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早送地!子孫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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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607】太早送地!子孫不孝

文/楊春吉(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 刊出)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馬姓老先生因孫子「要對他盡孝」,把數千萬元的房地產贈給孫子,他指事後孫子未實現諾言,感嘆「太早把財產給孫子」,控告孫子偽造文書吞產,檢察官認定是他自願贈與土地,對孫子不起訴。律師潘維成指出,老先生的贈與屬於「附條件」,就是孫子必須盡孝,如果孫子獲贈後未盡奉養義務,就符合撤銷贈與的理由,老先生可以打民事官司討回老本。桃園地檢署調查,馬老先生因年事已高,需要孫子照顧,認為孫子對他相當孝順,5年前和2年前把名下2筆土地過戶給孫子,條件是孫子要養他。馬老先生向檢方指出,土地過戶給孫子後,孫子態度改變,對他不理不睬,甚至出言不敬和給他臉色看,也未遵守扶養的承諾,老先生一心善待孫子卻未獲得回報,感嘆靠孫兒不能防老,「身邊什麼都沒了」,以孫子偷拿土地所有權狀過戶,控告偽造文書。檢察官偵辦時,孫子表示,祖父和他感情很好,允諾贈與土地,過戶是祖孫一起辦理,事後仍對祖父盡孝,並無忤逆情事,沒違反照顧祖父的約定。檢察官查出老先生曾立下遺囑「土地、房屋,都由孫子繼承」,代書也作證,辦理不動產贈與時,老先生和孫子都在場,確認後才簽字、並委託辦理過戶,檢察官認定老先生是贈與,並非孫子偷辦過戶(聯合報2016年4月18日報導:「太早送地」 祖控孫吞產不起訴)。

【疑義】

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贈與行為一經成立,苟非附有限制,受贈人有自由處分之權。」「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分別為民法第406條、第412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17 年 01 月 01 日上字第1046號、32年01月01日上字第2575號著有判例,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謂為贈與;贈與行為一經成立,苟非「附有限制」,受贈人有自由處分之權。又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即為贈與附有負擔,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則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註一)

惟民法第419條:「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亦須注意。

另外,有關凡以預想他日結婚而為之附負擔贈與之撤銷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本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六○三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結婚之法律行為本身,並不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附負擔之贈與行為,亦無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參以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之同一立法意旨,凡以預想他日結婚而為之附負擔贈與,倘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基於身分行為之特性,贈與人固不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但非不得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物。原審本此意旨並依書面選擇、協議書及兩造交往過程,認定兩造確係以將來結婚為前提而交往,被上訴人據此給付上訴人之一百零五萬元及一百五十萬元,即係附有上訴人應與其結婚義務之約款,屬附負擔之贈與,現因上訴人不願履行其負擔,被上訴人自得撤銷贈與並請求上訴人返還該二百五十五萬元本息,因而為上訴人此部分不利之論斷,經核於法洵無違誤。」可資參照,併予提醒。

【註解】

註一:相關文章,請參【新聞疑義1567】「住到死」條款(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 )等。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定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專業顧問、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 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 0916082728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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