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商業大學講師蔡孟彥 比較台日稅務爭議運用證據法則的差異

文字-A A +A

財稅機關標榜愛心辦稅,但在稅務處理上卻是以處罰為原則,輔導為例外,且處罰比其他國家重,加上業績壓力形成稅務人員見獵心喜的心態,導致稅務紛爭高居不下。2015年4月1日(三)上午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辦「2015世界公民日人權論壇」,以「探討證據法則之理論與實務—證據法則在行政及審判程序之運用」為題,法律專家一同探討在課稅的行政救濟與審判中,如何讓證據來說話。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講師蔡孟彥,以日本的行政救濟制度及實際案例,比較台日雙方在證據法則運用上的差異,並解開了司法院對行政訴訟人民勝訴率的迷思。。

蔡孟彥指出,我國稅捐稽徵機關或法官的判決書常會提到某個概念是抄日本的,可是在日本的資料中卻看不到這些說法,更甚者,台灣還把日本的原則當例外,把例外當原則。蔡孟彥舉例一個在日本根本不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有刑事已判決確定民眾遭受龐式騙局(即非法吸金)所害,國稅局竟以受害人有拿到利息對其課稅,卻不顧受害人被詐騙的金額遠超出所取得的利息。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錢建榮法官判決採納刑事判決認定,將稅捐處分撤銷。沒想到,國稅局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既未讓人民提出書面答辯、也沒有開庭讓人民陳述意見,原判決就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廢棄了!一樣是稅務判決,如果法官站在幫納稅人把關的角度,真的服膺憲法第八十條「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話,就沒有道理將國稅局說的照單全收,起碼法官可以用自己所受的法律訓練來判斷,國稅局講的話到底對或不對。

蔡孟彥表示,台灣的稅捐稽徵機關跟國外很不一樣,台灣有個嚴重的問題,就是在稅務處理上以處罰為原則,輔導為例外,且處罰比其他國家重,他認為或許是稅務人員從以前就受到這樣的訓練,或許是因為業績壓力而有這種見獵心喜的心態,但是讓人無法理解的是,法官也配合稅捐稽徵機關起舞,「法官是沒有自信去推翻國稅局的說法,還是根本認為國稅局不會冤枉好人?」日本稅務訴訟的稅務代理人大概都是受過稅務訓練的檢察官出身,所以他們的訴訟代理人或公訴人不會對稅一無所知。日本法官也許稅務知識不太夠,可是他會有一個強有力的稅務調查官來協助他。

最近日本有個很有名的賭馬案,國稅局說賭馬所得要課稅,可是賭馬的成本要不要算?最高法院確定,如果民眾提得出賭馬的成本就可以算。當事人提出歷來下注的電腦簽單,把成本費用扣掉以後,所得從三億多日幣剩下一千多萬,這是法院承認的。蔡孟彥表示,「日本法院並不會說這是臨訟補證,沒有證據能力,在日本的判決裡沒有這樣的問題;可是我們的國稅局或法院卻常講臨訟補證沒有證據能力。」

蔡孟彥提到黃士洲副教授曾發表了調查研究報告,顯示台灣納稅人行政訴訟的勝訴率不到一成。司法院因而發新聞稿反駁台灣的勝訴率應該有16%,還說16%已經很高了,日本更低,只有11%。「其實光看數字沒意義!日本民眾針對國稅局的核課處分可以要求更正,相當於台灣的重核處分。日本的更正申請一年平均約23萬件,經過異議(等同復查)、國稅審查(等同訴願)等行政救濟後,剩下不到400件進入訴訟程序。」蔡孟彥表示,因為日本的國稅局不打沒把握的仗,一定是證據搜集齊全了,才到法院去爭訟,所以最後人民的勝訴率不高。「日本國稅局知道有些案子有問題,是不想、也不敢進法院的,因為被法官打回來的話顏面不好看。」在日本刑事訴訟怎麼談證據法則,稅務訴訟就怎麼談證據法則。但是台灣的行政法院卻是被國稅局牽著鼻子走,所以人民的勝訴率根本不能和日本相提並論。

蔡孟彥指出,當我們的稅捐稽徵機關或法官再提到哪些概念是來自日本時,實在應該先完整瞭解這些概念與制度及其如何落實,而不是只學個皮毛就拿來說嘴。畫虎不成反類犬的結果,犧牲的是全民最基本的人權與子孫的未來,不可不慎。【記者白玉台北報導】

圖: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講師蔡孟彥,比較台日雙方在證據法則運用上的差異,並解開了行政訴訟勝訴率的迷思。

FB留言板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0

加入時間: 2012.12.24

賦稅人權go-go-go

加入時間: 2012.12.24
98則報導
4則影音
0則OnTV

作者其他報導

台北商業大學講師蔡孟彥 比較台日稅務爭議運用證據法則的差異

搜尋表單

目前累積了187,074篇報導,共12,813位公民記者

目前累積了187,074篇報導

12,813位公民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