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陳君愷「踢館」中研院劉士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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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正發布在風傳媒"劉任昌觀點:輔大陳君愷「踢館」中研院劉士永"的筆誤,重新發布如下。

「私立」輔仁大學比「國立」大學矮一節,這是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國立」大學又比直屬行政院(跳過教育部)的中央研究院(中研院)矮一節;在老蔣時代,中研院是直屬總統府(跳過行政院)!所以,中研院相對於輔仁大學,是高高在上、睥睨群倫,有君臨天下的氣勢。

當輔大老師「踢館」中研院研究員時,應該是螳臂當車,被壓得粉碎,屍骨不全?不,雙方已經纏鬥超過16年了!輔大陳君愷「踢館」中研院劉士永的戲碼,在2002年1月15日揭開首部曲,序曲是一幕接一幕地連年出現,可看性不在話下!

最近,又有為民喉舌的立法委員穿插其中。現在,我這個比「私立」大學更矮一截的「私立」科大教師評論這個「踢館」事件,所以,一定更精采、熱鬧了!至少,我個人在觀賞這一連串戲碼時,為之拍案叫絕,亢奮不已!

不僅是為「湊熱鬧」,還有二個重要原因說服我為這篇文章下筆:第一,對於輔大歷史系陳君愷教授的纏鬥毅力,我一定要撰文表達最高敬意!第二、歷史是一面鏡子,是文明人藉以形成行為模式的知識庫史學家擔負擦亮歷史明鏡,以及擺放歷史明鏡位置與調整反射角度的責任族群、歷史仇恨是導因於宗教、政治領導人越位擔任史學家,去過度與不當地詮釋歷史。因此,參與討論這個「踢館」事件,是希望有助於解析、詮釋台灣歷史。

立法委員關心學術倫理議題

最近發生二起立法委員關心學術倫理議題的事件。第一起發生在2017年11月20日,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在審查中研院預算時,質詢中研院院長廖俊智:為何中研院針對陳君愷(輔大歷史系教授)具名、公開檢舉劉士永(中研院台史所研究員)涉嫌學術造假案,回復之調查結論「只有短短三行,要人家怎麼心服口服?」廖俊智回答:相關案件在2006年就發生,中研院對每一案件都慎重調查,但不該因為調查結果讓檢舉人(陳君愷)不滿意,就一審、再審。

第二起立委介入的事件發生在2018年1月25日,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召開記者會,指控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與暨南大學教授陳建良在2017年發表的研討會論文,涉嫌抄襲陳建良在2016年指導之EMBA碩士論文。

檢舉人自身著作應被當作爭議辯駁的參考

以上二起案件的最大差異是,陳君愷具名檢舉、公開陳列證據,等同於宣示承擔舉證責任,更宣示進入第一線戰場,直接參與後續的攻防辯駁,讓所有人(尤其是被指控者或其他學者)有機會利用指控者本人的著作當作比照案例,進行學術規範模式的辯論。

相反的,指控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抄襲的人士,是躲在立法委員背後的「學者」,躲避被檢視的風險,卻將張廖萬堅推向我的學術解剖台,讓我有機會利用二篇文章「誰先?誰後?誰被冤枉?誰在剽竊?」與「張廖萬堅的抄襲與傳遞錯誤知識」,向立法委員與躲在暗處的學者示範負責、道德、勇敢的學術批判

學術倫理規範判斷是連續的光譜,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是惡意欺騙(傳遞錯誤知識、詐取權力、掠奪資源),輕微卻具有道德爭議者,是聽聞他人尚未完全成形之構想,然後憑藉自己的特定優勢,趕工搶先形成著作發表。除此之外,所謂的「不當引註」存在廣度、深度的兩個面向爭議;而文字與表達的再使用爭議,也往往成為部分人士樂於匿名指控「抄襲」或「自我抄襲」的亢奮劑。

所以我說,身為知識分子與學者,應該勇於具名、公開檢舉學術不端案件,讓自己的著作有機會成為被指控者的比照案例,作為辯駁參考。透過公然辯駁與激盪,可以產生更(最)適當的學術倫理規範條文,更可以培養出更完美的學術規範、慣例、道德。

基於輔大陳君愷教授展現的學術精神,以台灣知識份子自居,更以倡導公開辯駁學術爭議的我,勢必需要投身在這一纏鬥超過16年的案件;況且,如果我提供的觀點可以促成纏鬥期間的縮短或規模縮小,可以圓滿我以經濟學家自居的期許。

輔大陳君愷「踢館」中研院劉士永的開端

導致「踢館」纏鬥的源頭是劉士永(1999)著作〈一九三○年代以前日治時期臺灣醫學的特質〉,刊登在中研院發行的《臺灣史研究》第4卷第1期。劉士永(1999,p. 129)引用陳君愷(1997)著作〈同文化與異文化的交會點—「光復」與臺灣醫生患者間醫療關係的一個轉折〉,它是一篇學術研討會論文。引起爭議(陳君愷稱之為「誤引案」)的頁面陳列在圖1左、右兩側。


