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律師蘇友辰:課稅不依證據會形成稅災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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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Simon Kuznets曾說:「當一個國家的所得分配愈不平均,社會公平正義受到損傷,會影響社會內部的安定,也減緩經濟活動的效率性。」同樣的當一個國家的賦稅人權不彰,賦稅不公以及貧富差距問題就會出現,變成國家經濟發展的一大障礙。日前在台大舉辦的「探討證據法則之理論與實務-證據法則在行政及審判程序之運用」研討會中,主持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就表示,課稅不依證據會形成稅災,嚴重侵害人權。

    賦稅人權跟每個人都息息相關,蘇友辰就提到自己的親身經歷:他近日接到一張稅單,在民國101年他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任內,因前任的會計漏未申報辦公室的租賃扣繳,即使新的會計已經補辦申報,事隔多年之後仍接到稅單,國稅局竟不罰協會而罰理事長個人,這種稅法是不合法理情的,法人的違章漏稅,照理說應該止於法人部分,而不應該對負責人來課罰,這現象應該要從立法來改善。

    蘇友辰談到,他擔任過司法官11年,當律師也有40幾年的歷史,承辦過許多社會矚目案件,在法庭上有證據講證據、沒有證據講法理,沒有法理那就是人身攻擊了。同樣的行政機關或是稅務機關,它要做成課稅處分或裁罰處分,當然要憑證據,如果說證據有欠缺呢,它就運用所謂的行政法則、行政命令,如果這些行政命令、行政法則無所本呢?那這就不是用「邏輯推理」,而是用「羅織」的方式來做行政裁量,就如同太極門被違法稅單纏磨十八年之久,到現在不得其解。雖然透過復查、訴願到行政訴訟,復查、訴願決定可以撤銷,但是原處分還是不動如山,形成了萬年稅單,沒有依證據就會形成稅災,侵害納稅人的權利。

    蘇友辰認為,行政法院就爭訟的事件應該自行認定事實,如果要採用檢察官起訴資料中的所引用的證據,還是要本於職權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如果有涉及到刑法所謂的傳聞證據,依法應予排除,或發現有是不當取證、不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也應該一起排除,如果沒有進行調查,就使用檢察官起訴書中的筆錄或是供詞做為依據,就是違反採證原則。

    蘇友辰進一步提到,財政部93年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早有明文,「認定事實需憑證據……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他提到在太極門稅務冤案中,原來課稅所引述的證據資料,就是這些未經調查的檢察官起訴資料,所以後來在民國100年的12月9日,才有行政院跨部會議,做成了所謂的行政契約,但是這些紀錄似乎也被稅捐機關隱而不宣。稅捐機關要追稅、要課稅,卻用不當方式隱匿對人民有利的證據資料,隱藏事實的真相,是很可議的。

    100年12月9日行政院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就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性質調查取得共識,決議不得再引用刑案資料作為課稅依據,且為讓國稅局確實履行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的舉證責任,透過公告二個月方式來調查敬師禮性質,並共識調查結果如果全部都說是贈與,就以贈與認定,終結全案。結果7,401份申明表百分之百表示敬師禮為贈與,無人稱是學費,但國稅局竟違法恣意劃分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已經嚴重違反證據法則。【記者徐慧萱台北報導】

圖:「探討證據法則之理論與實務-證據法則在行政及審判程序之運用」研討會中,主持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表示,課稅不依證據會形成稅災,嚴重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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