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科技大學、新北市中和國中共同主辦『《兒童權利公約》兒少報告撰擬培力計畫一兒少預算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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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時報督導 彭 可/新北報導】

華夏科技大學、新北市中和國中共同主辦『《兒童權利公約》兒少報告撰擬培力計畫一兒少預算研討會』。 

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主辦單位:台灣人形機器人學會,華夏科技大學,新北市中和國中

 

「警界孔子」,前警大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兼主任、台視《台灣變色龍》評論人、八大第一台《暗光鳥新聞》主持人 ,前環球科技大學文創學院院長、 華夏科技大學副校長兼商管學院院長 ,現任:双子衛視電視台首席顧問知名主持人、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副校長兼表演藝術學院院長、 影視設計學院院長 高哲翰教授指出,兒童人權(英文:Children's rights),指的是兒童享有的各項權利,是人權的一部分。兒童人權著重強調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及關愛。 

1989年聯合國簽署的《兒童權利公約》中將「兒童」一詞定義為「所有年齡未滿十八歲的人」。兒童人權中所囊括的各項權利包括:受到父母的監護,享有人的尊嚴;以及各項基本需求,其中包括:人身安全、食物、普及的義務教育、醫療保障、適用於兒童年齡及身心發展的刑法、對兒童公民權利的保護;亦有免於各種歧視和恐懼的權利,其中包括:針對兒童個人的民族、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國籍、宗教信仰、身心障礙、膚色,種族以及其他身份特徵的歧視。而對「兒童人權」的釋義範圍也十分廣泛,有「允許兒童擁有自決行為的意志」一說,也有「保障兒童免受身體、心理上的虐待」一說(儘管目前對何種行為可構成虐待仍存爭議)。而其他的定義則包括兒童得到關愛和撫養的權利。  

由於未成年人受限於大多數國家、地區的法律,通常不享有自己獨立作出重要決定的權利,而一般是成年監護人(如家長、社會工作者、老師和青少年事務工作者等)在法律上根據現實情況代替他們行使權利。一些人認為這種政策環境會導致兒童(或青少年)對自身的事務缺乏足夠的掌控力,也會使這一群體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著名哲學家路易•皮埃爾•阿爾都塞(馬克思主義哲學家,阿爾及利亞籍)在這一方面的研究較為深入,他指出像這樣的立法機構往往是「壓迫兒童的國家機器」。  

而政府頒布的政策也被一些所謂評論人士粉飾太平,以掩飾成年人壓榨、虐待兒童的方式,這導致兒童貧困、童工、和缺乏受教育權利的現象之泛濫。從這一點來看,兒童應該被視為一種弱勢群體,且社會需要重新審視其對待兒童的方式與態度。

 而研究人員已認定兒童也需要在社會參與方面獲得認同感,其權利和義務在所有年齡段應該被充分尊重。

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兒童」系指所有未滿十八歲之人。然而(由於各個國家)不同的法律,規定在十八歲以前就成為成年人的不受此限制。然而在國際法中並沒有其他條文來明確定義語言中用以描述「年輕人」的各種詞語,如「未成年人」、「青少年」、「青年」等。但「兒童人權」和「青少年人權」這兩種事物則應該區分開來。  

與此同時,兒童人權也會涉及到社會其他領域的問題,如法律、政治、宗教和倫理問題。  

華夏科技大學孟繼洛董事長指出,聯合國的兒童教育指導方針將《兒童權利公約》中闡述的權利大致分成了「3個P」:Provision、Protection和Participation。這三個英文名詞分別代表: Provision:兒童有權利達到充足的標準生活水準,包括居住條件、醫療保障和教育、社會的各種服務、可以嬉戲娛樂。其中可以細化解釋為:享有充足而又平衡的飲食、享有安全舒適的睡眠環境,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Protection:兒童有權利免於遭受虐待、忽視、壓榨和歧視。其中提到兒童應該有一個安全的場所去遊玩和嬉戲,受到負責任又科學的養育,對其身心發展的關心。 Participation:兒童有權利參加社會實踐與社區活動,有權為自己參與、發起各項服務與活動。這其中就包括有權利用圖書館資源和社區服務,各種社會組織。  

華夏科技大學陳錫圭校長表示,《兒童權利法》被認為是處於「法律與兒童生活的交集」這一關鍵點上。其主要是關於青少年犯罪問題和法律正當程序的,並適用於那些涉及刑事司法制度問題、代理人問題以及心理矯正及康復問題的兒童;亦用以保障兒童可以獲得國家提供的保護與照料,確保無論民族、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國籍、宗教信仰、膚色、種族等問題,所有兒童都可以獲得受教育的機會;此部法律也涉及醫療保障制度。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9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兒童權利公約兒少報告撰擬培力計畫一兒少預算』研討會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為推動兒童權利公約(CRC),於109年7月23日(星期四)在華夏科技大學,與新北市中和國中共同主辦『兒童權利公約兒少報告撰擬培力計畫一兒少預算研討會』,出席本活動的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副校長高哲翰教授、 華夏科技大學企管系朱默庵主任,與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王映媁專員共同指出:「2014年聯合國來台灣召開國際兒權會議起,我國已開始逐漸重視與推動跨世代的兒少權益。」 參與報告的學者專家還包括: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吳建忠教授、中新法律事務所律師田俊賢所長、台灣人形機器人學會副秘書長葉佩玲專員、中和國中學務處活動組長許芳瑜老師,以及十餘位擔任CRC培力活動導師及課程講座,以及中和國中、興南國小兒少學員,透過VR虛擬實境課程,在歡樂聲中,讓師生融入跨世代的忘年情境。  

『《兒童權利公約》CRC兒少撰擬培力計畫』計畫主持人華夏科技大學智慧型機器人研究所專任副教授汪清國博士表示,在《國際人權法》的框架下,兒童群體享有兩種類型的人權:兒童和成年公民一樣,享有基本的、普遍的人權(部分權利除外,如婚姻。達到法定年齡之前不可享有);在未成年之前,兒童也享有某些特別的權利,以對這一群體產生保護,如人身安全的保障、免受非人道、殘忍的對待,在兒童階段受到特殊的保護等。還有一些特殊的權利包括:生存權、姓氏權、對於自身問題有自由表達觀點的權利、自由思考、信仰宗教的權利、獲得醫療保障的權利,免於受到性與經濟壓榨的權利,以及受教育的權利。  

台灣電報https://enn.tw/?p=42564 電傳媒 https://2udn.com/?p=15243

 

「警界孔子」,前警大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兼主任、台視《台灣變色龍》評論人、八大第一台《暗光鳥新聞》主持人 ,前環球科技大學文創學院院長、 華夏科技大學副校長兼商管學院院長 。 現任:双子衛視電視台首席顧問知名主持人、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副校長兼表演藝術學院院長、 影視設計學院院長 高哲翰教授。

https://www.peopo.org/news/44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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