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犯罪結構,柯文哲下屬違法暨檢察官無能,妨礙暨侵害人民監督權,全民應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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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犯罪結構體系,柯文哲下屬違法暨檢察官無能(刑法第125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嚴重妨礙暨侵害人民監督權,全民應關注!

檢察體系偵查「無視案件因果、漠視時間關聯、不審動機目的、不看明確事證、遺漏交叉詰問及查證的重要性、採信空口白話謊言、採證捏造不實的舉證資料、偵辦所獲資料的可信度低偽造不實機率高、心證凌駕實體證據」,檢察官認同臺北市市長柯文哲下屬濫訴的程序,這是一個政府犯罪結構體系,嚴重妨礙及侵害人民監督權,全民應關注!

【公共議題/公民記者humanrights 報導】

上面影片看了,還真是「心有所感 」,我國檢察體系確實如此,還真是大有問題!

地檢未偵真相濫裁或駁回
地檢偵查不公開,雙造當事人完全無法檢視檢察官手中的資料有沒有造假內容呢?再者,檢察官又不是當事人,難不成檢察官各個都會通靈嗎?

地檢檢察官居然可以沒有查明濫告者提告之「因果、時間、目的、動機、事證、交叉詰問」,就自以為是的閉門造車濫裁案件,以至於成了受辱冤案。
有事實證據都不看,這種明顯的濫裁,檢察官不遵「檢察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守則」,令人懷疑我國真是法治國家嗎?
檢察官濫裁及駁回是快速結案的手段,受冤者會善罷干休嗎?
受冤者有誰需要承受「平白被冤莫名被告,及長達一年多時間精力損耗」呢?

檢察官本質是該保護人民,但因濫裁卻成了隱匿罪犯的犯罪共同體,檢察官擁偵查權卻不作為,還不允閱卷,確實德不配位,該受全民嚴厲譴責,口誅筆伐檢察官的無能和無知,讓全民公評這類檢察官真能符合人民信賴嗎?

地檢濫裁,事證如下
下圖一,貼文「更新了她的封面相片」,圖標有「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科邱郁雅」, 大頭圖,附圖都全是「邱郁雅本人」帳號「Pei Shan Chung」就是假名囉!不明顯嗎?

下圖二,在上班時間貼文,寫的貼文內容「我報告市長說我在社會局身心障礙科服務.......目前的我在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服務以市長給我感覺努力上進,唯目標幫助、協助、關懷、早療,呈獻最好一面幫助更多需要幫助民眾,被罵當吃補一樣,磨練自我」,大頭圖,附圖,都是台北市社會局邱郁雅本人(炫耀與柯P合照),標註「終於跟市長合照心願」「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科」「台灣民眾黨後援會-在臺北市政府Taipei City Hall 」,大頭圖、內容、附圖都全是「邱郁雅本人」帳號「Pei Shan Chung」就是假名囉!不明顯嗎?在政黨貼文沒有違反行政中立法嗎?上班貼文合法嗎?

下圖三,在上班時間貼文來到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工作也一段時間」,圖標註「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科」, 大頭圖、內容,附圖都全是「邱郁雅本人」帳號「Pei Shan Chung」就是假名囉!不明顯嗎?上班貼文合法嗎?

下圖四,在貼文標註「我跟母親同天等到通知」,圖有姓「鍾、邱」, 大頭圖、內容,附圖都全是「邱郁雅本人」帳號「Pei Shan Chung」就是假名囉!不明顯嗎?  「我跟母親同天等到通知」=「我(邱郁雅)跟母親(鍾珮珊)同天等到通知」不明顯嗎?

