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是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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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是騙局!


「國民法官」結論非常簡單『民眾不能報名、刑事重罪(故意致死亡/十年以上)』

國民法官是司法改革之必要路程,然而,威權司法在我國確實一直存在,造就檢察官暨法官的「我行我素」,濫裁濫判情事屢屢發生,故有「恐龍」稱號出現!

原本期待的「國民法官」落實,看來終將是一場空,上圖寫有『112年1月1日起「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之刑事案件,將開始適用國民法官法 』 、『115年1月1日起,「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也將開始適用國民法官制度 』。

看到了嗎?僅限刑事『「故意致死亡 」、「十年以上 」』刑責,這種限縮,從我國民主開放到今天,應該沒幾件吧!

司法院花了大把納稅財,數年來藉司法改革之名,規劃一系列的公關資訊,到頭來,結論卻是非常簡單「國民法官」是『民眾不能報名、刑事重罪(故意致死亡/十年以上)』 。

我們民眾的納稅財,被司法院濫用到令人傻眼,看了「國民法官初體驗」,應該是委外吧,製作了一個自認不錯的動畫,卻是以不正經的言語來表達,顯然太輕佻了!

整體看來,司法改革之「國民法官」是一場世紀大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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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第43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若是張月英案情事發生呢?濫判不就發生了嗎?不該死的判死了呢?誰的責任呢?真是太不合法了,無憑無據要「國民法官」看起訴書審判嗎?。雖然同法第53條第1項本文規定:「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可惜是,案件之卷編根本沒有系統列案管理,倘若檢察官或是書記官惡意或過失的隱匿或刪棄有利被告資料呢?誰知呢? 為了避免弊端出現,全卷移送法院應該較周全! (先前報導過北檢遺失繳費收據,未經通知當事人,即隨意濫權扣押受害人全部存款事件,該案官官相護,至今沒有任何人受到懲戒!,也沒有賠償受害人受侵權之補償)

冤案都是不查真相,若按國民法官法第43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之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重點講三遍』,試問國民法官都是通靈人士嗎?若再是重罪才讓國民法官參與的限制,恐怕永遠沒有機會讓國民法官出席審理。

再者,地檢署檢察官濫行起訴案件,比應起訴卻不起訴的案件之比率恐怕只是萬分之一件吧~檢察官重罪不起訴,好比賴素如「貪汙重罪」可參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結果判刑定讞才「七年六個月」(司法院新聞: 駁回為何減刑?真是太奇怪的定讞判決,顯見有安慰功能,利於賴素如安心,順利案件結案,入獄後核准出獄,仿效林益世徒刑13年6月已出獄到處胚趴趴走了),這已是違背法令判決 ,對全民而言,枉法濫判是活生生的悖離法令!賴素如貪汙案輕判,全民真的不該再信任法院之審理,新店氣爆三死十三傷判得輕到無感,全民不該遺忘~全民該譴責法官違法亂紀~另,立委柯建銘兒子涉毒不起訴,個案體檢成陽性足以證明有吸毒,沒領貨件就被查獲,只能說緝查者太急建功,致使被破功了!不過個人認為這件並非不能查獲真相,理所當然「被搓掉」,執政黨的立委總召耶,哪有「搓不掉」的道理嘛~擺明官官相護囉,長期陋規陋習透過資訊放大鏡,大家都很容易知道真相的!
很多公務體系現職者,怕事都不敢吭聲,造成怠惰公務案件,多到民冤四起,引發事件都是直接吃案了結,這種爛事,相信很多民眾都曾遇過吧~
既然公務執法者都敢明目張膽的公然違法亂紀,老天收人的「現世報」,隨著時代環境變遷,也變得更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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