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瑪都讓他有家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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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老先生原本居住於台東縣萬安社區,近半世紀前來到新武部落的卑南溪旁,種植水稻等作物,平時融入布農族生活,他兩個小孩的布農族語講得和原住民一樣棒,附近學生常在老師帶領下到這裡請阿公教導她們農耕的技巧,但是莫拉克一來,阿公的田在一夜之間消失,房子也差點付諸流水。

  對於一個在原鄉深耕近半世紀的老人,因為法律的不週延,讓他無法承租保留地,現在南瑪都的摧殘下,房子已經無法再住,他已經是個有家歸不得的人,
  政府能夠幫他解決這個困境嗎?還是等若干年他老去後再來檢討現行法律這一不合乎人情的的疏漏?
  這一個個案,需要社會的的討論及關注與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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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nce

「民選」的行政長官,不管「真心實意」或「虛情假意」,都必須「苦民所苦」;否則他/她在下一次的考驗中,即被淘汰。我認為,問題倒不在於「是否有苦民所苦」,而在於:我們某些時候希望行政權節制到「小政府」的程度,所以用很多制約的法規,綑綁住這個有可能長成怪獸的權力,法律學者也不斷告訴我們,對行政權要抱持「懷疑」與「寧小勿大」的看法,以避免它成為歐威爾「1984」中的老大哥;但是某些災難或不公義事件到臨的時候,我們又希望,行政權大到「立即解決問題」的程度。更吊詭的是,經常一個事件,由不同社群/族群的角度觀察,會有不同的「結論」或「訴求」引申出來,這也是在一個多元的社會中,行政權所要面臨的「有趣」或「棘手」基本練習題。好的新聞報導議題,是抓住了大衝突點,但是仍保持了距離,這是我覺得您這則新聞「讚」的地方,當然如果有「行政權代表」的說法,就更加完備。順便請教一下,您如何成功的在回應區分段落?公視把回應區改成無法分段,真像在煮大滷麵,對閱聽者而言,是退步的作法,是一種閱讀上的折磨。這點,公視應該不需修法就可解決(開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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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的拿捏時常要看執行公權力者對此事件的心態,我想會將此影片送給鄉公所及縣府,看他們能否協助解決。
至於您提到如何成功的在回應區分段落?是指同一發言的相關回應都在一起是嗎?
我是從網站管理中回應,因此會在一起,我也曾建議過取消推薦及修改回應內容等,目前還未見有此功能。
其實我之前也和公視建議過,他們好像大半系統也是外包,因此回答說小幅度編修外包工程師處理即可,但如幅度較大恐怕要在簽約時述明(還真的要修法呢!希望我沒會錯他們的意思!)
這”法”真的讓許多人&事毫無彈性。沒法不行,有法限制又大。

balance

瞭解了您的看法。
您在回應中,也提供了一個寶貴的思考方向。
您增加的說明,更顯現了吳先生值得同情和尊敬之處。用這樣的個案,來使人注意到,法律可能尚未完備之處,並試圖推動一種更完善的架構,是最正規的方式,對您表示敬意。
另外,依個人觀察,現在的行政權,在未獲得法律授權之下,顯然「不敢」也「不能」用「行政手段」解決此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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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絕對是依法行政,這是可預期的回應
除非是一個苦民所苦的好長官
他才會思考問題的解決之道

balance

很不錯的議題報導哦!
值得同情的災害個案,但是碰觸到了「原住民族保留區」內,漢人開墾的敏感議題。(他們可能是私下「租或購」土地使用權利)。
看到這樣的報導,要思考的可能是:原民對於保留區的權利,和「後至民族」開墾後,產生的權利之間的「平衡」問題。我們把這些權利的「有無?」和「大小?」思考清楚,同時在現實上,把兩種「權利主張者」的拉扯擺平之後,才有可能考量是否給與補償。否則小的修法提案,可能引起另外一種族群對抗的大風波。欖仁居兄可能有不同看法,願恭聞。

謝明海

欖仁居仁慈的心跳,政府有必要聽到。
我也覺得不宜修法,否則會有財團和另有目的的外人乘虛而入,應該由縣政府報請中央專案處理,劃定一個面積讓他承租,並加附帶條款可以世代繼承但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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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大哥說的是,此種特殊個案如能依照謝大哥所說的辦法進行,是最快解決的方式,但下次修法時再一起檢討也是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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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向尊重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權益,原住民權益當然要保障,但是像這種居住這麼久的個案,其生活完全融入社區且有相當的貢獻(他兒子曾任鄉代會主席&副主席,布農語一級棒),為原住民盡心盡力,所以該有方便讓他續留部落,這樣的人留在部落對部落會有實質幫助的。因此我才提出這個議題,並不是要和原住民爭權益,所以此法該有個”特殊條款”,讓原民認同且有一定條件者能續留部落,讓他有一定面積的立足之地(不是無限上綱,就像某些外籍人士因有卓越貢獻而給予永久居留權一樣)。而不是偷偷摸摸私下簽下許多法律上有爭議的協議書。
故我文本中才會加上_這一個個案,需要社會的”討論”及關注與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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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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