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的便民設施?!自行檢查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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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監察院在糾舉糾正其他機關?院長陳菊也好好督導自己院內事!

      20210706監察院[本院已責成陳情受理中心在受理時間內,均需派員留守於接談區接待陳情民眾,以避免類此情事再次發生]

20210115  

        陳情中心江秘書要求本人到現場看?走在走廊又要求不要再往前走!說是辦公場所?這樣的態度?是要解決問題?

       陽光咖啡屋不平的路面

 

       了解,我周一再來反映

        這案我沒有印象有收到歐

        另外您提到上廁所這事 我也沒有收到正式陳情函, 且這與監察院的硬體設施修改有關, 你如果方便也請寫一下陳情函, 我再轉知業務處給苑裡直接處理, 人權會較不會受理這類案件!

        紙本親送貴院大門旁收發室

         如有收到 他們會先移到陳情中心 沒關係我再問問

      S委員核批過,監察業務處說已經回覆給您,您之前也有向K委員陳情過,因有前案處理過,要看當時處理情形。

       為何沒傳本人親自出席說明?

       陳情案未必會立案,都是先依陳情事由函詢相關單位,回覆回來後,依核批委員意見才㑹決定是否立案,

        因此你來遞陳情信時,可要求當日輪值委員接見,委員可決定要不要接見。我輪值時是一定會見的。那因你沒說你有向我陳情該案,你來陳情時我也不是輪值委員,所以才㑹跟您說我沒收到。

       另外即使是立案調查,也未必會傳陳情人來詢問,因我們不是司法單位,但會看案件狀況,認為有必要了解案情,才㑹以證人身份約詢陳情當事人

       您這則報導,我已經跟院裡提醒陳情中心應對態度是否造成誤解,請他們妥為注意。

如果有看陳情內容就會知道陳情重點

從被濫訟誣告陳情監察院到無罪定讞!浪費多少的司法資源!

監察院我陳情十幾年,陳情中心,永遠以志工當擋劍牌!見不到監委的次數多!

正職所謂的秘書不敢出示識別證?只有駐衛警和志工有識別標誌!

本院員工的確皆沒有配戴識別証。

請志工要找秘書尚被刁難,秘書更是姍姍來遲,不悅神情對待!

這部份我們㑹了解

陳情中心流程上,先出面的是業務處人員,不會是秘書。

我已反映多次,包括向政風單位反映!

也許監委找人去陳情中心陳情就知道實情!

連建議廁所要依人進行方向標示,回函竟列入密件?

但業務處有說,您來本院陳情已高達700多件,應是本院最高陳情記錄。業務人員應該也有相當之壓力。監察院要面對各種陳情人及案件,也不可能每件陳情都能按陳情人期待。總之業務處有收到您的反映,她們會再說明。

        各級單位的敷衍,正如陳庚金的名言,混、擺爛監察院本身自己該處理,尚需本人陳情才處理?監察院人員的怠惰?

       如監察院真發揮職責,何需本人一再陳情!

所以您是來責問我也是這樣嗎

       我不是責問監委

總要就事論事吧

       我就事論事

我也在積極協助溝通,院長都有指示了。業務處下周一會跟我說明與討論,看狀況如何再回覆。

抱歉,但我必需說,但您溝通的方式都是在責怪所有人。

       另當日輪值陳情委員有說明及釐清, 他並沒有印象有接收到有您來陳情之事, 因他多半會接待 可能時間久了, 他也沒有特別印象, 但業務處有說明您是臨時說要見委員, 又鄰近中午時間, 可能安排上沒有溝通清楚, 大致是如此 以上說明!

       這廁所陳情中心的標示是我之前建議改善!沒改善的另一頭有放健身器材!

       業務處有表達感謝提醒

       在走廊是否明顯可以看到!?

       這些問題 我不可能現在就跑去處理吧! 我正在處理很多調查報告, 有空我經過時會去看 不然就是麻煩你直接再項業務處詢問 或是自行檢查再反映了?

陳情人***先生(下稱*君)2021年5月3日陳情書之回復說明: 

疑義一:本院部分洗手間未依行進方向標示,建議改善

說明:經查,本院洗手間位置及行進方向,均有製作標示牌(詳後附照片)。

疑義二:監察委員***未收到渠陳情書狀。

說明:

經查,***係於2021年1月間,向*委員遞送陳情書(收文號:1100700539),*委員收受後批示:「移監察業務處處理」。
有關*君之陳情事項,本院業已處理在案。因本次續訴並無新事證,爰依「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之規定,錄案存參

疑義三:渠於110年5月3日上午11時30分至陳情受理中心陳情,未見受理人員。

說明:

當日上午11時30分,負責陳情受理中心接談區業務人員黃秘書,刻於辦公室內處理公務;俟結束後,隨即於11時33分至接談區,見朱君正在撰寫陳情書;約5分鐘後,*君撰寫完畢,將陳情書送交黃秘書。綜上,並無故意不接待之情事。

為釐清誤會,本院特以110年5月26日院台業參字第1100702736號函函復說明(諒達)。
本院已責成陳情受理中心在受理時間內,均需派員留守於接談區接待陳情民眾,以避免類此情事再次發生。

四、另有關*指稱,本院復函以「密」件回復乙節:

說明:經查,因*以往陳情時,或於陳情書內勾選「保密」,故本院依「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4條等相關規定,以「密」件處理並回復之。

附件照片(本院洗手間行進方向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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