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秩序何在,超重書狀突顯公務人員權力下的傲慢

地區:
分類:
標籤:
文字-A A +A

馬英九出席全國律師節慶祝大會致詞時,因全職媽媽喻碧雲寫的「上告馬總統,救救台灣女童」一文,馬英九總統強調:「司法一定要獨立,但絕對不能孤立,尤其不能在孤立之後,又有權力和知識的傲慢,必須貼近庶民的感受。畢竟法官、檢察官都是為人民服務,最後的判斷還是人民。」而政府的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也都應該以民為本,依憲法保障並尊重人民自主權,且勿知法玩法欺騙長官及大眾。

偌大報紙版面,太極門因稅務案件控訴台灣司法秩序何在!明明96年7月13日經最高法院三審宣判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受害人全數全額獲得國家道歉冤獄賠償,國稅局及台北執行處仍要強制執行。太極門14年來書狀字數(16集字)堆疊長度,足以爬34座101大樓,書狀重量足以讓1個小學生背70個標準重量書包!然而,行政機關自行認定及曲解原意,不顧太極門弟子陳訴「贈與」之本意,浪費龐大行政資源,司法資源,更視民意於無物,令人痛心稅捐機關及公務人員濫用的權力,強壓人民。

此案,明顯看出承辦的官員權力下的傲慢,其有持無恐心態,被查到頂多撤職、記過、降職或減俸來懲處,毫無實質拘束力。反正,一步錯步步錯,死不認錯,照老路辦下去,有績效可以拿又游走法律邊緣,加上跟著長官交辦,責任不必在我,案件拖到退休,全民一起養我的心態!難怪,台灣司法及稅務等訴訟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事實上,前法官羅紀雄審理煙毒案,法官以「枉法裁判罪」判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確定。該法條已明確闡明,若有法不依而故意不依據法律的規定,或違法或曲法地適用實體法或程序法。行為人不適用法令或不當地適用法令而為裁判或仲裁,或假造事實或濫用其裁量權而為裁判或仲裁等情形,均有可能構成本罪。公務人員若濫權玩法,未尊重民意,將是違法行為有法可罰。

FB留言板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f409999

一般民眾皆不熟悉設置消防通道法律規定,以致權益遭受侵犯!台北縣政府於民國96年7月20日採取無預警方式,強行於中和市景平路241巷內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字樣,事後再於同年7月23日以函公告里民,表示該案因當地里民意見不一,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給予七天勸導期....!惟按所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係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由上述規定可知,立法者係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以法規命令予以訂定。內政部有鑒於民國92年蘆洲大囍市社區大火,因為巷道狹窄影響消防車輛出入,為使地方政府劃設禁停區域有所依循,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於民國92年12月15日以台內營字第0920090666號函頒行「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該函文中敘明旨揭指導原則並無法律授權訂定,其性質當屬於行政程序法第六章所規定之行政指導。」,要求各級政府應本於職權並遵守相關法規執行。交通部依上述函文內容,於民國92年12月26日以交路字第0920013885號函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酌上述指導原則辦理。亦即交通部目前已就「消防通道」禁停區域標誌、標線之設置方式詳為規定,俾使交通主管機關據以執行。詎料,台北縣政府明知劃設「消防通道」禁停區域之行政指導並不具強制性,卻在遭逢不同意見時,未曾依上述法規命令主動與當地民眾溝通協商!並且斷然地採取無預警強制手段達成行政目的。核台北縣政府所為,顯然同時違背內政部及交通部所頒定之法規命令,且激起民怨!台北縣政府未曾依法舉辦公開聽證會向民眾說明,難辭行政怠惰之咎,而其程序瑕疵違反之行政行為,更是於法所不容!本人因上述事件,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7年7 月31日裁定以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誌、標線,係屬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而駁回聲請人之訴。本人不服裁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10月30日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8年6月26日認定抗告人之起訴欠缺訴之利益,以抗告人之訴不備起訴要件,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而非以判決駁回。本人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12月10日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本人依規定聲請再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又於99年9月17日認定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再審聲請。行政法院對於台北縣政府有無確實依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執行淨巷專案,非但故意忽略證據聲明未為調查,又一直假藉訴訟程序不合法之名,刻意杯葛而不願進行實體審判,明顯包庇違法行政行為,涉嫌吃案!本人已用盡行政救濟方法,卻因官官相護而仍無法獲得平反!因此,不得不向新聞媒體投訴,請求貴單位前來採訪報導,本人自當盡全力提供完整資料以供採訪!

1

加入時間: 2010.07.19

HOPE

加入時間: 2010.07.19
128則報導
0則影音
0則OnTV

誰推薦本新聞

作者其他報導

江國慶錯殺案,全民買單?

2011-02-09
瀏覽:
3,122
推:
1
回應:
1

江國慶錯殺案,全民買單?

2011-02-09
瀏覽:
2,774
推:
0
回應:
0

司法人員鞠躬道歉,中國能,台灣不能?

2011-02-09
瀏覽:
2,299
推:
0
回應:
0

為愛走天涯

2011-01-29
瀏覽:
2,446
推:
0
回應:
0

法官談行政法院的失敗

2011-01-18
瀏覽:
2,339
推:
0
回應:
0

跳脫舊殼 國家更進步

2011-01-18
瀏覽:
1,759
推:
0
回應:
0

台灣法律用來保護壞人?

2010-12-21
瀏覽:
1,957
推:
1
回應:
0

民控官有時盡 官害民無絕期

2010-12-21
瀏覽:
1,806
推:
0
回應:
0

草菅人命?行政法官裁判書用抄的?

2010-12-04
瀏覽:
2,352
推:
0
回應:
0

台灣司法秩序何在,超重書狀突顯公務人員權力下的傲慢

搜尋表單

目前累積了186,477篇報導,共12,754位公民記者

目前累積了186,477篇報導

12,754位公民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