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農委會「人道方式」解釋令,看背後的荒謬保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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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建君

日前(2014年12月)農委會行文各縣市政府,對於動物保護法21條之解釋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農林務字第1031701205 號),引發是否開放獵捕獼猴之爭議。雖然農委會澄清用意在於農民緊急時,可用人道方式獵捕以維護農民財產法益,並非開放捕殺。然而在解釋令中,已看到農委會對於獼猴保育問題的荒謬和誤判。

媒體不時在新聞中記錄各種人猴衝突事件,以「潑猴」、「入侵」、「危害農作物」等形容,建立起獼猴復育數量已多,甚至足以開放獵捕獵殺,以解決「問題」的形象。但獼猴總體數量的調查,從2001年後就沒有精確的數字,2001數字大約23萬,目前數字是從2001年基準去推算而調查而來,農委會也承認估算量在20至38萬之間,誤差極大。更顯出示坊間媒體曾推估的60萬數量毫無根據。

目前國內的獮猴研究報告,均有說法支持人類活動影響棲地,大部分報告指出人類餵食可能形成依賴性的食物源;而在人猴衝突事中,人類引起的因素佔多數。 這些報告也支持應嚴格立法限制餵食,以及讓農民知道猴群行為而做出適當對應。

移除個體政策(抱括撲殺)在流浪犬政策上,已證明對減少損害的效果有限,更何況以「群」為數量撲殺,有違保育原則,根本不應用於獮猴。即使像壽山有一千多隻(約40群)的地區,獮猴群體也已產生基因多樣性不足,畸變率高的潛在問題。未經評估過後的捕獵甚至捕殺,絕對是對獮猴群體傷害最重的方式。

對於獵捕,學者林金福、徐芝敏於2006年曾在研討會論文中指出,高雄壽山區獵捕之獼猴多屬高位序雄猴,貿然獵捕後再野放回社群的個體,不論雄猴雌猴,均可能會出現位序降低,瘦弱等營養不良症狀,而壽山社群中雌猴偏低,長期來看獵捕不利於社群的發展。即使不得不採用獵捕個體再圈養野放,亦要考慮圈養環境、野放之後的生還率等因素,不宜貿然為之。該文也指出保策略應以棲地復育為主,以減少人猴衝突,也應重視壽山地區民眾濫墾或盜採問題。

農委會的解釋令正好印證無視目前台灣各地棲地人為活動(農民違法種植及山地濫墾)的影響,並試圖省略調查棲地活動、維護生物多樣性和重新規劃人類活動降低衝突的保育方針。解釋令說的「人道方式」其實就是另一種「撲殺」的說法, 亦是一種「不教而殺」,不教指不教民眾整體保育觀念,殺指的是殺掉人心中的保育意識。

對於獮猴,我們真正需要的是除了「人道處置」之外的保育思考,棲地復育、生態數量調查、正式立法緊止餵食野生動物,並依總體國土規劃和群體活動訂出保育區,一併教育人民和農民,了解獮猴和生態的關係。而非一昧的立基於人類本位的經濟發展思維,將保育類獼猴視為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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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bianca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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