圖1. 劉士永 p. 129(左圖)v.s.陳君愷 p. 9(右圖)

在進一步檢視之前,我們先聚焦在陳君愷(1997)與劉士永(1999)的論文標題。陳君愷(1997)討論1945年二次事件大戰結束(台灣光復)前後的台灣醫學界議題,劉士永(1999)討論1930年以前的台灣醫學的特質。前後間隔世界大戰、日中政權交接,因此,新作品徵引舊作品的研究結果時,必須格外小心,避免出現類似「關公打岳飛」的情節。

劉士永(1999,p. 129)的引用爭議

劉士永(1999,p. 129)陳述(圖1左側):

根據陳君愷的近作,臺灣醫師的收入相較於其他行業應屬優渥,而且同業間競爭之壓力可能也不如日本國內來得沉重。然而,在醫師數量與人口的比例未有明顯改善的情況下,醫療行為仍舊出現了商業化的現象,如「包醫」、「速效」等醫療廣告術語的出現,(118)乃至於醫學博士頭銜之濫用,都於一九三○年代後出現。相較於日本國內而言,臺灣醫療資源過剩、同業競爭激烈的現象應不會太嚴重,造成醫療商業化並激烈競爭的原因,可能是受到島內醫師數量突然增高與日本國內醫療市場之影響所致。

劉士永(1999,p. 129)的註腳(118)內容為:

陳君愷,〈同文化與異文化的交會點—「光復」與臺灣醫生患者間醫療關係的一個轉折〉,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主辦,「醫療與中國社會」學術研討會論文(1997),頁9。

圖1右側是劉士永(1999,p. 129)聲稱的徵引來源:陳君愷(1997,p. 9),該頁面敘述的議題包含「醫師營業稅」、「藥品缺乏及價值暴漲」、「中、西醫之間的惡鬥」、「密醫」、「偽藥」…等,我認為具有和劉士永(1999,p. 129)關係者是「醫療行為仍舊出現了商業化的現象」,它應該是根據「合格醫生,開始如傳統中國的醫者一般「售其技」起來,刊登廣告,「自神其術」,」參考圖1藍色底線標示的字句。

雖然,我認為圖1左、右二側頁面,具有徵引關係者僅是「商業化的現象」與「刊登廣告」,但陳君愷本人卻指控:陳君愷(1997, p. 9)「已經是在討論戰後臺灣醫藥紛亂的情形,完全沒有劉士永在正文中所述的內容。」也就是說,陳君愷強烈主張劉士永「誤引案」的重點是:第一、被引用論文「已經是在討論戰後」;第二、「完全沒有劉士永在正文中所述的內容。」

陳君愷再補充:第一、陳君愷(1997, p. 9)文章未出現「包醫」與「速效」的字眼。「速效」一詞應該是根據陳君愷(1997, p. 10)所謂「求速效以維持戰力」,參考圖2。第二、「包醫」一詞應該是根據陳君愷(1997, p. 14)所謂「包醫制度」,參考圖3。第三、陳君愷(1997)通篇文章未陳述「臺灣醫師的收入 」與「其他行業」的比較,而且提示更早著作陳君愷(1993)〈日治時期臺灣醫生社會地位之研究〉才有相關陳述。第四、陳君愷(1997)通篇文章也未陳述臺灣「同業間競爭之壓力」與日本情形的比較。以上資訊取自陳君愷為「誤引案」撰寫的一篇學術論文(陳君愷,2017)。


圖2. 陳君愷(1997, p. 10)研討會論文


圖3. 陳君愷(1997, p. 14)研討會論文

重點如下。陳君愷在閱讀劉士永(1999)後,在2002年1月15日致函中研院《臺灣史研究》,陳述論文被誤用,導致「時代錯誤」,也陳述以上關於劉士永(1999)的錯誤或錯誤歸因的補充資訊。

中研院《臺灣史研究》的粗糙回應

2002年6月出版的《臺灣史研究》即刊出如下內容之〈訂正〉啟事:

輔仁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陳君愷先生於二○○二年元月十五日來函指出,本刊第四卷第一期劉士永〈一九三○年代以前日治時期臺灣醫學的特質〉一文註118徵引出處及頁數有誤,請求更正。本刊請作者詳細查對,於元月二十五日接到回覆。茲綜合讀者來函與作者回覆,訂正如下:
一、刊稿「臺灣醫師的收入相較於其他行業應屬優渥」一語,其出處應是陳君愷,《日治時期臺灣醫生社會地位之研究》,頁85。
二、註118引陳君愷,〈同文化與異文化的交會點—「光復」與臺灣醫生患者間醫療關係的一個轉折〉一文之頁數應是頁19,而不是頁 9
謹此向陳君愷先生表示歉意並請諒察。
臺灣史研究》編輯委員會謹啟 2002.03.22

