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七年的辛酸 台南 南鐵東移案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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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司法救濟」是人民面對「行政濫權」在體制內的最後一道希望。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警示燈何時會亮起?一個雕塑品前的模糊的解說牌!如何讓人清楚內容?

法院樓梯旁的扶手的裂痕何時修補?

      反南鐵東移全線自救聯合會去年提起行政訴訟,2018年08月21日上午十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再度開庭,記者會中徐世榮教授表示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並領民眾持釋字第742號解釋文進入法院。

       自救會長陳致曉表示法律制定的目的之一是為了使司法機關有所依據進行審判。試問,若「都市計劃」相關行政訴訟案皆屬「判斷餘地」,法院無權審理!何需要制定「都市計劃法」?如果國家的行政處分可以完全沒有司法救濟,無異承認國家權力至上,超越任何真相、道德、人權。 

     在前兩次開庭中,鐵工局對於法官「原軌地下案是否可行」的提問說法反覆。台南市政府對鐵工局宣稱原軌土地案將擴大拆遷的範圍一問三不知。內政部更供稱「並無必須東移之佐證」。因鐵工局與南市府宣稱保存古蹟為東移藉口,法官要求提出佐證,但鐵工局/南市府拒不提供。因鐵工局與南市府宣稱若不東移將產生民1995年與2007年計畫書皆未登載的東側6m巷道,將產生額外土地徵收。法官要求套圖佐證,但鐵工局/南市府拒不提供。面對自救會所調查出的土地開發利益鐵證,鐵工局/南市府仍在書狀中堅決否認。

       陳致曉另指出鐵工局/南市府竟主張「都市計劃」屬「判斷餘地」,法院無權審理!「判斷餘地」是行政法院判決常見字彙,其本意係指「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作成行政決定時,由於法律之構成要件所採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導致無論在解釋上或涵攝上欠缺明確性。」但實務上,台灣的「判斷餘地」常是「法官對案情並不明白,所以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因此,只要碰上有意包庇或懶得花時間搞清楚的法官,民眾就敗訴。顯然,鐵工局與南市府「拒絕提供佐證資料,又主張法院無權審理」的原因就是「心虛」。因為南鐵東移案根本毫無道理,是不折不扣政府以「搶劫當政策」,又嚴重侵害人權,造成百姓家破人亡的標準例證。

 

釋字第 742 號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
2016年12月9日 院台大二字第1050031469號
解釋爭點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得否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解釋文
1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2
都市計畫之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逾期未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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