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司法品質 學者籲從保護證據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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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將於今年九月一日上路,「妥」、「速」二字,除重視審判的速度,更加強調重視審判的妥適性,以符合人權保障的世界潮流趨勢,而該法的實施被視為踩在正確的司法改革步伐上。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念祖表示,妥速審判法第6條「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是最大重點,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一般檢察官認為有合理懷疑的證據就會起訴,李念祖認為無合理懷疑的證據才可以起訴,才是關鍵。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目前纏訟十年以上的案件差不多超過二百件,目前在法院中搖擺不定的更審案件,原因正是法官心中有所懷疑而判不下去。「證據裁判主義」「無罪推定原則」是否在司法實務上被貫徹執行,在司法威信搖搖欲墜、司改聲浪洶湧澎湃之際,政府必須徹底檢討改善。

 

    根據中研院最新調查,發現國內有五成一民眾不相信司法,當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無法獲得人民信賴,只有悲慟二字!台灣著名的司法稅務人權冤案「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蔣瑞琴提及,當年偵辦檢察官侯寬仁不僅違反偵查不公開與證據法則,更以駭人聽聞的養小鬼罪名起訴太極門掌門人,嚴重違反科學辦案精神及證據法則,更戕害司法威信,貽笑國際。蔣瑞琴指出侯寬仁的起訴資料,經監察院調查認定起訴資料充滿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不得提起公訴,但侯寬仁依然罔顧司法,強行起訴,違反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濫權追訴罪,依法應負相關刑事、行政責任。其行為造成冤案纏訟十幾年,除了對人民身心精神造成難以彌補的巨大傷痛,更浪費難以計數的行政資源與國家公帑,且至今完全沒有受到任何懲處。全國上下為不適任檢察官共同付出的代價是──司法威信重挫、社會公義與司法人權蕩然無存!

    蔣瑞琴痛斥侯寬仁檢察官從開始偵查到終結,完全沒有告知掌門人所涉罪名及所犯法條,也沒有給當事人辯解的機會,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嚴重侵害人權。侯寬仁於86年4月15日起訴,4月16日公布起訴書,4月17日上午本準備移審,但因為用「養小鬼」起訴,受到媒體、輿論界、法界之強烈抨擊,侯檢察官竟未依法移審,反而為轉移焦點,指揮調查員到太極門4個道館搜索找證物,並親自在南港道館查扣一把「桃木劍」當作為養小鬼證物。一直到4月17日下午侯?仁才首次訊問掌門人是否有「養小鬼」?掌門人回覆:「沒有」,但起訴書早已完成並公布於媒體。蔣瑞琴指出侯辦案慣用先射箭後畫靶,故意構陷,違反程序正義、程序正當性,嚴重傷害掌門人夫婦及全體海內外太極門弟子之名譽至鉅,而且自起訴後陸續出現171篇關於「養小鬼」的媒體報導,及47次的電視播報,傷害國家幼苗,更傷害國家、傷害人民、欺騙媒體、欺騙社會大眾。

在司法三審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還太極門清白後,掌門人聲請返還遭扣案的12大箱證物。蔣瑞琴感到不可思議的是,當時被誣指為養小鬼證物的「桃木劍」,竟下落不明,甚至足以證明掌門人自55年即加入台北市國術會的會員證書,也憑空消失不見。蔣瑞琴表示該證書早於85年12月19日搜索當日即遭侯寬仁扣押。她終於體會到陳祐治法官主張司法的「品質」在歷次司法改革中要有所改善,台灣司法需要的是一部證據法典。

全國最大理律法律事務所宋耀明律師日前在台大舉辦「社會矚目之司法改革診斷書」學術研討會表示,他質疑所有重大治安案件的證據取得有問題,證物移轉沒有受到保護。他指出: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十五條,證據保存連續(chain of custody)的觀念,特別被美國政府要求台灣的司法人員與警察在證據採取和保管時,要簽一個切結書,確認證據充份受到保護。另外宋耀明也提出:在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書必備的「犯罪事實及證據」,所謂「證據」應如何記載?這是一個嚴重的心態問題,檢察官常記載證物一箱,不願意條列清,不希望律師找到。如遇到認真的法官會一一提示還做清單,但不認真的法官,就不會列,證據未能受到充分保障。

陳長文律師在97年1月3日於「不能鄉愿姑息、不能坐視縱容-不容少數檢察官敗盡檢察公信」之聲明指出「懲罰違法濫權的檢察官,長文希望讓檢察官們能夠建立責任感,知道過去七十多年來未曾被援用的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與不追訴罪』並非具文,而是有其實際的制裁效果。」陳長文希望檢察官們知道自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能更謹慎地行使手中的檢察權力,並進而真正走出政治與不當勢力的干擾,真正成為『維護正義』的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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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不實捏造學費說,受贈反遭課稅殃,不知贈與誤傷人,好意卻被惡栽贓!
登載不實偽文書,出於公職的手上,貽笑國際起訴書,污衊痛苦把人傷!
太極案件冰山角,通案反遭個案查,萬人團體當箭靶,小老百姓更緊張!
世界公民一起來,揭開官場的陰暗,惡人難逃天理譴,好人善心全球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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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1.26

儀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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