上述的「訂正一」是忠實回應前述陳君愷「再補充」第三點。至於陳君愷所指出:「頁9」不存在支持劉士永(1999,p. 129)的論點,沒被引用的「頁10」與「頁14」才存在部分支持的論點,以及「1945年前後」對上「1930年以前」的「時間錯亂」問題,中研院發行的《臺灣史研究》使用「應是頁19,而不是頁 9」應付過去

陳君愷(1999,p. 19)的內容為何?答案是完全不相干!可以說是張冠李戴、指鹿為馬,內容具有誤導《臺灣史研究》讀者的嫌疑,令讀者以為陳君愷是一位因「頁19」被誤寫為「頁9」而小題大作、驚動前後任中研院院長親自回應的狂徒!已經高調表達學術堅持的陳君愷,當然無法忍受《臺灣史研究》的粗糙、扭曲處置措施,便在2003年1月15日再度去函《臺灣史研究》編輯委員會,抗議:

第二項之僅承認「誤引頁數」,恐致他人誤以為鄙人乃無事生波、小題大作,而不無可能對鄙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傷。
問本頁中可有任何隻字片語,能為貴所劉先生所謂「醫療行為仍舊出現了商業化的現象,如『包醫』、『速效』等醫療廣 告術語的出現, …… ,都於一九三○年代後出現」的說法作註腳?如無,則「註 118 引陳君愷,〈同文化與異文化的交 會點——「光復」與臺灣醫生患者間醫療關係的一個轉折〉一 文之頁數應是頁 19,而不是頁 9」之所謂「訂正」,乃意欲何為?鄙人不敏,懇請貴所劉先生明教之。…
應不偏不倚 ,讓有所爭議的兩造雙方,各自陳述其論點與立場 ,而將其中的是非曲直,留待學界公評,方為允當。

陳君愷在2003年4月收到《臺灣史研究》主編劉翠溶回函,指出:

所謂日治時期可能有類似的狀況,是劉士永的意見,而非陳教授的意見。在文稿刊出前經過多次修改,以致於把後半原是劉士永自己的意見倂入前面引用陳教授的論點,又因註腳放置有所疏失,才造成難以補救的錯誤。謹此說明,並請諒察。

劉翠溶再表達《臺灣史研究》編輯委員會決議結果為「本案就此告一段落,本刊不同意讀者要求來函照登」。

也就是說,對於「1945年前後」被套用至「1930年以前」的「時間錯亂」問題,劉士永、劉翠溶等中研院研究員的說詞是:陳君愷針對「1945年前後」論點,被劉士永套用成對「1930年以前」的「意見」;套句白話,就是陳君愷發現台灣在「1945年前後」是如何、如何的…劉士永認為以上的如何、如何的,也應可適用到「1930年以前」。

姑且不論以上「如何、如何的…應可適用」辯駁是否合理,以上的疑點,尤其是陳君愷對於劉士永(1999,p. 129)爭議論述的提醒,以及陳君愷在事後的說明(或辯駁),僅止於陳君愷與《臺灣史研究》編輯委員會知曉,《臺灣史研究》的讀者僅止於從〈訂正〉獲知:劉士永(1999,p. 129)漏列陳君愷的另一論著,以及註腳(118)提及的「頁9」應是「頁19」。

自不用說,任何一位試圖根據《臺灣史研究》刊登資訊從事研究的學者,又將被誤導、被困擾;如果再基於學術動機,而去深入抽絲剝繭之後,同樣會被中研院的學術態度與處理程序感到氣餒!

中研院院長廖俊智的呼籲

廖俊智在2017年月20日對立委「高潞‧以用」的質詢回復:不能因為調查結果讓檢舉人(陳君愷)不滿意,就一審、再審。

我在此補充:第一、對此調查結果不滿意者,不僅止於陳君愷,我也認為中研院的調查方式與結果愧對國人。第二、如果對劉士永(1999)「誤引案」一審再審,的確是浪費社會資源,但《臺灣史研究》務須審查陳君愷提出的「誤引案」論點,既然《臺灣史研究》不反駁陳君愷提出的指控,劉士永也承認錯誤與道歉,就該正式刊登相關細節,揭露完整的學術資訊,以利於學者進行後續研究。

補充:本文的主要資訊來源是陳君愷(2017)所寫〈中央研究院的學術倫理問題—以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劉世永誤引案為例〉,圖1圖2圖3是我取自陳君愷的 Google 雲端硬碟的論文檔案,再加以求證、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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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jcliu

事實上,這個事件沒有到達違背學術論理的地步,而是匆促與疏忽造成瑕疵。如果在第一時間刊登充分的〈訂正〉資訊,就可結束討論。但在中研院史研所試圖保全面子的作為下,這些作為就演變成學術倫理的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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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6.07.13

robertjcliu

加入時間: 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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