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配偶發生事故 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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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到勞資雙權利義務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第22條修正條文已修正發布施行。本次修正條文是將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內容修正為: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至於第22條則加以刪除。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 徐安指出,由於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之認定與勞基法職業災害之認定,有非常嚴密之關連性,往往是勞保條例之職業病,相對的就是勞基法之職災,因此,未來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就應該視為職業病。而原先發布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亦為是否為職業病之參考指標之一。

 

徐安更近一步指出,由於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為保障勞保被保險人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針對上下班途中之定義與範圍,曾經有過相關之解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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