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從事搭設作業墜落死亡 事業單位有職災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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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臺中市某自然人所僱勞工,於從事鐵皮屋搭設作業時,自鋼構3樓屋頂墜落地面,送醫不治死亡。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 徐安表示,由於是發生死亡災害,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規定,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檢查機構亦會即派員赴現場進行勞動檢查,並做成職業災害發生之專案報告。

日前臺中市某自然人所僱勞工,於從事鐵皮屋搭設作業時,自鋼構3樓屋頂墜落地面,送醫不治死亡。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 徐安表示,由於是發生死亡災害,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規定,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檢查機構亦會即派員赴現場進行勞動檢查,並做成職業災害發生之專案報告。

徐安指出,職災之預防工作非常重要,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至於對於「人體墜落防止」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234條有非常具體規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如果事業單位能在事先做好防範工作,應可避免此一不幸之事件,畢竟生命之珍貴,高於所有之補償或是賠償。至於職業災害之定義,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內容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 林由敏同時指出,事後的補償必須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由雇主支付家屬死亡補償金,惟雇主亦可以由勞保死亡給付來主張抵充補償金,至於團體意外責任險之理賠金同時亦可抵充雇主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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