、日本福島核災殷鑑不遠,台灣不可重蹈覆轍:     日本福島核災發生之前,一般認為日本有54座核電廠,其技術純熟,管理經驗豐富,理當不會有嚴重的核災事故發生,可是事實上福島核災的嚴重程度遠超乎大家想像之外。 台灣的核能技術尚仰賴日本顧問之技術指導,如何能夠說服國人,我國可以排除類似核災發生之可能性?又如何能夠讓大家相信,在類似核災發生時,我們能夠處理得比日本更好?因此我們鄭重呼籲政府應以福島核災為殷鑑,千萬不可心存僥倖而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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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1.04.18

bulam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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