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重大公告」強凹強辯謬論連篇,違法無感,有愧上市公司該有之收費責任,新北市政府長期包庇圖利該被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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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莫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審簡字第 1182 號刑事判決新店安坑重大氣爆事件之最終結果,結論是人命不值錢! 
欣泰「重大公告」強凹強辯謬論連篇,違法無感,有愧上市公司該有之收費責任,新北市政府長期包庇圖利該被譴責! 

針對「新北市政府長期放任和縱容欣泰(天然氣)的各式違法,提前抄表通知是騷擾,也視而不見!」一案,
欣泰發表一個「重大公告」,內容截圖如下

針對欣泰重大公告內容,查找了法令直接來打臉欣泰「無恥秀下限」,欣泰身為上市櫃公司,未盡社會責任,在明知違法下,到處偷敷本支管,還故意一再欺民,請欣泰用戶們不必隱忍,請大力嚴厲譴責欣泰違法作為,請全力監督避免因違法管線氣爆炸死家人。
欣泰用戶請參如下法令,
(1)按天然氣事業法第29條第三項所示,(2)再參,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5條基本費之計費成本項目包括:二、用戶服務作業成本:(二)抄表成本,末參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欣泰營業規章)第18條「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現行,欣泰是「貼單強制用戶自己填用度」,並未一一到府抄表,應該全面減免抄表費用,才符法令規定。欣泰重大公告所言皆屬公司內部管理不足,顯見毫無能力管理此一企業,常態性的無能,或許也是因退輔會派聘空降人員惡習所致使,取消該特許資格收歸國營才是王道!

記者依據欣泰所言下載了「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仔細的閱讀,反問,
1.案主有簽署嗎?反問欣泰即便案主沒簽,案主曾有不給度數過嗎?還是沒繳錢呢?
2.欣泰「重大公告」內文有『本公司依照經濟部 102 年 04 月 15 日經授能字第10200448480 號函頒佈「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與用戶間對於氣費計費方式、填報、抄表方式已有明確規定。』,反問欣泰「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哪一條「已有明確規定」呢?記者一再重複閱讀「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並沒有看到已有明確規定的氣費計費方式、填報、抄表方式唷!顯見應是欣泰有人穿越到未來時空,亦或是想造謠操弄忽悠民眾吧!  
3.「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3條
>>第13條第一項「乙方每月或隔月抄表並收費一次,必要時得由甲方自行填報使用度數。」,反問欣泰每月或隔月抄表並收費一次不能依據帳單最終日準時到府抄表嗎?欣泰若不能,再反問「與用戶何干呢?」,末反問準時抄錶很難嗎?憑什麼用戶必需且一定要配合提前抄表呢?
>>第13條第二項「甲方連續二期以上未能依前項規定配合依時抄表,乙方得通知甲方約期派員補抄,乙方通知時,甲方應配合辦理。」,反問欣泰案主何時沒有準時報數呢?」,再反問案主何時不符規定呢?」,末反問針對白紙黑字乙方(欣泰)得通知甲方約期派員補抄。」,乙方(欣泰)顯然是需於帳單抄表截止日後,用戶度數沒抄到,才能有此程序吧!因此強制要求用戶提前提供度數,顯然不合理,對於不合理不合法作為就是騷擾再者基本費(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含到府抄表費用基此,對價關係抄表責任在於欣泰囉,案主說一切僅據「帳單期間最終日準時到府抄表」不會有其他無理霸道要求~

附上「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全文

案主提出的事是「事實」,且就交易的對價關係上,雙方講求的是一個「理」字

顯見,我國公用事業天然氣獨佔權,給了國家退輔會拿公帑轉投資的官商企業,不僅沒有為民眾福祉考量,為民眾安危把關,反而呈現及放任「官大威大狐假虎威」的欺侮民眾。

欣泰的「重大公告」內容,充滿著「強凹強辯」,自損顏面作為真是夠了,且公告內容與「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內文不符,欣泰這種官商業主內部管控一團亂,更別說本該經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審查監督的輸送主管線的本支管,官商勾結隱匿的隨處侵占民產隨便亂敷,道路亂挖淺埋和垃圾回填等違法情事。欣泰自始至終以欺侮侵損民眾權益為其便宜行事作為,各式違法情事罄竹難書的一一被揭露,正等待有道德良心的檢調暨司法從業員,能夠真實依法查辦起訴和判刑及拆遷不法管線,以符為民伸張正義之職,案主稱不信公義喚不回,堅決監督不法到底,高雄及新店氣爆事件及輕判,令人難忘呀!

參: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惟賢惟德,可以服人。

記者依據案主提供資訊,只講真相和事實沒有業配也不會拿人錢財封口,這是攸關全民的公共事務,目前所揭露的公共議題,全是與全民權益有關,不是單一消費糾紛。可悲的是我國公務權責機關的故意擺爛及依法執法失能,違失的相關業者也憑著官商關係好,且財大氣粗不怕事,所有違失且侵害民眾實質權益的情事,全都不承認錯誤,更不願意積極改善,顯見司法弊案醜聞連連也不是突發事件受憲法保障的全民本該免受被侵權之害,然而事實卻是官商勾結嚴重,官商一起幹盡壞事,侵害全民權益,卻不見檢調盡責偵辦也不見司法依法判決,台灣司法官的道德良心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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