下圖五,在貼文標註「在市政府社會局上班」,檢舉後帳號改名「LIzabeth Chung」,帳號改名前 大頭圖、內容,附圖都全是「邱郁雅本人」,帳號改名後除了大頭圖改換成他媽和刪附圖外,全都還是標註在市政府社會局上班」的「邱郁雅本人」,帳號「Pei Shan Chung、LIzabeth Chung」就是假名也是故意頂替囉!不明顯嗎

下圖六,在公務檢舉當晚「Pei Shan Chung」帳號的關於資訊,經歷修改成「家管」,學歷(原是護專)刪除,卻遺漏「生日7月29日」沒有變更,再比對當事人之民眾黨通知圖檔內容「姓名邱郁雅出生日期1991-07-29」, 大頭圖、內容,附圖都全是「邱郁雅本人」帳號「Pei Shan Chung」就是假名囉!不明顯嗎

下圖七,比對「Pei Shan Chung」大頭貼,左圖公務檢舉前截圖右圖公務檢舉後截圖,更新「大頭圖」時間點正是檢舉日當天,這麼明顯的「故意頂替」,帳號「Pei Shan Chung」就是假名囉!不明顯嗎

下圖八,在公務檢舉當天晚上左圖是「Pei Shan Chung」,右圖是「鍾珮珊」,更新了相同的「大頭圖」時間點正是公務檢舉日當天同時段更新大頭貼,這麼明顯的「故意頂替」,且帳號「Pei Shan Chung、鍾珮珊」帳號中,所有與公務被檢舉人邱郁雅有關貼文全部「隱刪」,目的就是「撇清與塗銷」的毀屍滅跡手法,不明顯嗎

綜上,以上全是鐵證如山的證據,僅因公務檢舉,「被檢舉人邱郁雅」就持不法取得之檢舉個資私用提告的惡意濫訴,還提供與教唆其母被檢舉人邱郁雅母鍾珮珊頂替和捏造自導自導貼文栽贓誣陷案主,即便還案主清白,但檢察官不追訴罪嫌之所有罪責,就是令人難容之行為,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適格的政風暨檢察官都該開除。對於不查就隨便簽結的無能擺爛政風暨檢察官,不偵辦就是故意包庇罪嫌(參刑法125),你們就是法務檢察體系的老鼠屎,全民完全不能信賴法務檢察體系能保護全民權益。檢察官評鑑和依據刑法125提告檢察官,於法有據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是騙民的廢言!

高檢未審全卷無視真相未明濫裁或駁回
1.地檢轉移高檢究竟寫甚麼內容呢? 地檢為何沒有將再議爭點,具實回報當事人,也沒有將再議移轉文內容通知聲請當事人,試問當事人又該如何反駁自以為是不敢承認失職的地檢檢察官呢?

2.高檢處分看到的居然與再議狀不同,顯見高檢檢察官根本沒看全卷連再議狀內容也沒看到聲請所提爭點,若高檢只看地檢寫什麼,那麼再議狀要幹嘛呢?

高檢濫裁,事證如下
下圖一,再議狀爭點,聲請人提出六項九點爭點,然高檢處分書內容,未將六項九點爭點之查察認定依法具實審視,高檢檢察官竟認定採納心證為合法,完全推翻有前因公務檢舉之事實及事證之存在,才會有惡意將自導自演貼文反栽贓聲請人之後果發生心證凌駕於事實及事證之上,不覺可議嗎?駁回內容未深究再議要旨所強調之栽贓者提告動機所涉因果關係暨時間關聯,顯見再議檢察官沒看聲請人再議狀及全卷

