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協力義務變成稅捐機關濫權追稅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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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巫嫦姝 台北報導】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稅法所定納稅義務人之行為義務不僅要繳納稅額,還包括需負擔協力義務。稅法專家、前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葛克昌在其「納稅人協力義務與行政法院判決」一書中指出,納稅義務人履行協力的性質,不過是為稽徵機關職權調查的「證據方法」之一,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履行協力即推定課稅事實之規定,否則協力義務不構成主觀舉證責任,違反協力義務也不應變更客觀舉證責任的分配。

被專家學者比喻為稅法上二二八的「太極門稅務冤案」中,國稅局不但誣指太極門是補習班,太極門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為學費,還指稱太極門未盡協力義務,逕以不實起訴書內容,課以天價稅單。然而太極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4項規定,關於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之事實,稅捐稽徵機關本就有舉證責任,而且所舉證據的強度,必須使法院之心證達到確信的程度。國稅局依法必須查核,而所謂納稅人的協力義務,學者見解認為協力義務的要求有其界限,不能無限上綱,不但要符合法治國家之比例原則,而且要求納稅義務人盡協力之事項,首先必須法有明文,並具有適當性、必要性及期待可能性。絕非容許國稅局隨便以「未盡協力義務」為尚方寶劍,推卸應盡的舉證責任,恣意以「國家課稅權」為名,對人民強徵課稅。

更何況,國稅局早已取得所有的資料,在1996年底檢調單位大規模搜索中,所有文件資料均遭查扣隻字片紙不留。1997年1月市調處發函代查機關台北國稅局,請派員會同審查。1997年3月市調處將相關證物移送國稅局。2002年9月國稅局向台北地方法院調閱扣案證物。2002年10月合作金庫三興支庫已交付全部往來銀行資料給國稅局。國稅局刑案資料也印了,銀行資料也拿到了,卻沒有依職權進行調查,因年代久遠而致資料不全,無法再行查核,竟濫行指摘掌門人未盡協力義務。

再者, 2012年國稅局依行政院跨部會決議進行的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全數表示敬師禮性質為贈與,證明敬師禮是贈與,沒有任何人主張是學費,但國稅局卻違法將敬師禮劃分為一半為贈與,一半為學費。2016年5月12日,台北國稅局在未事先書面通知情況下,即突襲性以電話調查方式,詢問敬師禮性質及金額,甚至要求於15分鐘內傳真回覆。離譜的是,當受訪弟子表示全部金額均為敬師禮,屬贈與性質,國稅局竟表示不用傳真回覆。顯見國稅局已預設立場,只要不是他們想要的,就不予採納,根本就是假調查、真陷害。法治國家保障人權,在刑事訴訟上都有「不自證己罪原則」之適用,但稅法上,不是稅捐機關想要的結果,就以納稅人「未盡協力義務」為由,規避法定的舉證責任,擅自推定事實、推估稅額就發單課稅,根本是強搶民產。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營運長吳德豐曾言,稅捐稽徵機關要求人民盡協力義務,不能無限上綱,且應時時以納稅人權利保護為念。若稅捐機關只重視稅收稽徵成績,而忽略納稅人之協力成本與必要性、適當性、比例性與可期待等原則,可能招致反感,影響協力及納稅意願。在太極門稅務冤案中,顯示出的卻是人民極力的配合,但國稅局卻一再設局構陷,甚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也不看證據,只憑國稅局的說詞,枉法裁判,此舉,何止是招致反感而已,根本是讓民怨沸騰,官官相護!

圖說: 稅法專家、前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葛克昌指出,納稅人履行協力的性質,不過是為稽徵機關職權調查的「證據方法」之一,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履行協力即推定課稅事實之規定,否則協力義務不構成主觀舉證責任,違反協力義務也不應變更客觀舉證責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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