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 許武峰法官眼茫心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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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各媒體爭相報導太極門將被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兩處道館,上萬名弟子將被驅離的消息!太極門稅務案件,起因乃是侯寬仁檢察官的一紙被監察院指出八大違法的不實起訴書,卻被國稅局捧為聖旨似的隨之起舞,亂開稅單胡謅重罰。此一烏龍強制執行的稅案已纏訟近14年,除了始作俑者侯檢察官該負重責外,國稅局的貪婪噬血及當初審理的法官許武峰未查明事證眼盲心瞎的辦案方式,亦是此冤案的罪魁禍首。

事實真相是太極門稅務冤案在纏訟7年後,於93年10月12日原來受命審理此案的法官黃淑玲,準備庭開始之初,即告知中區國稅局當庭已承認有三筆金額錯誤將牽涉整個案件,所以復查和訴願決定都有問題,應予撤銷,還太極門清白。不料在未完成撤銷時,黃法官卻被借調最高行政法院支援,案件就接下來轉交給許武峰法官受理。

94年2月16日法院以電話通知中區國稅局要求補送刑案調查局筆錄,但刑案調查局筆錄本來就違法不實,監察院針對侯寬仁檢察官的調查報告早就指出「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在扞格矛盾」,怎麼還可以拿來當證據呢!法官許武峰未先知會原告起訴事證,已是有失公平原則,明顯失職。同年5月18日許法官未依法先開調查庭,而違法逕行言詞辯論,再次明顯失職。況且沒有通知原告太極門掌門人此次辯論是就中區國稅局補送之刑案調查局筆錄,再次又失公平原則,三犯錯誤其心可指。
5月25日開庭時,更令人難以相信的事竟然發生了!國稅局這次竟又公然當起強盜小偷,把太極門弟子206份函查表重要證據偷偷藏起來,藏了201份,還有太極門弟子上萬份的贈與陳述書及贈與具結書,也通通都被國稅局偷藏起來,這些證據裡太極門弟子都說敬呈給師父的敬師禮是贈與性質並非學費,可悲啊!許武峰法官竟也不察事實,做了錯誤的判決。領老百姓辛苦納稅的公僕,竟是這樣的狠心昧著良心強搶民產啊!

太極門掌門人及夫人80至85年度綜所稅案件,六個年度之事實均一致,其中五個年度法官判決原處分均因違法而遭撤銷,唯獨81年度遭駁回,由此可見該判決的確有問題:然而81年度案件之所以遭駁回,就是因為如上文所述國稅局偷藏重要證據,並偽造文書謊稱登載僅5人之敬師禮為贈與,更荒謬的是違法引用91年已被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之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2號判例、46年判字第8號判例見解,違法聲稱「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可各自認定」,許武峰法官未查明事實錯誤援用廢棄之判例,事實上,最高行政法院依法只能做書面審,在無新事證下,且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53條進行言詞辯論,但竟然違法侵犯高等行政法院事實審之職權,更改認定事實,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54條規定,枉法判決。
堂堂一個法官竟然引用錯誤法條,是自己所學荒誕不足亦或是官官相護故意引用還是高傲侮慢以為百姓不懂法律,致使人民權益深受迫害,不論是哪一種理由,其行為失當已嚴重違法失職。這樣一位接二連三一錯再錯的法官,讓成千上萬個無辜百姓纏訟多年沉冤莫白,還依然穩如泰山沒有受到任何懲處,真是天理何在啊!
法網恢恢,青天明鑑;天理昭昭,報應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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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皆不熟悉設置消防通道法律規定,以致權益遭受侵犯!台北縣政府於民國96年7月20日採取無預警方式,強行於中和市景平路241巷內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字樣,事後再於同年7月23日以函公告里民,表示該案因當地里民意見不一,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給予七天勸導期....!惟按所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係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由上述規定可知,立法者係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以法規命令予以訂定。內政部有鑒於民國92年蘆洲大囍市社區大火,因為巷道狹窄影響消防車輛出入,為使地方政府劃設禁停區域有所依循,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於民國92年12月15日以台內營字第0920090666號函頒行「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該函文中敘明旨揭指導原則並無法律授權訂定,其性質當屬於行政程序法第六章所規定之行政指導。」,要求各級政府應本於職權並遵守相關法規執行。交通部依上述函文內容,於民國92年12月26日以交路字第0920013885號函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酌上述指導原則辦理。亦即交通部目前已就「消防通道」禁停區域標誌、標線之設置方式詳為規定,俾使交通主管機關據以執行。詎料,台北縣政府明知劃設「消防通道」禁停區域之行政指導並不具強制性,卻在遭逢不同意見時,未曾依上述法規命令主動與當地民眾溝通協商!並且斷然地採取無預警強制手段達成行政目的。核台北縣政府所為,顯然同時違背內政部及交通部所頒定之法規命令,且激起民怨!台北縣政府未曾依法舉辦公開聽證會向民眾說明,難辭行政怠惰之咎,而其程序瑕疵違反之行政行為,更是於法所不容!本人因上述事件,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7年7 月31日裁定以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誌、標線,係屬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而駁回聲請人之訴。本人不服裁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10月30日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8年6月26日認定抗告人之起訴欠缺訴之利益,以抗告人之訴不備起訴要件,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而非以判決駁回。本人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12月10日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本人依規定聲請再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又於99年9月17日認定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再審聲請。行政法院對於台北縣政府有無確實依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執行淨巷專案,非但故意忽略證據聲明未為調查,又一直假藉訴訟程序不合法之名,刻意杯葛而不願進行實體審判,明顯包庇違法行政行為,涉嫌吃案!本人已用盡行政救濟方法,卻因官官相護而仍無法獲得平反!因此,不得不向新聞媒體投訴,請求貴單位前來採訪報導,本人自當盡全力提供完整資料以供採訪!

leo

太扯了

leo

太扯了

豆豆

法官大人不是應該明察秋毫嗎?太扯了!如此法官應嚴重懲處,否則天理何在啊!

盼盼

中華民國的法界真麼有這樣的法官及檢察官,人民不就要在恐懼下生活嗎?這些人不除怎麼對得起百姓,學學日本的高品質吧,就是撤職,不得給退休的,不然人民還要養不法的人,那還有天理嗎?

1

加入時間: 2010.07.19

HOPE

加入時間: 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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