【結論】
警方違失》
對於捏造不實及舉證不全,應拒絕受理(違反刑法第128條)
#刑法第127條第一項
涉案當事人(公務被檢舉人暨其母)涉及罪名》
檢察官無能又不遵法,查明真相是檢察官職責,卻僅見檢察官只有單一作為濫裁,就本案「公務檢舉個資」被「被檢舉人私用濫訴並教唆其母頂替濫訴」來說,涉及諸多犯罪事實,檢察官都不知,可悲呀! 如下罪刑
當事人暨其母
#刑法第164條(當事人母頂替)
#刑法第29條(當事人教唆)
#刑法第169條(當事人暨其母之反栽贓誣陷濫告)
#刑法第214條(當事人暨其母濫素為登載不實)
#刑法第310條(當事人暨其母之妨害名譽)
#刑法第13條(當事人之故意濫告)
#刑法第132條(當事人公務洩漏檢舉個資)
#刑法第134條(當事人之故意濫告加重)
#行政中立法第七條(當事人上班時間政黨貼文)
#個資法第42條後段(公務洩漏檢舉個資侵害)
#個資法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個資法第5條(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個資法第8條(濫用)
#個資法第9條(濫用-罰54-1)
#個資法第12條(濫用)
憲法》 #憲法第一條「民治」(政府機關公務執法妨礙人民監督權-限縮人民監督權,違法)
台北市政府管控失職又擺爛違失》
#刑法第125條第一項第三款
#
刑法第127條第一項
#
刑法第270條第一項
#個資法第18條(公務專人維護)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
公務機關違反「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被檢舉人」不法利用於濫訴,已是明確之侵害當事人權利者,「台北市政府」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台北市政府」機關後續尚須面對相關國賠問題。綜觀受理機關之處理作為,應係對於陳情案件與個人資料之相關規定與要件判斷有誤,致生洩漏情事,確實涉及違失。
法務部派駐市府政風暨地檢不符檢察官應有基本法令未能偵查真相失職無能又濫權違失》
不追訴違反刑法第125條第一項第三款
#刑法第127條
#刑法第270條
#個資法第18條(公務專人維護)
高檢沒有高檢高度失職無能濫權 違失》沒有看全卷長期陋習該全面檢討,張月英案全栽在這群無能懶檢察官即懶法官手上,才拖十年! 全該開除!

人民權益被侵,端賴檢察官之偵查權,為民查出真相。然,我國檢察官一副無知相,這不知那不懂,毫無實質經驗,僅憑腦中思維及想像,就能釐清真相嗎? 一次出庭能查證什麼呢?檢察官 懶於「實事求是」,濫權濫裁,圖謀快速結案卻毫無檢察品質,這種無能檢察官為何還能有績效呢?為何不被淘汰呢? 嗯~這就是公務體制犯罪結構體的官官相護!

檢察暨司法濫判暨駁回實例-張月英之極微小案竟搞十年,審案約二十起真是凌遲受害人,超廢檢調司法有什顏面領公帑,不追責天理不容

上面影片就是一件極微小的案件,卻因檢察官的失職無能,導致受害人長達十年的含冤,當事人為自身清白奮鬥,一直提告不懈怠,無奈檢察體系就是廢樣,總是認為受冤的提告人是濫告者,審判者只會查詢案件之前案結果,不會主動重新審閱全卷,就快速的駁回結案這群檢察官法官就是字可以形容。例案6次再審11次非常上訴,統統駁回的結果,還真是瞎到爆! 我國的檢察體系和司法審判,到底要到何時才能真正改革呢?



以上截圖自貓奴律師

張月英案件真是太令人匪夷所思,怎知從「報案紀錄、警訊記錄、檢察官起訴、法官判刑、上訴、再審、非常上訴」一路下來十年,至少有20位以上國考級的審判資格的檢察官及法官經手,就是一副完全不負責的態度和自以為是的心態及怠惰成性的陋規,才會發生如此可笑的烏龍案件,這群手握審判權的人,檢察官濫裁及法官濫判,誇張至極的審理,都是腦殘級,真該全部開除,避免再發生下一個受害者!

權責主管沒有一個敢提出評鑑也沒有一個機關要制裁這群濫裁濫判者,司法改革形同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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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rights

深表同情!

我認同你說的,
偵查不公開就是一個大弊案,起訴法院還可閱卷,不起訴就成了石沉大海了!
檢察體系,人死傷必然起訴,其他案件幾乎不起訴居多,不起訴就是一堆不知尊嚴,只圖吃案的檢察官會有的作為!

你有幾個管道,
1.告發
2.提告(刑法125)
3.檢察官評鑑(你可自己提出)

別讓檢察官笑我們民眾是傻子,勇敢出來對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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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20.07.13

human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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