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首要淘汰敵意的檢察官 楊大智違法的言論在筆錄內未詳實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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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蔡英文總統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如火如荼的進行分組討論,淘汰不良司法人員是民眾所渴望!?

民眾反映公眾自來水管被挖斷!竟被檢察官視為敵意嗎?偵查庭開庭時竟有某律師將臉緊貼在門板上?

法務部網頁[按司法是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人民能信賴司法,司法制度才能確實發揮伸張公義、定紛止爭之功能。倡言司法改革,應首要站在人民的立場,落實司法公平審判,以強化法治精神,並指出司法改革不能輕忽基本人權,包括受刑人及涉訟人在內均應受到完整的尊重。因此,「司法改革」必需由人民的角度切入,使人民感受「改革」的實質利益,進而瞭解司法、信賴司法。目前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賴度偏低,對司法體制亦多批評。據了解,民眾對司法的要求非常簡單,只要有操守廉潔的司法人員,高品質、高效率的偵查、裁判及在偵、審過程中受到適當的尊重,則司法機關受信賴的程度必可大幅提高。為改善審檢體系的清廉與效率,目前司法院已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分組實施研究,決定改革方向;法務部對於整飭司法人員風紀問題,至為重視,一向秉持,督飭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首長對於所屬人員生活及行為應加考查,勵行重獎重懲。法務部特別將司法人員列作「端正政風專案」中嚴密查察之對象,即秉持「正人先正己」的精神,率先嚴肅紀律,整飭風紀。]

看看以下現實案件,法務部長邱太三請厲行重獎重懲?嚴肅紀律,整飭風紀。究責浪費司法資源的司法人員!民眾檢舉楊大智違法失職,蔡碧玉的回函是[誤會]

檢察官的職責是甚麼?

2015年6月24日北檢玉信104調85字第4266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其所述「出於不明之原因,對中華電信有莫名之敵意」一語,應係敘犯罪之動機,而依偵查實務及法律規定,此為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則偵查所得之證據若不足認定具體之特定原因,承辦檢察官因而認定為「出於不明之原因」自難遽認檢察官有何不當失職。台端所稱檢察官顯有瀆職云云,尚非有據。

 2、經本署勘驗99年4月29日偵查開庭之錄音錄影檔案結果,近半小時之偵訊內容核與筆錄記載大致相符(因偵訊筆錄無法逐字記載),且未發現有台端所指承辦檢察官教唆加害人做違法的事之內容。台端主觀上或認檢察官當日偵訊不夠親和、感受不佳,惟尚難因此遽認檢察官有違法失職。本件陳訴容係誤會,爰予以結案

如沒有侵占如何銷毀?

2009年5月30日中華電信挖斷吳興街118巷水管且汙染當地環境,2009年6月16日賈先生向中華電信東區營運處經理李兆龍反映,竟遭該部屬翁林權恐嚇管太多,並沒入該營運處服務中心發出的公文,經賈先生提告中華電信員工侵占等違法行為,但台北地檢署都以不起訴結案。

         李兆龍遂以不起訴反告賈先生誣告,台北地檢署楊大智在偵查庭一開始就對賈先生說會起訴,且在偵查中一再做違法事件,

為何偵查庭內詢問一開始檢察官就說會起訴?

備註:

**數字為開庭時所顯示時間**

**賈先生**為受害者匿名

**【】**對照正式筆錄未記載的內容

16040530

檢:翁林權你和賈先生是否有親戚關係?

問翁、李:你與被告是否有親戚關係?

翁:沒有。

檢:李兆龍你和賈先生是否有親戚關係?

李:沒有。

均答:沒有

【檢:這件案子我可能會起訴

檢察官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

【檢:等一下161048當天是秘書我通知經理找我,經理李兆龍找我,是不是。

翁:161055是。

檢:就去經理辦公室161057

翁:是。161057

檢:然後李兆龍找我就去161102經理辦公室。

翁:然後161106提告我的這一部分是我中心發給賈先生的一個答覆函,賈先生認為,經理跟我講賈先生認為應該由經理給他,那我站在公司主任的立場陳述,按照中華電信處事的一個原則。

檢:這裡有一張答覆161132賈先生的函,賈先生認為應該由經理具名答覆他是不是?161140

翁:是。

檢:我告訴你,不理他就好,幹嗎答覆

翁:可是他在現場。

檢:幹嗎答覆?161150

翁:要求我的同仁要白紙黑字給他。

檢:不答覆就好了。

翁:已做口頭答覆他不滿意。161157

檢:答覆根本不必答覆,161159講一句不好聽的話,中華電信是民營公司,愛答覆你就答覆你,不答覆你就不答覆你,再吵就叫警衛拖出去

翁:可是這位先生

檢:他如果告你161210就告他誣告,就像這次一樣,這麼簡單,他喜歡從董事長誣告下去,他告你一件你就告他一件。161220】

最後檢察官楊大智將賈先生起訴如後(未明原因對中華電信懷有敵意),

經理李兆龍提告後,才知他們將沒入之文書加以銷毀!法院也接受楊大智如此荒謬的起訴書,進行審理,一審賈先生被判無罪,檢察官繼續上訴,上訴檢察官念完上訴文自言[中華電信不該論告,但身為職責不得不論告]此段言語並未記錄在筆錄裡,二審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下回分解其他司法人員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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